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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目标及规范重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劳动关系是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基础,以团结权为保障,以集体谈判和缔结集体合同为核心的社会关系。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价值中枢。我国法律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目标应是促进集体协商,平衡劳资利益;完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和谐劳资关系。实现此目标,应完善劳资双方主体人格、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完善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等方面,使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全面进入法治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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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要求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以保障劳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集体合同有其实施的必要性,它发挥着其他劳动法律制度无法发挥的作用,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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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劳工标准之争与中国“劳动三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是否将贸易制裁与核心劳工标准的实施挂钩在WTO内存在激烈的争论,但将这两者挂钩可能是将来的发展趋势.因此重视核心劳工标准、尤其是"劳动三权"(自由结社权、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我国在"劳动三权"的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将来必然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利于我国人权的保障.因此,我们应修改<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制定<罢工法>,对工会成立和解散的程序、组织体制、领导体制、会员资格、经费来源等进行相应改革,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对工会和工人的罢工权给以明确肯定并对其权利的行使加以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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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是劳工权益保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所有劳动者以集体的形式对外表现的一种权利。我国在保护劳动者的这方面权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形势,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也有了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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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外资企业中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外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拟对在外资企业中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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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集体维权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趋频繁、剧烈的群体性劳资冲突充分暴露出我国劳资博弈的失衡、劳工权益的无保障。究其根源,在于劳工集体维权机制的缺失,缺乏必要、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劳动条件集体谈判是劳工集体维权、自我保护进而预防、化解劳资冲突的最有效途径。为此,工会必须切实改造,成为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社会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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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产业民主达成劳资双方利益的公平分配需要劳资双方良好平等的对话机制,但由于劳资利益对立中劳方具有先天的弱势性,就要求通过立法的倾斜保护和集体谈判机制两种方式进行调整,在劳资双方博弈中追求双方利益的最优分配和企业收益的最大化,以期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相结合。集体谈判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实力的有效机制,以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为基本前提。2011年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成功签订也是我国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具有标志性的成功范例,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诸多问题的存在: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政府的监管不力,行业协会对企业约束不足,立法的模糊指导,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等等。本文将以《武汉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研究起点,以"三方机制"为视角对集体谈判权进行分析,审视我国现实"三方机制"的不足,提出三方角色改进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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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德国实行这一制度比较早,也是推行集体谈判制度较好的国家,因此,德国的劳资关系相对比较融洽,社会比较安定,经济发展也比较迅速。一、德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概况集体谈判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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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劳工标准与农民工权益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劳工标准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标准,其“核心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有效废除童工。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待遇问题。我国应该按照国际劳工标准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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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迅速发展和全球人员高速流动不但使劳工权益保护备受关注,也使其与贸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WTO作为维护自由贸易的组织被寄望纳入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但对此成员方争执不下。劳工权益保护的重要程度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而WTO自身的体制和机制带给劳工更完善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将劳工标准纳入WTO体制势在必行,如何制定协定和协调成员方利益成为新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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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进行实地研究可以发现,其"一个中心、两种机制、三项制度、四大职能、五类方法"的运作模式,本质上体现一种"合作主义"政策;具体而言,一是兼顾劳动者的权益与民营企业的发展,二是兼顾法治原则与效率原则,三是维护调解自愿与多种选择的权利,四是将自上而下的动员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有机统合。"北仑经验"的启示是:政劳资三方对话有助于减轻劳动关系紧张,增进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团结,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改革工会组织已经刻不容缓,保障劳工的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自我行动决定权的实现,加强保护劳工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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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劳工权益与贸易问题联系越发紧密。从NAFTA到韩美FTA,美国在FTA中厉行劳工标准,将贸易与劳动挂钩。虽然这种行为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基于国际贸易对劳工标准的影响确实存在加之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巨大利益,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在FTA谈判中纳入劳工条款。不过,由于各FTA缔约方谈判力量的差异,因此其劳工条款也不甚相同。本文拟对韩美FTA与中新FTA劳工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并略提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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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主要是西方国家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确定雇员劳动条件、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博弈机制,是处理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最先出现于西方私营部门中,随后逐渐应用于公共部门,是协调公共部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重要制度。美国在公共部门集体谈判上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性研究,了解美国集体谈判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谈判主体、谈判范围、谈判过程以及谈判结果,对我国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制度的构建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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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实型罢工具有劳资性罢工与政治性罢工混合、权利争议罢工与利益争议罢工混合、群体性罢工、谈判前罢工、非法罢工等特点。鉴于现实型罢工的诸多弊端和罢工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可避免性,应当积极推动现实型罢工转向目标型罢工,即分别采取措施,促使混合型罢工转向劳资性罢工和利益争议罢工、群体性罢工转向团体性罢工、谈判前罢工转向谈判中罢工。此种转型亦即对现实型罢工的预防。与罢工转型同步且引导罢工转型的罢工立法,其策略要点有:罢工立法的样本以目标型罢工为主;灵活处理集体合同立法与罢工立法的关系;妥当安排集体(群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立法与罢工立法的关系;坚持罢工保障与罢工规制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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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灵活有效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机制已在浙江省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认真回顾与总结浙江在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对策,对于加快浙江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效调整浙江现代企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浙江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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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集体合同理论的系统建构有重要参考价值。集体合同债权性效力的理论根源是集体合同的私法性质。德国法在确认集体合同的私法效力后,又根据社会自治理念引入了团体理论,将集体合同中规范个别劳动关系的部分视为自动进入的规范性内容,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不同于私法释义学的集体合同效力理论,并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集体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忽视对个人自由保障的私法自治理念,又缺乏社会自治理论的支撑,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亟须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