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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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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对140篇有关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1980—2006年,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研究格局与中国古代赃罪立法的"草创—完善—成熟"的历程基本同步;学者对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质量较高,研究热点出现在惩贪肃贿、法律与制度研究两个领域,这种趋势在2000—2005年之间显得更加明显;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官吏赃罪的犯罪构成、官吏赃罪涉足的领域、官吏赃罪的犯罪走向及趋势等成为研究中的盲点,对受赃法律的动态的、功能的研究不够,研究视角狭窄,研究资助问题突出。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官吏知法是一个重要环节,那么,为什么官吏要知法?怎样知法?对这些问题如何评价?本文拟作一初探。一我国古代官吏的职能决定了他们需要知法。我国古代官吏有立法、司法和宣传法的职能,这些都以知法为先决条件。(一)官吏有立法职能我国古代虽有从事立法的机构和人员,但制定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典,通常由皇帝诏令一部分官吏来完成。其组成人员,除了立法官外,还有司法官、行政官等。以《唐律疏议》的制订为例,据《进律疏表》所载,共有十九位官吏参与撰修《唐律疏  相似文献   

3.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较早地明确规定了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 我国古代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首创于夏周,早在《吕刑》里已有了明文规定。公元前廿一世纪,当我国古代社会从氏族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即国家、法律刚刚产生的时候,夏《政典》就要求司法官吏和其他官吏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和制度,宣布:“先时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尚书·胤正》)夏朝还规定一条著名的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就是说,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  相似文献   

4.
假宁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至少中国古代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有了关于国家官吏请假和休假的法律制度。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隋唐时期逐步完善。在隋代的《开皇令》中,首创了《假宁令》的篇目。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中,皆有假宁制的规定。充满人文精神的唐代假宁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官吏的作息时间,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唐代的假宁制度对后世及古代周边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5.
法律视野下的唐代假宁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宁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至少中国古代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有了关于国家官吏请假和休假的法律制度。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隋唐时期逐步完善。在隋代的《开皇令》中,首创了《假宁令》的篇目。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中,皆有假宁制的规定。充满人文精神的唐代假宁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官吏的作息时间,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唐代的假宁制度对后世及古代周边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6.
民本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实践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以皇权政治为主导的背景下,民本的深层内涵和最终目的是要保障皇权之稳固。君与民之间的官吏阶层,是实现民本思想的具体实施者。要在制度上保障民本思想的具体落实,就要治理官吏特别是要防止官吏贪腐。因此,产生了以维护皇权为根本的民本与吏治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证人制度是古代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证据的所有种类中,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司法官吏定案的主要依据之一,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或缺的证明地位,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种制度即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8.
周洁 《法制与社会》2010,(19):286-287
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这与其严密的法制和较清明的吏治是分不开的。《唐律》中关于官吏贡举考选犯罪的规定是研究唐代法制、吏治的关键。《唐律》九十二条规定了贡举非人与考选不实两类犯罪。本文将通过现代刑法犯罪要件理论分析该罪,以期更好地展现唐代对于官员贡举考选犯罪的规定,并对当代官员选拔任用提供相关借鉴。  相似文献   

9.
就现代行政法而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政府官员行为的法律。而中国古代社会,自有“周礼”(周官)以来,就把官吏的行为规范起来,一切都集中在专制统治之下,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是有行政法的,并且和现代行政法相通。然而中国传统法律具有诸法合体的特点,以刑法为主,行刑不分。随着历史的推进,以《唐六典》的出现为标志,古代有了独立的行政法典形式。发展到清代,五朝会典最为完备。五朝会典即是《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及《光绪会典》的总称。“会典”…  相似文献   

10.
刘冰  吕新建 《河北法学》2005,23(3):153-156
人类历史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为中国,而尤为封建官吏制度备受世人推崇。中国古代的封建官吏制度是中国 古代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发达产生过重要影响。试图从中国古代封建官 吏的选任、考核、奖惩、监察等方面揭示一些带有共性的,已被历史证明是成功的,可供我们现在参考、倦鉴的一些 法律和制度。  相似文献   

