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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被公安部列为制售“地沟油”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抚顺市郭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0年4月间,郭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食用油过程中,从山东省肖某、柳某等人处购进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在对外销售时,或将“地沟油”与正常的食用油勾兑,或告诉买家自行勾兑,自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间,以低于市场价格将“食用油”销售给辽宁、吉林等地粮油经销商1771.71吨,金额1558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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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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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头承诺,而应当立即采取行动。近年来“地沟油”大量流入百姓餐桌问题深使政府头疼,更让百姓堪忧。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要求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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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全国严打地沟油、科学家研究地沟油“上天”成为飞机航行燃油之时,云南一家被誉为“明星”企业的油脂公司却将地沟油送上百姓餐桌,以非法手段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舍弃了基本的企业良知与道德。企业因此而土崩瓦解,相关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是必然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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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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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需要严惩。《刑法修正案(八)》,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地沟油”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发展完善。但是当前,我国“地沟油”犯罪的刑法规制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检测难带来的定罪难,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以及“地沟油”流入制药企业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有效治理“地沟油”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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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大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期待也日益迫切。那么,保险真能为转基因食品安全买单吗?如果可以,如何才能更好地买单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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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广大民众生命健康等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及时将“地沟油”入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但是,《通知》抽象的概念表述、笼统的罪名罗列、狭窄的主体范围等缺陷,再加上检测“地沟油”技术滞后等现实条件的制约,在司法实务中缺乏严惩“地沟油”犯罪的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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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松香鸭”、“毒豆芽”……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紧揪着百姓的心,也成为各级人大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让广大群,众吃得放心,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把食品安全问题放在心上、拿在手上,连续两年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题监督。打响了一场保卫餐桌的持久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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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夏,蒋介石、蒋经国父子曾有一次不幸遭遇:因进食了用与当今“地沟油”相似的食用油烹饪的菜肴而导致中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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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百姓对生活质量最基本的诉求,因此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部门是守住百姓餐桌安全的重要关卡,责任重大。然而,近年来日益频发的“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却一再触动老百姓的神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也一再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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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地沟油,确保其不流上餐桌,需要管理成本,这个成本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成本”指政府用于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财政开支;“被动成本”指用于加强监管、打击犯罪的支出。两种成本相互关联、此消彼长,但显然前者的意义更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