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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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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30日召开会议,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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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1,(11)
(198 3年 9月 2 0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 1月 15日、 1987年 12月 2 1日国务院修订 根据 2 0 0 1年 7月 2 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中国的法人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 ,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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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2000年 10月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之后,最近,为适应大陆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先后进行了修订。鉴于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设立企业,亦需采用合资经营、独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形式,故本文摘要介绍相关法律之修改情况,以便台商及时了解和掌握。 2001年 3月 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3年 9月 20日国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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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4)
所谓“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因其法律关系主体带有涉外因素,而有别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它们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立,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在民事权利方面享有比国内其他企业法人更优惠的待遇。“三资”企业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产生的新事物,需要各方面的扶持和保护。正因为如此,对“三资”企业的公安管理就必须融汇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之中,其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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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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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经济是指由国外资本所有者在我国境内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形式。它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在教学中常发现许多学生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不清。如何区分这两类企业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授权性规范的范围远远大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授权性规范。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企业设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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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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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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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雨涵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6,(4):64-65
2016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期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裘援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引进更多人才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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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是设立公司的股东之间约定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收益分配、公司人事任命、商业风险及亏损负担、经营管理方式、清算和终止公司等项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股东协议早已被我国立法所采纳,在1979年我国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多处规定了合营协议、合同,如在第二条规定了中央政府依法保护协议、合同、章程中的投资以及股东权益;第三条规定了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合营企业的登记;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概念,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当时实际上起着《公司法》的作用。1988年4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更是把台作台同作为合作企业成立必须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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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对外开放的焦虑中诞生了。它和《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外资企业法律共同引领了我国外资企业三十年的飞速发展。当下的外资企业立法面临着诸多困境,亟待实现三大转变,即:规制重心需由组织转变为行为;规制重点需由"绿地投资"变替为外资并购;外资企业立法应摆脱"双轨制",与《公司法》实现并轨,并另行制定《外国投资法》规制外商投资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在外资企业立法三十周年之际,实现我国外资企业立法的重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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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22):46-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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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建设。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7章共43条,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国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除国际运输合同之外的经济合同。此外,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还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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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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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7)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方针,继续改善投资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更放心地来我国投资,从而更有利于我国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更好的发展,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一些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为此,国务院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经七届人大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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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的规定,为了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的资金需要,办理合营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贷款的对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到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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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3)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