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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刘杰 《中国律师》2004,(3):61-62
我国刑法第362条(本文将之简称为“该规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窝藏、包庇罪论处。笔者认为,该规定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破坏了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统一性,是不合理的,没有存在之价值。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陆诗忠 《河北法学》2006,24(5):50-54
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5.
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李洁 《法律科学》2002,(4):109-119
对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 ,日本采司法处理模式 ,在刑法中不规定对构成要件行为的程度的限制 ,但在司法中将不值得处罚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国采立法处理模式 ,明确在刑法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立法处理模式要求法律具有更高的确定性 ,因此 ,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情节、结果、后果等弹性规定应予必要的修订。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7.
张颖 《法制与社会》2013,(12):263-26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论窝藏者、包庇者与被窝藏者、包庇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其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一律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对隐瞒犯罪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的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主要论述了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特征、其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从而希望能为我国窝藏包庇的刑事立法提供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亲属窝藏,亲属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310条的“犯罪的人”。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都无法给出答案,从立法目的,结合犯罪入的主观罪过应该对“犯罪的人”作普通语义解释。考虑到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可以不追究窝藏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亲亲相隐"与尊重人权:我国刑事政策之理性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或者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实际上,这样的法律就是对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你的亲属犯罪的时候,你为了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要牺牲亲情.这种规定的合理性需要探讨.本文根据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因否认此制度而给现实社会带来的危害,分析了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最后提出"亲亲相隐"原则刑事立法化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1.
赵欣 《法制与社会》2010,(34):108-108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相对于“本犯”而言存在着依附性与独立性。针对刑法学界的正反两方面观点,结合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2.
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骆群  时红 《行政与法》2009,(9):90-92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等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就是与其事前无通谋的“犯罪的人”,、但对此处“犯罪的人”不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来理解。而要正确地理解“犯罪的人”.主要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的人”由谁来判断?二是对“犯罪的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客观上看我们赞成犯罪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的观点,只不过这里“客观上看”应理解为.行为人特剐认为或社会普遍观念认为。、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对一些特殊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了四种实行行为,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刑法的二次保护性上看,对非法获取行为的规定未免粗糙。考虑到刑法的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和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将非法获取行为清除出刑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以何种形式清除,鉴于修正案的补充立法性质和对动态犯罪圈的犯罪化及非犯罪化的双向性功能,应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独有的概念,它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97条在界定"首要分子"时,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19种具体聚众犯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15.
叶丹 《法制与社会》2010,(27):73-74
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对修正后的刑法312条统一以概括性兼选择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直观性的符合了刑法扩大惩罚财产基本犯罪后的帮助犯,但忽视了该罪构成行为之间的区别,使得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收购赃物行为与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之间的区别,反而给实践中的处理带来麻烦。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不可回避的议题,具有现代风险的人为性、延展性、不确定性等特征,是现代化工业生产的伴生物.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的罪名已经初现体系,但尚不足以应对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刑法理念和规范的转型很有必要,至少应当通过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归属,增加此类犯罪的行为方式,细化此类犯罪的刑法配置等手段,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站在刑法的立场,法益就是为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复合型的法益,它包含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正常活动和这些主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这些主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经济权益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以法益论为分析的视角,版面费行为侵害了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认为版面费行为未侵害单位受贿罪法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刑法谦抑的品性并不排斥刑法对版面费行为的介入,而立足于犯罪应防论的立场上,刑法介入对版面费行为的规范是防范和应对相关犯罪发生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8.
王希平 《法制与社会》2012,(21):256+260
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屡屡发生,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单位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是否应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届与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对此,本文认为诈骗罪应当增设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9.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定型性行为类型,统称为实行行为。它具有有责性、侵害性、有意型和定型性等特征。分则条文中,规定某一种犯罪的条文中可能包含另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具有哪种犯罪性质所决定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构成行为的关系较为复杂,同一种实行行为既能包括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种构成行为,亦可成为构成行为的一种。本文将对刑法理论中的实行行为理论进行初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20.
《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二者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使用的“恐怖主义”一词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刑法以行为为处罚对象,建议以刑法规范中的“恐怖行为”取而代之.《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将“国家安全”纳入了恐怖活动犯罪的侵犯客体,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出发,建议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中的“国家安全”,或者在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既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术语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应该澄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反恐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界限模糊,应通过情节规定加以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刑法的基本法定位以及执法的可能性出发,应该认为前者并没有对后者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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