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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侵害名誉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新闻名誉侵权是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在新闻报道、新闻批评以及新闻评论中侵害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内部刊物新闻名誉侵权、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新闻名誉侵权行为的不作为形式、新闻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认定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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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实践的复杂性,名誉侵权行为的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析,以便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就名誉侵权行为的客体、与其他侵权行为的界限以及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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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出现了新的特点。在这些新的特点下,名誉权的内涵有了新的变化。本文从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网络名誉侵权的特点及行为方式,进而分别对网络名誉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两者进行了具体的分类。最后探讨了其如何确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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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键品专卖店为开拓市场。常常邀请厂家的一名顾问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当专卖店店主得知顾问解除了与厂家的聘用关系后。专卖店店主为了避免后患。向自己的员工及客户下发《通知》。将顾问予以“开除”。并声明不得与该顾问开展任何业务往来。顾问得知自己竟被专卖店店主“开除”后。认为专卖店店主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专卖店店主告上了法庭。那么。专卖店店主的—纸“开除”《通知》。是否侵犯了顾问的名誉权呢?2008年2月20日。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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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近些年来新闻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也呈激增态势。因为我国目前没有颁布正式的新闻法,对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散布在宪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其对具体案件的复函和有关行政法规中。所以,一些当事人在受到新闻媒体侵害其名誉权欲诉诸法律时,感到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可适用,对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有着模糊认识。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时,首先也要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由四个要件组成:1)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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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当前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立法意义凸显。准确区分新闻名誉侵权与新闻隐私侵权有助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的选择;明确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界限,应弱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并确立新闻主体的审核权用尽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积累有借鉴价值的案例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更正与答辩作为新闻媒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以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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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名誉侵权法是由英国普通法、加拿大各省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各种防御措施共同构成的法律领域 ,名誉侵权是加拿大侵权法对人格权利侵害的重点规范内容。但是 ,名誉侵权与言论自由两者之间的冲突 ,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加拿大名誉侵权法试图在名誉保护和言论自由两种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 ,通过名誉侵权构成要件、被告抗辩及侵权救济的规定 ,寻求私权与公权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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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计算机日益普及,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与此同时,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并且给当事人的身心带来很大影响和创伤.但是鉴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在取证调查方面面临很大的困难,依靠传统的取证方法又难以实现名誉权的保护.结合传统的取证方法和计算机相关技术原理,特别是针对电子取证,对主机电子证据保全,恢复和分析,能够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名誉权.因此电子取证技术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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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7日,山东省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以下简称博山泵厂)从山东淄博隆盛集团购买“美的”牌空调机22台,后因购销合同质量发生纠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22台空调机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不一致,判决退货、返还购机价款。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执行过程中。1999年初,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博山泵厂因侵害名誉权发生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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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村委干部在平时工作中存在意见分歧是很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作为一村之长的被告理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他人的不同意见.而不应该公然向全村村民散发传单诽谤他人,这样就会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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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崔永元一案,法院认定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网络名誉侵权的认定;第二,网络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界限。本文由此案进行研究,从网络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界限的角度出来,并结合司法实践来进行分析,如何认定网络中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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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6日上午9时,费时一年之久,徐汇区人民法院终于公开开庭审理发生在上海唱片公司内的诽谤案。一个公司的经理居然与属下的青年职工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簿公堂,况且是追究被告人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这是上海滩上罕见的新闻,自然引起人们格外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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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易确定,损害结果地为数众多,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规则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地,损害结果地是指诽谤言论的传播地,同时又是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工商营业所所在地或法人的营业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不一致,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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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案件中尚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名誉权自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本文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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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人肉搜索作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在带给人们无穷网络魅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涉及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侵害他人隐私,并进而侵害名誉权(我国立法上将侵害隐私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此,准确界定隐私的范围尤为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同时还有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那么通常可以认定侵权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并进而影响到具体侵权责任形式的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