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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轰动全国,国人一片喊杀声,这一现象将对于"杀人者死"的传统理解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时把死刑的存废问题再一次推上了风口浪尖。本文认为脱离了本土文化妄议死刑存废无异于削足适履,当务之急乃是对中西方死刑存废文化的进行历史溯源,澄清历史本源方能理解国人之心,而体恤国人之心方能引导国人逐步理解和接纳死刑在中国的废除。为此,本文提出一些拙见,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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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李昌奎死缓。消息一出,全国舆论哗然。该案引发了一场轰动全国的死刑适用大争论。在这场大争论中,法官认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公众则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场因李昌奎案引起的死刑适用大争论,对推动法治和正义深入人心,对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起到难以估量的重大意义,是一次难得的普法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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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是我国当代刑事法治深度演绎的一个鲜活范本,该案引发的理论问题涉及刑事法的多个方面。死刑观念的变革只能是一种渐进式的变革,而不可能是急速的突变。死刑适用不应当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要准确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主要是指不可多杀、滥杀和误杀,但不等于不杀。最高人民法院宜尽快出台相关死刑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死罪"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常见情形予以规范。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力受到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制约,不能片面强调乃至夸大某一个或某些从宽情节因素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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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慎杀理念与死刑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运作主要是以慎刑主义理论及其慎杀理念做为支撑的.基于“人命至重”、“杀一无罪非仁也”的认识,慎杀理念强调死刑运用的“不得已”性,主张“义刑义杀”,追求“生道杀民”、“缓死求生”.在传统慎刑观的导引下,中国历代统治者大多着力将慎杀理念贯彻于国家有关死刑的立法与司法之中,上升为法律规则,具体化为各种慎杀制度与配套措施.一方面,从立法上对死刑之数加以控制,对死刑等次进行简化;另一方面,通过死罪类型区分制度、特殊主体宽恤制度以及减死之罚的设置等,对死刑的实际适用进行消解;此外,通过死刑复核、死刑复奏、录囚与伸冤直诉以及赦宥等死刑的救济程序与纠错机制,进一步“化死人生”,控制和减少执行死刑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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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正确理解死缓的适用条件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李昌奎案"判决结果的多次改变,使人们认识到正确理解死缓适用条件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其实,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民意、舆论和媒体的压力也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只有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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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绕云南李昌奎案的各种宏观理念之争,应该被还原成刑法教义学上的技术问题加以分析。云南高院改判死缓所引据的邻里纠纷,不是空间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应被理解为以熟人社会为情理基础、以特殊预防为刑罚目的、以直接关联性为教义学特征的法律概念。行为人或被害人不是制造纠纷的直接当事人的,不适用邻里纠纷的优惠政策。手段残忍重在强调行为对善良风俗和人类恻隐心的挑战,它本来就是以社会一般观念作为判断基准的规范性概念,司法者应将其视作民意舆情中的合理成分予以采纳。法院审判坚持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在于通过技术渠道运用专业能力吸纳民意并消解理念之争;李昌奎案暴露出的判决书不说理的弊端,应该引起司法者足够的警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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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证据审查与采信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也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量刑轻重的事实,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此,应确立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并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防止死刑案件中的误判误杀,坚持“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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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具体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或者说是“少杀、慎杀”。保留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的一面,但严格控制死刑的要求相对来说则体现“宽”的一面。本文从慎用死刑的视角出发,结合死刑案件审判的司法实践,探讨死刑案件中影响被告人生死的“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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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随着近年来中国司法高层和政治决策层的不断强调,已日益为司法界所认同。要切实发挥证明标准对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司法者应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精神实质,坚持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死刑判决的标准,在证据审查和证据采信环节严格把关,使证明标准真正成为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适用的一道防护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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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代表了一类"简单的""难办案件",无论法官如何决策,处理结果都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反映出这是一个法律世界观缺乏整体性和融贯性的时代。民意、司法与政治之间复杂的互动,以及社会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虽非中国特有的问题,但暴露出部分中国司法人员和学者对司法公信力、合法性、稳定性的理解是单维、偏颇的,缺乏健全的司法理念。经由对该案的讨论,本文强调,司法应该弥合而不是加大法律与社会的差距,如果司法要参与社会变革,它必须满足民众对公正的基本心理需求。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兴起,使人们得以在事件流中辨识法律的社会意义,多元的法律世界观有可能获得融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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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死刑案件质量要把好“五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案件性命攸关,要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质量,除在办案指导方面应准确把握"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外,要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研究法律适用,通过公诉引导侦查,建立和完善防错纠错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中严把"五关",就会不断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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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案件中确立独立的高干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具有合理性,也是不可行的.在证明标准相关领域内,当前可主要采取以下替代措施实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欲达到的目的:提高并确立独立的量刑情节证明标准;增加合议庭人数,定罪时仍适用简单多数原则,适用死刑时适用全体一致原则;建立消极的法定证据制度;改变法官对死刑的心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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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见》采取的缩短庭审时间简化审方法并不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可行途径,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配套措施的保障,口供有可能以新的形式成为“证据之王”,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受到挑战,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可能被忽略。完善措施是:实行证据展示制度,让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让被害人有效参与简化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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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性证据的概念和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技术性证据,是指专门技术人员借助科学原理或者专业方法获得、收集的证据。在法定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可以列为技术性证据范畴①。本文拟从实践中审查技术性证据的具体方法为切入,分析制约审查的因素,探讨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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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落实情况总体不错,但也暴露出落实不彻底和程序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如书面审理的实质延续、出庭检察员职能薄弱、羁押地开庭积弊重重;应对方案在于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强化出庭检察员职能、集中羁押死刑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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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色主要在于:检察官的死刑指控是审判程序启动的前提,明确死刑指控对于死刑案件具有特别的意义;审判过程被严格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均需要陪审团参与并裁决;通过严格的死刑量刑程序,加大了死刑证明的难度、提高了死刑适用的门槛、保证了死刑适用的慎重;为死刑被告人和死刑犯提供多种救济程序,对于纠正错案、防止错杀意义重大;不但保证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还强调并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并通过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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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权威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在死刑案件中形成了"集中式"权威结构。对于这种依赖司法高层权威核准死刑的体制存在诸多质疑,同时这种权威结构造成了第一审重心地位的失落,也将死刑固有的责难和错判风险集于一身,是一种高风险的权威结构。未来中国应重定死刑案件第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以保护第一审程序的重心地位,实现垂直方向上的权威分化;同时,加强被告人对质权的法律保护,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强化死刑案件陪审功能,实现水平方向上的权威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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