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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了缔约过失理论并进行了系统阐述,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并为许多国家合同立法所接受和采纳。一百多年来,无数法学工作者对缔约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使缔约过失理论更趋完善,其适用范围也已由耶林所提出的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扩大到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场合。但有些学者对此仍不满意,认为应当扩展到合同有效成立场合,是否恰当?本文对比某些学者的观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反思和探讨,提出了一点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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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在贸易交流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需要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从而有效的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以电子商务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为研究对象,对缔约过失责任、电子商务中缔约过失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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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缔约之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此处合同变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因欺诈、胁迫或因危难被乘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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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学说上稍有争议,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比较普遍的说法如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诚实信用说等进行评析,但文中最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区别于其它责任的独立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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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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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有过错的条件下,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产生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针对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文就新型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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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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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学界对于合同中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关注.但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并非相当完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定存在着些许混乱.本文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对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生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若干问题准确定性,为合同法责任体系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