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丁泓宇 《法制与社会》2013,(24):244-245
东盟是当前中国能源进出口的重要来源地,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目的地,实现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有利于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能源投资是实现能源安全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需要加强对东盟能源的投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投资壁垒、投资风险、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护的法律缺陷等问题,对此应当借鉴其他能源投资法律规则、完善中国-东盟能源投资海外保险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黄莉娜 《北方法学》2011,5(4):98-103
作为中国对外能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与东盟的能源安全合作发展迅速,并已成为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点。但是,由于东南亚出口能源的减少,能源运输通道安全受到的威胁,以及南海问题的国际化,中国与东盟的能源安全合作虽前景广阔但障碍重重。为此,利用联合国条约体系,解决马六甲海峡防盗、反恐和南海问题;借助WTO协议和CAFTA协议,加强能源贸易和投资纪律;以及借鉴ECT和NAFTA,建立专门的能源合作协调机制应是双方未来合作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的法律途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85-91
在能源安全问题的处理上,中国面临双重压力。加强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有助于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以及和平发展。中国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目前主要表现在海洋能源的开发和海上能源交通安全的保障。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既可以在区域层面上,也可在国际层面上。重点应围绕能源的开发供应与能源的海上运输保障。  相似文献   

4.
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能源安全是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使用安全的有机统一。我国能源安全存在能源供需缺口日益扩大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保障能源安全,我国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应开展全方位的国际合作,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5.
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是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能源合作、保障新形势下中国的能源安全。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双边协定、区域安排和以《能源宪章条约》为核心的多边条约。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还应遵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合作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保障中国—中亚油气管道稳定运行、加快推进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建设,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和推动中国—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政策的对接等。进一步推动建设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加强机制建设以及增强合作法律文件的“硬”性因素,是建立中国—中亚能源发展伙伴关系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6.
一、加快构建中国-东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务实合作 一是争取设立一个区域性的旅游协调机构.在筹建的中国-东盟促进中心设立旅游工作部,主要任务是提出中国与东盟各国旅游合作的指导方针和发展方向,研究旅游合作的的各项活动、计划与项目,协调解决旅游合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旅游企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员由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旅游高级官员组成,用"轮值制"的形式确定主席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相似文献   

7.
周胜男 《法制与社会》2010,(13):151-151,172
能源问题不仅涉及到能源工业本身,对于经济安全、社会分配、环境保护乃至国际关系都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害关系,需要明确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时应坚持的法律原则。本文认为中国在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过程中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能源主权原则,能源安全原则以及能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相似文献   

8.
核心提示 2002年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在内的基本架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纲领性文件.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如期建成,是按框架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相似文献   

9.
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非常必要,意义重大,但合作环境复杂.因此,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应以实现东北亚能源安全为宗旨,以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为目标,并坚持适当的法律原则.同时,应该把东北哑区域能源合作拓展到更广泛的领域,选择适当的合作路径和模式,以有效开展合作,并建构合作法律机制和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国与东盟的能源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层面展开,也存在一定法律基础,可考虑借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模式,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保障南海能源的公平分配,以此促成南海争端的最终解决。  相似文献   

11.
翻开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备忘录, 你会发现:2002年、2004年这两个普通的年份,在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历史进程中,具有跨时代的意义。2002年, 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它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  相似文献   

12.
成立于2009年6月的昆明理工大学东南亚法律与政策研究团队,下设中国-东盟贸易与投资、中国-东盟资源开发与合作、中国-东盟旅游服务合作等多个特色鲜明的方向。该团队共12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人,教授4人,副教授3人,有博士学位的8人,  相似文献   

13.
董治良 《中国审判》2014,(10):24-25
2010年1月旧起正式开始全面运作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2014年是中国一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建立第二个十年的开局年。2014年8月16日,中国和东盟同意开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谈判。历经数年发展,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已经形成互补双赢的经贸格局,中国是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随着经贸交往的不断扩展,加强司法合作显得势在必行。—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基于CAFTA的经济合作,已经逐步成熟,步入常态化轨道,与东盟各国进行司法合作,加强各自的国内法制建设,为促进CAFTA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必要性目益凸显;另—方面,我国与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等国的南海之争也日趋白热化。  相似文献   

14.
以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标志,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经历了“黄金十年”。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2+7合作框架”,提出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合作倡议。这一系列晕大战略构想既符合中国一东盟共同发展的愿望,也为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增加了新的契合点。  相似文献   

15.
作为国际法上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型态,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助于推进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能源运输通道建设、维护能源运输通道的安全、增强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区域能源合作.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以双边和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为主,较少涉及多边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重构,需要完善双边合作法律制度、强化区域合作法律制度、重视多边合作法律制度以及创立新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等.  相似文献   

16.
政府动态     
中国与东盟签署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10国代表在泰国签署了《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双方除加强政策层面的沟通外,还将展开众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控制、审查员培训、自动化与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交流。  相似文献   

17.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是双边刑事司法合作中最重要的内容.近几年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有很大发展,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条约的签署和适用,初步建立起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合作机制.但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是明显的,需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措施,推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后,中国—东盟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已然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广西和东盟诸国的法律实务交流正进一步拓展领域和主体.广西法学界充分发挥优势,为促进广西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律交流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然,广西法学界与东盟间进行法律事务合作须更务实,须更深入的进行自贸区内的法律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9.
我国能源安全立法体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世纪90年代开始,能源安全立法这一课题引起我国的重视。近2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其中石油对外依存度大幅提高,能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用立法手段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中国能源利用现状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现有能源安全立法体系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能源安全立法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蒋德翠 《河北法学》2020,38(5):104-116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各项措施的推进,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有了迅猛发展,然而,投资合作的发展速度与投资冲突的产生成正比。当前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一系列协定虽为双方投资争端的解决指明了方向,但这些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制定脱离于实践、适用范围受限等不足,其已不足以充分解决新增投资领域的诸多争端。对此,应立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自身的特征,结合投资争端的特殊性,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解决程序等方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规则进行优化,以期适应自贸区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