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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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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实行行为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自然结构要素仅为心素与体素。在实行行为的规范形式上,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本质行为、职务行为、违规行为,单纯性要素、选择性要素、合并性要素;实行行为的整体构成表现为:单元型实行行为、多元型实行行为,提升的实行行为、纯正的实行行为、扩展的实行行为,单人的实行行为、聚众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2.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对着手的认定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实行犯罪"对于认定犯罪未遂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但均有种种弊端,无法对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的通说是科学的,即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它在实质上具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同时又具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这一形式上的特征。可以说,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既是主客观的统一,又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论实行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行行为是刑法中的基石范畴 ,刑法中与实行行为相关的概念包括行为、危害行为及犯罪行为等 ,准确厘定实行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是深入研究实行行为的前提。从形式意义上理解 ,实行行为是指作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构成事实的具体性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 ,实行行为的证成有时会面临困境 ,需要对法条中规定的实行行为进行实质意义的解释 ,社会相当性应成为此种解释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4.
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正犯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能有效地消解教唆行为共犯性语境下的诸多尴尬。  相似文献   

5.
内地与澳门都对犯罪未遂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进行专门研究,但因两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观念都有不同,两地对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犯罪未遂的视角也不同。均属大陆法系的内地刑法以及澳门刑法,对实行着手的认定以及未遂都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内地刑法学学者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但在澳门刑法中就没有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而是把它放在不完整的犯罪中来探究。本文主要从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未遂的认定、处罚几个方面,对内地与澳门刑法作一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6.
实行行为在理论中的重大实用价值无疑给实行行为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相应的刑法理论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就会失去意义,实行行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并不协调。危害行为的概念能够解决因果关系起因限定问题,因此,构建实行行为在我国因果关系中的言说语境似无必要。在我国的客观要件当中,没有评价实行行为的必要和可能,而只需要对危害行为作出适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7.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定型性行为类型,统称为实行行为。它具有有责性、侵害性、有意型和定型性等特征。分则条文中,规定某一种犯罪的条文中可能包含另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具有哪种犯罪性质所决定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构成行为的关系较为复杂,同一种实行行为既能包括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种构成行为,亦可成为构成行为的一种。本文将对刑法理论中的实行行为理论进行初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8.
过失实行行为问题的提出是和过失犯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的.过失实行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实施的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围绕过失实行行为的症结就在于: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能否明确化;过失行为在行为面能否特定化;过失行为的危险性能否予以科学衡量.  相似文献   

9.
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正犯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能有效消解教唆行为共犯性语境下的诸多尴尬.  相似文献   

10.
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聂立泽  孙海龙 《法商研究》2004,21(4):100-105
实行行为既具有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性” ,又具有区别于刑法上其他行为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行为的关系为 :行为 =危害行为 +非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一般危害行为 +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构成行为或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 =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非实行行为 ) +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除具有行为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严格的刑法分则规定性、完成犯罪的必需性、相对性等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1.
实行行为分为单一行为、复合行为、集合行为三种结构形式。单一行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单位,具有不可再分性。重复侵害行为、多次行为、惯犯、多行为方式实行行为、短缩的二行为犯等行为具有单一行为性质。复合行为是由多个相互独立的基本行为类型组成的完整的实行行为。作为评价范畴,复合行为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集合行为是多人聚合实施同一种类型性行为,存在行为与责任相分离的情况。集合行为与组织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复杂案件的"着手"认定倍感棘手.实行行为的着手涉及到预备犯与未遂犯、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行阶段的中止的界分问题,也是衡量正当防卫行为是否适时的判断依据.只有对现有观点系统地进行梳理,准确地界定实行行为着手的内涵、特征,科学地概括出一般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标准,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不作为形式等特殊形式犯罪的着手.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诈骗是伴随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犯罪。本文通过总结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行为类型,分析其风险特点,从而提示相关机构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范。  相似文献   

14.
李朝晖 《法学》2014,(3):143-150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行为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的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条件来确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合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科学合理适用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5.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作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有组织犯罪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其态势已经构成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基层政权的重大威胁,成为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隐忧。因而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态势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略,对于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和对社会肌体的腐蚀具有重大意义。对该问题的研究,应综合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乃至法哲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兼顾学理与实践,以期提出积极、有效、符合实际的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17.
论实行行为的危险及其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荣功 《法律科学》2007,25(1):75-81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必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行为事实,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8.
教唆行为的实行行为性之否定——兼与李凤梅博士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行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为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行为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行为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19.
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设置有两种可能的模式,即犯罪既遂模式和犯罪成立模式。在犯罪成立模式之下,面临着“多元”标准的难题,无从把握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且很难落实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未完成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对“犯罪成立模式说”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20.
复合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浅析——以新定型说为视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2008,26(3):152-160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复合行为着手的认定上存在着与刑法条文规定相矛盾的问题,既有的刑法理论关于着手认定的诸多观点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该用不同于旧定型理论的新定型说来解决这个问题。外国刑法理论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解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若干罪名的着手认定上存在明显的误区。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可以进行立法技术上的简单修改,解决刑法理论与刑法条文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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