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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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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给予外资的待遇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本文试图透过中国与德国的新旧两个双边投资条约的比较,直观揭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资待遇提高的这一历程并探讨其原因。  相似文献   

2.
投资促进措施是各国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是其外资政策的主要内容.尽管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是投资保护,但对投资促进仍然有所涉及.投资促进的含义尚无统一的理解,对其外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主要涉及投资激励、投资便利化是否也属于投资促进的范畴.由于投资激励在吸引外资方面效果较为明显,容易引起投资激励竞争,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王曦 《法制与社会》2012,(17):76-77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园区是中国和东盟各国进行农业合作的首要载体,风险投资能够有效地解决农业园区发展过程中的融资、管理和市场推广问题。CAFTA农业园区风险投资在风险资本引入、运营、退出等方面存在缺陷,如何促进农业园区风险投资是目前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陈君 《法制与社会》2014,(5):114-115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两者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在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产生愈来愈多的投资争端。而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因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阻碍了两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本文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在深入分析投资争端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5.
吉尔吉斯斯坦为鼓励、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重点对投资法律环境方面进行了建设,利用投资优惠的法律制度增加投资者信心,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及自由经济区的投资优惠制度。  相似文献   

6.
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正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进行数据本地化立法,规制数据的存储、使用和流动。数据本地化措施给国际投资协定传统条款的适用带来冲击。鉴于数据具备财产属性,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立法应符合其加入的国际投资协定。在认定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背其根据投资协定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禁止征收的义务时,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相关裁判,区分数字企业所在经济部门,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实施路径和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程度,立法意在保护的价值及该价值在国内法中的体现等因素具体分析。中国在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应关注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义务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7.
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沈四宝  伏军 《法学家》2006,(4):121-127
跨国投资促进与保护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单边保护措施、双边保护协定、多边投资担保公约等方式.我国对外投资促进立法应当以"促进投资"为核心原则;内容上应包括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提高外汇便利、增加税收优惠、提供政策性融资、简化审批程序、设立对外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等内容.  相似文献   

8.
丁泓宇 《法制与社会》2013,(24):244-245
东盟是当前中国能源进出口的重要来源地,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目的地,实现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有利于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能源投资是实现能源安全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需要加强对东盟能源的投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投资壁垒、投资风险、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护的法律缺陷等问题,对此应当借鉴其他能源投资法律规则、完善中国-东盟能源投资海外保险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12,(2):104-111
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投资者—国家"的特殊"三方"关系,决定了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具有特殊内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及相关习惯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解决,制定专门的冲突条款成为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必然选择。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制定了大量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各种类型的条约冲突。改变以更优待遇条款代替冲突条款的落后方式,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和国际法不成体系状况,以及便捷、高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轨道。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之间相互投资,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客观而言,《投保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对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推动作用,需要通过分析《投保协议》在征收、透明度、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相似文献   

11.
晚近以来的自由化趋势已经成为国际投资政策发展的主要方向,但是近年来各国都出于维护其自身利益及经济主权的考虑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以对外来投资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引导。  相似文献   

12.
陈宪民 《法学》2004,(9):108-113
投资鼓励性措施涉及国际投资法和补贴法的双重规范 ,但也同时提供了一个观察投资与补贴如何相互作用的绝好角度。本文从界定投资鼓励措施的定义出发 ,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分析了晚近国际投资立法发展趋势和补贴法制发展对于投资鼓励措施的影响 ;认为应尽可能拓宽该投资鼓励的范围 ,要达到规范投资鼓励措施的良好效果必须同时兼顾投资和补贴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本文着眼于ECFA签订后两岸投资法律环境的现状,提出后ECFA时代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两岸投资保障机制中扮演着先锋、保障、促进的角色,并进一步论述前述角色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实现律师先锋、保障、促进作用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4.
中国直接投资东盟新四国的区位分析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东盟新四国由于有着相似的市场特征与发展共性,适合作为细分后的投资整体区位来研究.通过新近的数据和实证资料,分析东盟新四国直接投资环境的利弊因素以及国企业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提出优化并有效扩大中国企业对东盟新四国直接投资的综合对策.  相似文献   

15.
曹俊 《中国司法》2003,(10):61-62
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投资措施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指的“投资措施”,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无关的投资措施,如与知识产权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在此列。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只有那些针对货物贸易的流向和贸易本身并对贸易构成限制或损害作用,且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才称之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相似文献   

16.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作为保障国际投资的重要制度,成为各国外资法关注的焦点问题。一、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之法理分析各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市场准人的领域,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以及市场准入待遇等问题。本文即从以上三个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分析。国际投资自由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向前推进的产物和必然要求。投资自由化即要求各国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干预,以便最大限度地允许国际直接投资依据市场的法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配置。然而国际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仍然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2012年美国对双边投资和保护协定(BIT)范本的修订体现了其在BIT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TPP)谈判中所要倡导的国际投资新规则.该规则要求东道国提供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将保护环境和劳工权利与投资挂钩,对透明度、政府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管制提出更高要求,在金融服务领域强调东道国管制的合法性,并且不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即可采用国际仲裁解决争端.对此不应一概批判,而应积极利用其中对我国有利的条款.鉴于我国既是吸引外资大国又是对外投资大国的双重身份,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接受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以及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条款.  相似文献   

18.
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看,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已经从一个抽象的、引发南北争议的歧视性概念发展为可以对其含义和范畴作出理性化限定的概念。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有助于减缓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庭扩张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给东道国带来的诉累及心理恐慌,同时又不会将投资者待遇标准降至暴行、恶意、故意漠视的底线。作为具备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大国身份的我国,可以在未来的投资条约实践中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审慎而积极地引入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条款,以服务于继续保持开放的投资政策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19.
20.
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我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BIT中,与泰国、新加坡、缅甸BIT与《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包括了保护伞条款,同样存在着解释的困难。对此,学界存在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和合理限制解释几种学说。对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应当以合理限制为基础,区分违反合同的主权行为或违反合同的商业行为,仅在主权行为的情况下适用保护伞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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