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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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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能否变更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的罪名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界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分歧很大的问题,而且直到现在也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新刑法实施后。最高法院于1997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规定确定罪名为  相似文献   

2.
罪名的司法确定化,避免了罪名不确定、不统一,但是出现了罪名滞后的问题。目前,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公布之日与司法解释确定实施之日之间形成了时间差,即罪状与罪名的时间差。刑法修正案罪名的类型化表现为增设型罪名、修改型罪名和保留型罪名。司法实践中,针对罪名滞后的问题,司法定罪模式有原罪名模式、拟罪名模式和空罪名模式。理性解决罪名滞后的理性方案,一是刑法修正案与罪名解释同步施行,二是刑法修正案中直接标注罪名。罪名滞后涉及罪名确定权的性质以及立法罪名与司法罪名统一的问题,可以通过罪名立法化和罪名一元化的方式来解决。  相似文献   

3.
重罪谋杀罪是英美刑法中比较特殊,并引起很多批评和质疑的罪名。目前,美国大部分州的刑法仍保留有该罪名,但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实际上被限于在实施重罪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死亡结果的情形。由于该罪名的设置仍具有一些积极意义且限制了适用范围,尽管存在比较严厉的批评之声,但绝大多数州的刑法仍然保留了重罪谋杀罪规则,短期内没有被废除的迹象。  相似文献   

4.
丁彦 《时代法学》2007,5(3):77-8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自设立之日起,就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方法为工具,通过比较相关当事人的收益在有无该罪名时的变化,分析研究该罪名怎样影响他们最终的决定,结果表明,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污腐败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反腐倡廉有一定的司法救济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该罪名客观上减少了司法机关取证的激励,增大了潜在的腐败分子的期望收益,与最初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因此该罪名的设立是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规定于 1 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 ,并为 1 997年刑法修订时所吸纳。近年来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 ,一批腐败分子相继落入法网 ,在对其适用受贿、贪污等罪名处罚的同时 ,还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处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是 ,社会各界对该罪名却产生了质疑 :有的认为处刑太轻 ,放纵犯罪 ;有的则认为是有罪推定 ,不利于保障人权。本文作者就完善该罪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
本文主要通过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具体分析,对特殊人群的包庇、纵容黑社会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并且由于该罪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在实施此种行为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该如何更准确的定罪,笔者对此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7.
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当前,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分歧。有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复合式选择罪名,该罪名包括“掩饰”、“隐瞒”两种行为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两种对象,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有的人认为该罪名属于单一式选择罪名,只存在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存在分歧。本文从该罪名的出台背景入手,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期望对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罪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9.
我院公诉科实施的"罪名解读卡发放制度",全称为审查起诉期间罪名解读卡发放及反馈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发放解读卡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解释其涉嫌的罪名、量刑情节、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期限,后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馈意见并予以解答或处理的制度。为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创新的情况与实施效果,本调研课题组选取了我院公诉科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罪名解读卡"发放和反馈的数据与材料,以期对其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10.
(一)原因 1、缺乏对新罪名的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两法”自修订、修改实施以来,部分干警对新罪名方面的立法意图,法条内涵,外延,缺乏理论上的认识。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的困惑。 2、缺乏对新罪名的宣传。虽然,大多数群众都知道“两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但对具体内容知之甚少,  相似文献   

11.
在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中,对后行为人能否就包括先前行为在内的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有多种学说,但均不足取.其实,该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后行为人能否就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的问题,而是后行为人能否就共同行为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的问题.只要具有故意,即使仅参与实施了部分行为,后行为人亦可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区分实行行为与事实行为,并考虑违法性程度.  相似文献   

12.
王佳 《法制与社会》2013,(3):254-25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4.
韩凤然 《河北法学》2006,24(11):143-146
目前国外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已较成熟,英美法国家以法院不能变更指控罪名为原则,以变更指控罪名为例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审判,在事实审判上需要受制于起诉指控的范围,而在法律适用和罪名确定上法院可以自主行动.我国在该问题上虽已有法律规定,但太笼统,简单,面对一些实际问题该法律规定似嫌无能为力.法院应该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只是要在法院行使该权力时给予必要的规范.法院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和检察院并无二致,只是在罪名认定上有分歧时可以直接在判决书中将指控罪名加以变更,该变更必须未对被告人辩护权造成实质影响且对其有利;如果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如欲变更会恶化被告人的处境,不宜直接变更,须与检察机关协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变更.  相似文献   

15.
但凡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都存在一个罪名确定的问题,所不同的只是这一工作由谁来完成。①而无论由谁来确定罪名,都必须在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即何谓罪名确定?惟此,才能促使我们对刑法分则条文的罪刑规范更科学地确定罪名。然而,综观我国刑法理论,对该问题的研究不尽周详,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为此,笔者拟对罪名确定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讨论,以推动罪名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一罪名确定的内涵是什么?换言之,如何给罪名确定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刑法理论上使用这一定义时比较混乱,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罪名是指…  相似文献   

16.
宋元庆 《法制与社会》2010,(10):262-26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是根据1993年特别刑法于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规定的。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故在罪名的适用上经常会带来困惑。考察法院对该罪的罪名适用上,相同的犯罪情节却会判处不同的罪名。刑法分则在罪状描述上将本罪分为两种行为方式,可根据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原则,可将本罪名解析为六种行为方式。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对本罪名所涉及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为该罪罪名的适用提供精确的方法。  相似文献   

17.
徐晨 《法制与社会》2010,(14):253-254
为了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家族腐败现象,《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以该罪名为切入点,根据其罪名表述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方式逐一进行剖析、定性。本文通过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罪名设置方式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目前的立法思维模式和该罪的立法方式进行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18.
周少怡 《法制与社会》2010,(21):123-124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刑法》第312条罪名的适用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作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新型罪名,如何理解该罪的性质背景,对于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也是刑法罪名体系针对性、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对推进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尝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确立的理论基础,从该罪的立法原则与依据阐明该罪的现实必要,从该罪法律适用的三个难点来解释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期实现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当领会。  相似文献   

20.
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数个互相联系的有关不同行为或对象的亚罪名,在适用中必须针对具体行为确定使用某个亚罪名或包容罪名。选择性罪名不仅是理论上的重要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进行探讨。关于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历来存有分歧。尤其是在行为人实行了选择性罪名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或实施的行为涉及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对象时,对于应如何定罪量刑,司法界意见纷经。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有以下认识:故罪并罚说认为,当行为人先实行生产假药行为,后实行销售行为的,应分别定生产假药罪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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