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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上频频发生的见危不助事件和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立场的泛化,考察一项刑事立法的相关制约因素,是刑事理性选择的必然.作为法益与法制有机组成部分的犯罪化刑事政策,只有基于对人的基本认识与判断,分析人们的心理认知与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见危不助场合的心理反应机制,探析影响人们选择见危不助行为方式的个体、群体以及社会等方面的因素,才能谨慎地处理和看待见危不助犯罪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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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助是指一般主体在他人处于现实危险之中时,有能力救助,且实施救助行为时对自己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无损害,却拒绝提供救助的行为.见危不助是由于个人、社会、群体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国外以及我国古代都有关于见危不助的立法,有人提议我国也应当将见危不助犯罪化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但我国目前还不适合把见危不助犯罪化,应当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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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惊现街头老人跌倒无人救等见危不助事件,如斯漠视行为导致他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案件愈发受到人们关注。虽见危不助犯罪化在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已是不予争论的事实,于我国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欲从见危不助之不作为行为和损害结果间不具必要因果关系角度及见危不助入刑规制不合刑法之缣抑性”原则方面分析,论证见危救助行为属于较高层次之道德义务,将其犯罪化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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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以及对“法律万能论”分析,阐述将“见危不数”列入刑法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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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框架下见危不助犯罪化的具体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慧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2):71-82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刑事立法也应从"一体化"的要求出发,在研制出法律文本的同时顾及司法与守法的可能。通过对见危不助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本身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与研究表明,将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的做法,无法在法益判断上寻求到立法的根据,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无法解决的困难。将道德纳入刑法体系,未必见得公民便能确立对法律的忠诚,刑法并不是我们在规制见危不助行为方面所能达致的普遍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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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犯罪圈,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其规制,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更有坚实的理论作支撑。见危不救犯罪化是建构在相对意志自由理论、人性理论、功利主义原则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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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由此引出的见危不助罪的设立也是刑法界的话题之一.本文站在否定的立场上,从作为义务的概念分歧.道德义务不可作为义务的原因、道德义务法定化、到见危不助罪的设立,给予一些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些许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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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在生活中频频发生。中国民众对于此类事件的舆论甚嚣尘上,各阶层民众不同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断地声讨与讨伐见危不救行为的恶性事件。它涉及了伦理、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本文从亲社会行为视角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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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法哲学阐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传统的"见危施救"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用法律强制手段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规制,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更有坚实的法哲学理论作支撑.见危不救犯罪化是建构在相对意志自由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人性理论、功利主义原则、有限的道德法律化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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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不作为行为与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对消极不作为行为与道德层面上的见危不助情形如何作出本质区分,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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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规定协调性、犯罪中止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非犯罪化思潮等方面考察,指出预备阶段的中止应该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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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之理性分析——报应刑刑事政策视角的观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现代刑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但是,关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研究。过去,学者们往往从某些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论证使这些行为非犯罪化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使一些行为非犯罪化的主要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刑法能否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另外,有些学者认为报应刑理念是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相冲突的,要实现犯罪化、非刑罚化必须放弃报应性理念。本文认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报应刑理念并不冲突,用报应刑理念完全可以解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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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社会中都饱受争议。学者们多是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谈论这一问题,但从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来看,我们只能得出一方面不能将道德义务肆意入罪,另一方面二者又能相互转化的结论,而见危不救中的救助义务的层次归属,我们似乎并不能进行彻底的廓清。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现实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也即从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立法及其实效等角度分析其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综合我国民情以及现代法治精神和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特点等,我们不难得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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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却反受其害的新闻不绝于耳。对此,我们正遭受一种拷问:是否应当将道德义务法律化,比如增设"见危不救"罪,对那些能够给予救助却不愿救助的人冠上不作为犯罪的帽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持一般的道德义务呢?在本文看来,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主客观角度全面分析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可行性,进而提出可供参考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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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的悲剧一再重演,越来越多人呼吁增设"见危不救罪"。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目前不适合增设"见危不救罪",并提出完善《民法通则》的规定以鼓励见义勇为,转变"见危不救"案件判决思维方式以减少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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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21-36
法国首度将不救助行为予以犯罪化始于维希政权,并为之后刑法典所继承。三类不救助犯罪包括不阻止犯罪、见危不救和不救灾。构成要件包括:他人处于危境、救助无危险、故意不救助。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同时设定了民事义务,故不救助构成侵权。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对被救助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重大过错外不承担责任。施救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救助纵无效果,亦可基于侵权、准合同以及救助合同等向被救助人求偿;若因第三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受损害,则可基于侵权责任向该第三人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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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增设见危不救罪在刑法学界广受争议,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框架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探讨了这一问题。见危不救罪这一外在制度与作为内在制度的见义勇为相比具有优越性,可以减少因交易成本引发的见危不救现象,同时制度变迁戍本的存在也要求严格限制见危不救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