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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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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具有授益性、非强制性的行政允诺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但鉴于理论上对行政允诺内涵、性质认定的模糊、司法审查实践的集体无意识,行政允诺置于混乱的漩涡当中。通过对行政允诺判决书的研读、梳理,发掘当前行政允诺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允诺内涵的重新界定、行政允诺案由区分标准的重塑,有序审理规则的构建,以期有效规制行政允诺行为。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著名的安徽芜湖市乙肝歧视案入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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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行为撤销上的信赖连带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信赖保护为行政法上一般原则,其集中体现于行政行为撤销问题上,随着行政活动的复杂化和广泛化,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信赖保护构成条件如何?其信赖保护方式又是如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很少有学者对此有所论及,笔者认为第三人信赖必须也应该值得保护,这种信赖保护可称之为信赖连带保护。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7.
刘昕 《法制与社会》2011,(7):169-169
本文对比了法治先进国家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制度之后,以实行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基础,对我国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吴小琴等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入选了《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成为最高院公布的第一个涉及行政惯例且判决行政机关违法的案件,对于成文法传统浓厚的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法院的判断模式与适用逻辑,对信赖保护原则与成文法规定的适用节点进行分析,以期解构法院审判思维,为之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石磊 《法制与社会》2011,(34):128-128,132
我国现有行政行为一般进行类型化的分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对于这些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应该首先建立在现有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并将其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进行可诉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分类,尤其是授益行政行为,它的撤销不仅意味着公民的某项权益被剥夺,而且关系到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当今社会形势下,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其权益保护也更加受到重视。因此,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要更加慎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愤然行为是行政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间的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在恼怒状态下出格违禁的动作和举止。其具有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事实、行为的事实性;源于单位执法过程中激变出的个人行为的双重性;行政法律关系而牵连着的民事行为的涉民性。因之行政主体是工作人员,行为内容与行政有关,行为是非受司法审查而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2.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出发,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及可诉性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构想。  相似文献   

13.
本文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讨:一是我国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监督机制;二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三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切实可行性;四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的程度思考;五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强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14.
吴钰轩 《法制与社会》2013,(25):108-109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鉴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本文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法律的约束,赋予人民群众更多的行政诉讼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证明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存在,但长期被视为,甚至仅仅被视为一种“行政证据”,把它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研究尚付阙如。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固然属于“行政证据”范畴,但当这种材料由行政机关提供并予证明相对人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时,它又成为了一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文将“行政证明”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行为”,研讨了它的行为性质、可诉性及其诉讼特点。这一努力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落实,明确行政证明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改变人民法院对行政证明行为“半推半就”的受理态度,以及促进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成熟。  相似文献   

16.
从有关行政协助的两个案例出发,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协助概念的明晰理解,导致对行政协助可诉性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行政协助概念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在判断行政协助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从主体性、成熟性、外部性和具体性四个维度考量行政协助行为的可诉性,提出行政协助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7.
张军怀  韩磊  李姣 《法制与社会》2012,(10):131-132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中国民主进程和法治统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依法行政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阶段,它对保护公民的权利,监督行政的执行,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宪政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行政诉讼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没有充分的考虑中国的法律环境,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了严重的水土不服。在某些方面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本文将就内部行政行为问题在前辈的基础上表达一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郝明金 《法学论坛》2006,21(3):77-82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对“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第58条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极为不利。对行政行为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分别进行分析,或许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教育行政管理纠纷在我国多有发生,但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这类纠纷往往不能获得有效的解决。教育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获得有效的教育行政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对每个公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内部行政行为作为出发点,探求二者与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的内部联系,并结合法律规定,对教育行政管理纠纷的可诉性问题发表几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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