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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是处于版权和专利交叉地带的边缘性智力成果。这种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背离外观设计本质、条文过于粗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专利法的正常激励功能专门立法模式则有利于克服这一缺陷,满足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采用注册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行的制度安排,可以加强对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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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适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方式和范围也在不断的进步、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业基础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工业设计的能力与创新能力也相对较弱,与此相应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也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几个方面分析了该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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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是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具有极强的市场价值,应受法律的保护。在普遍保护外观设计的前提下,各国因对外观设计属技术与艺术共同体之特性的认识不同,采用各种不同的法律模式保护外观设计。我国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并不完善,应予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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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经济含义和法律含义告诉我们,这种权利是融有人身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赋予知识(成果或产品)的权利和保护范围逐渐扩大,并且还确立了不少法律制度,如专利保护制度、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等等。保护范围也扩大到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权(即我国所称“商业秘密权”)等等。上述各项目虽都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其中有的项目的知识性含量较之发明创造和文学艺术相差甚远,有的又非个人的生产成果,所以,法律把某些被保护对象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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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都受到重视和保护.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外观设计在经济和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特征,我国现行法律模式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够完善.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可以更好的加强我国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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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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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外观设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受保护对象。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新颖性特点时,它可以中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显著性特点时,它可以申请获得注册商标进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建立于1985年4月1日,在2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逐年上升,到2001年起己跃居世界第一。我国的外观设计虽然有很大发展,综合看来,却普遍存在着模仿成分多,水平低、质量差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因素很多,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本文主要从外观设计的概述、包装装潢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的产生和解决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一系列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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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自身特性与法律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保护导致其除取得专利法保护外,也可能取得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各法应相互协调,开展相关修订,以限制外观设计的多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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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上述法律条款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进一步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撤销、复审以及侵权判定程序中都应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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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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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人追求满足物质需要基础上的更高的精神需要的产物。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要,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利益,促进了相关法律的发展。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性质上介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因此世界各国便采用了自专利法至著作权法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模式来保护它。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性质的特殊性,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比较而言,采用专门法模式是更为科学合理的选择,同时可以辅之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于我国而言同样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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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实践中的难点.在<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立法者试图通过完善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意在通过其中记栽的"设计要点"来帮助合理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过,"设计要点"的作用应该仅限于在进行外观设计比对时提供一个参考,而不能代替主要承载了外观设计信息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来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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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的外观设计也日益显示出其经济价值。鼓励在工业品上采用新的外观设计,对公众是有利的,对发展国内外贸易也是有利的。为此,早在1883年3月20日,在11个国家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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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法律法规条文,抑或行政审批意见来看,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在我国现行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下似乎很难得以保护.相比之下,欧盟早已明确将GUI列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并在实践中授予了众多GUI外观设计申请,从国际主流趋势来看,GUI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地位应当是予以肯定的.那么,如何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克服当前我国GUI保护的法律障碍,以及如何避免重复国外在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不足,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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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关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等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是外观设计的概念不清所致。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看,并结合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外观设计的界定,有必要重构外观设计的定义,强调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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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的专利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探讨包含部分设计的美国和欧洲外观设计,以及没有正投影视图的欧洲外观设计寻求中国专利保护时,应该在什么时间修改申请文件、如何修改申请文件才能满足中国的审查要求,并快速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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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出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需要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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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这与许多国家的潮流不同.中国目前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排除.在对用户界面不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界提供了诸如版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能否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