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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网络消费发展迅猛,在网络消费飞速发展的同时,广大网购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越来越重视网络退货制度.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对网络退货制度明确作出规定,实行消费者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为了平衡网络经营者和网购者的利益,在《消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消费退货制度作出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全完善,但也带来一些尚无法解决的现实性问题.本文认为应当确立消费退货制度中的例外规则,但与此同时,还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消费立法,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改进和完善消费和退货制度的例外原则.只有这样,在新的时期内,我们才能对网络消费退货制度的立法进行完善,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稳定,使网络消费得到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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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在收货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外国法中又被称为消费者取消权,指通过一些特殊消费模式如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进行消费的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在远程交易领域,《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仅可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英国、德国和欧盟指令则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金融消费、分时租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比较中外消费者取消权制度,提出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远程交易领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大,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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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不仅赋予了消费者"毁约"的权利,也赋予了消费者对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惩罚权",是围剿虚假广告的利器。从实践来看,很多电商已经制定了类似的制度,如亚马逊的30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淘宝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当当7天退货15天换货制度等。通过比较,三家电商的"无理由退换货"政策在适用范围及商品类目不统一、设定的退换货要求过于苛刻、退款时间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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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后,网络消费的无因退货制度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目前国内法律对其的规制尚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文章首先从法律规范层面和行业行规层面对我国现行的网络消费无因退货制度进行了总结.其次,在对域外相关立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完善的方向.最后,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并结合域外各国的法律,对如何完善我国网络消费的无因退货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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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因网购的非现场性而面临更大威胁。为了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增设第25条规定了网购消费者的7天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对不属于除外范围的不同商品可无理由退货,但需保持商品完好,且要自行承担退货运费。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然而,立法在后悔权适用范围、完好标准、退货运费分担上还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摸索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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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内,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和消费者交易安全的保护四个方面力图解决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而导致的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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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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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制度体现了对消费者和直销商双重保护,中外的直销商冷静期制度包括了直销商的冷静期间以及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与限制.关于直销商退货的冷静期间,有的国家规定了冷静期,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关于冷静期间的退货方式与限制,各国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对此试做简要的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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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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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信息和消费者知情权所应了解的信息可能相重合或由于这两种权利界限的模糊,导致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尽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权利位阶原则、权利限制原则,合理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法律规定中划清二者边界,个案中在认定消费者知情权代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正确认定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所代表利益的性质,针对具体情况对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作出合理限制;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指导作用,通过完善质量认证制度、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度和具体个案官方介入确认等方式,以期使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冲突得到最大程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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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中享有的"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反悔权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具有特殊性。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应当依照法律进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要件。该权利行使之后,发生解除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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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近年来发展迅猛,但由于服务不到位引发消费者不满及投诉也日益增多.退换多次,邮费怎么算?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退货过程发生损坏如何认定?代收货产生纠纷,怎么判断?如何取证?
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消费者对大部分网购商品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去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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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权"小额多数被害"的特征要求创新消费者权救济方式,消费者权救济的有效路径是:创设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积极行动能有效克服消费者"羊群效应"现象,建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借鉴境外消费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授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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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三种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技术。立法意图与规制技术的关系应得到认真对待,因为法律须尊重市场规律,认识到消费者作为价格的最后承担者,协调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信息披露的规制技术具有法律意义但实施效果未必理想,仍需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予以完善,如增加产品使用信息、所披露信息的顺位规定等。撤回权的规制技术则需要详细规定其适用条件、范围、计算方式,设定合理的成本负担规则及责任承担规则。消费者救济权的规制技术要适当考虑维修、更换、退货的适当顺序并分别对其设定适用条件,而非简单以退货为最方便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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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护消费者免于遭受侵略性商业行为、去除跨境、在线交易障碍,以及保护复杂合同下处于信息弱势之消费者之目的,欧洲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并对消费者撤回权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期限、告知义务及效果等作了规定。民法典中规定消费者撤回权,体现了民法理念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民法主体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强而智到弱而愚者的转变。欧洲民法典草案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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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我国,国内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并不多也不完善,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问题。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更加全面。目前,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增加,各种消费投诉也增多。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应当作为消费者一种基本权利的补充,借鉴国外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