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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到底谁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争议最大的就是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各不同性质的主体,在相关理论和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也各有所别,现实情况下,应当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发生机理,结合主体的情况和当前面临的问题的同时,分别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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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否定者基于实然的角度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肯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并基于其职能特点,承担这一"任务"具有诉讼成本低、技术强大、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又合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一,但同时要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其既能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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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讨论中,在结合历史和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由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程序的地位逐渐明确,与相关部门的关系逐步完善,并且维护司法公正,未干涉私权,因而检察机关能够承担起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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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对象,而环境公益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选择。本文试通过对公民个人、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应在环保部门为最佳原告的基础上,遵循行政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集全社会的力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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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雾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充分显现出当前的环境危机。保护环境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措施之一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显得日益重要。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尚未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范围。本文通过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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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权利受到损害但又无力提起诉讼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渠道。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突出,但存在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足等缺陷。通过参考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支持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建立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进而达到其法律监督的目的,最后为完善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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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环境利益正面临严重威胁,而已有的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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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全国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的重要工作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意义重大,对拓宽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涵盖面、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当借检察制度改革之际,认真反思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理论、实践问题,构建合理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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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未正式纳入立法程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法治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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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和市场化.与此同时,由于监管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未能及时适应经济生活的变革,各类主体以不同方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大多数流失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责任人没有为其行为负责,国家遭受的巨大损失未能追回.预防、惩治侵吞国有资产必须依靠公益诉讼制度,本文首先论证了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充当第一顺位起诉主体的必要性,其后针对检察机关参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方式和制度设计进行探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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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方面促进了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诞生了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出现。本文从宪法、宪政的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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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利益鲜明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公共机构成为原告主体之一是必然选择,而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性,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也是必要的.分析各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多元化,法律应设立相应的程序,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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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行为的特殊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成为必要,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超越社会成为孤立自在的本体。本文对现阶段在我国创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指出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建制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该制度与我国特有的各种社会条件配套协调的问题,并依据我国的法律现实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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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环境是全体人类的"公共财产",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公民个人、环保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是比较适宜的起诉主体,政府机关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在序位安排上,环保公益团体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个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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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新型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各种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尚未能紧随时代的步伐,现实中缺乏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往往得不到救济。重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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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为人类所共有。然而,由于环境侵害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这使得环境纠纷不能完全依赖于传统诉讼机制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环境公共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需要新的制度创新解决这一问题。此外,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纠纷处理方式存在一系列的制度缺陷,这使得我们有必要思考新的纠纷解决途径,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创建就是对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的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