11.
渎职罪溯源     
我国最早的渎职罪,始于夏朝。 我国古代,统治者对于各级官吏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往往施用刑罚手段予以惩处。从夏朝起,司法中就有渎职罪。《左传·昭公七年》引《夏书》关于“掌天师”羲和因喝酒擅离职守,昏迷于“天象”而被治以死罪的记载,是迄今关于追究官吏渎职责任的最早文字记载。全文大意是:仲康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的监察活动历经二千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监察思想,创造出了一些惩治贪赃枉法的手段、方法和措施,对调节和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纠举和惩治国家机关及其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遏制腐败,整肃国法纲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我国古代监察活动,探求不同时期监察思想的基本特点,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三代时期监察思想的基本特点。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监察思想萌芽期。这一时期监察思想的特点之一是考核官吏已成制度。据考证,西周时期已有初步的监察思想和简单的监察制度。当时设司会之职,形成“官厅”监察制度。《周礼》中就有“以参互考…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政府的腐败最突出地表现为官吏的贪污贿赂.对此,历史上有作为的统治者无不竭力整肃吏治,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反腐倡廉. 1.大力提倡清官廉吏的贤人政治.秦简《为吏之道》反对官吏“居官善取”,要求“廉而无刖”,“精(清)潔(洁)正直”,不得贪图货贝钱财.汉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中国历代政府都以“清(廉洁)、慎(谨慎)、勤(勤奋)“作为官吏为政的标准.对于为政清廉的官吏,政府常常进行嘉奖.隋文帝将当时在地方上享有清官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规定,始见于夏、周。夏朝规定了一条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  相似文献   

15.
《诗经·甘棠》一诗,作于西周初年,原本只是一首召南百姓追念曾经施与他们恩泽的爱民官员——召公奭的抒情诗,与甘棠听讼并无必然关联。可是在汉儒的注疏中,原本形象抽象模糊的召公,却被建构成一个追慕王道政治理想的道德家,以及深入民间听讼决狱的苦行者。召公听讼断狱,乃是《甘棠》所述之事;召公爱恤百姓以及百姓因报恩而思念召公,则是《甘棠》所述之志。但是这种具体的事与志,并非源自《甘棠》本身的记述,而是出于汉儒的刻意建构。汉儒之所以将二者联系起来,或许是因为这首反映周初德教政治兴起的抒情诗,恰好与汉代儒家政治的逐步兴起吻合,既昭示了儒家政治理念的复活,也预示了循吏政治实践的来临。然而从古典中国循吏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送法下乡有其自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同样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循吏送法下乡,实际上也不是一种常规化与制度化的安排,只是一种因人而异的非常举措。  相似文献   

16.
著名史学家孟森先生曾对《明史》中的循吏做过专门的数据统计,他说:“全传百二十人,宣德以前六十余年时得百人以上,正统至嘉靖百三十余年间十余人,隆庆、万历五十余年间仅两人,天启、崇祯两朝无一人。……宣德以前,尚多不入循吏传之循吏。”  相似文献   

17.
严格维护国家权力的有效性与畅通性,惩治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各种违法、违制行为,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公罪的产生,渊源于春秋战国以来集权观念的强化与官僚政治体系的严密。公罪的主要功用,即在于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加以性质区分,以适用不同的处罚。在秦汉律中,虽未见公罪之名,但公罪之实已具形态,其构成要件、罪过形态的区分、责任连带等都与后世律有一定的关联。犯罪公私的区分,使公罪作为类概念而适用于官吏非出于私利的失职、违制等犯罪行为,因此包容性甚广。其入于《名例》,正在于为官吏职务犯罪的繁杂性提供一个定性标准。  相似文献   

18.
法家关于官员问责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此理论指导下,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官员问责制度。秦律中关于官吏责任的认定,官吏问责的处理都有具体、详密的规定。秦代官员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具有颇多合理因素,在中国古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对于建构和完善我国当代官员问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但是,秦代官员问责只是对君主和朝廷负责,没有向民众负责的理念和制度,因此,秦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时期,统治阶级为了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总是把本阶级的利益和权力加以条文化、法律化。法律颁布以后,为使其贯彻执行,对官吏断案中的“纵”、“枉”行为和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行为,规定了许多惩治性的条款,逐步地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成为古代法官责任制度里重要的核心制度。今天,对它作初步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全面地认识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并进一步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本质,而且对目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也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0.
所谓受诉,亦即立案、理诉、受案,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按照管辖权限,决定接受控告,准备审理的一项诉讼活动。在我国古代,统治者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其专制统治,一方面要求各级司法官吏对于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必须依法及时地受理和审判;一方面又对那些违法受诉(即不依据法律规定受诉)的司法官吏予以严惩,这样就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法官违法受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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