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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各地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执行工作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当事人举证、流程管理、裁执分离、委托执行、执行听证、执行异议审查、债权凭证等一系列执行制度。但由于“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执行工作的社会性也决定了其离不开社会的积极配合和协助,因此,仅靠法院内部进行的司法改革难以根本改变“执行难”(包括财产调查难,措施实施难,债权实现难)的局面。由此。本文旨在探索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设置一套有助于实现生效债权和实体公正的执行程序,健全社会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的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促进“执行难”问题的根本解决,从而维护法律正义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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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的大量涌现和经济案件的逐年增加,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指出委托调查的出现将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并对此做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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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我们认为,作为委托执行制度的法律根据,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仅此一条,但从其全部内容来看,较之以往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而言,委托执行制度已经进行了较大的的修改而得到明显的完善,这集中体现在它对受委托法院的适用刚性已经大大加强上面。据了解,当初之所以要对这一制度作较大的修改,其目的在于以期借此解决久治不愈的“执行难”问题。①然而,通过考察数年来的执行实践,人们却发现,原本应在对“执行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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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制度的不完善与民事执行难现象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尤其要注意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 ,包括 :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典 ,加大委托执行力度 ,优化代位执行方法 ,加强对债务人的人身约束 ,以及吸纳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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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法院以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为目标,结合自身委托执行工作的现状,对委托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使委托执行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尽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委托执行良好的执行效果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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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既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也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在分析执行难的表现与危害、执行难的原因的基础上,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认为克服执行难必须建构包括被执行财产发现制度、执行措施强化制度、执行保障与执行协助制度、执行沟通制度、执行救助制度等在内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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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判决一经生效,就面临着执行问题.我国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后,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地修改,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填补了许多法律漏洞,但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来没有解决过,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着手,通过阐述“执行难”问题现状,分析当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从立法、法院自身建设、信用减等制度等方面浅议“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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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阶段调查权制度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调查制度组成。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制度虽有上海、北京等地区法院率先实践,但仍未在法律层阶予以确认。由于法院依职权行使调查权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被动性,我国执行难问题凸显。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可以合理有效的推动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调查令制度为载体能够弥补执行中的短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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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民事执行的一大困扰,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及处置现状的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上,应该加强当事人在财产调查中的作用从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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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余杭法院执行救助制度运行情况为样本,介绍了余杭法院执行救助制度的特点及成效,并对执行救助制度理念及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反应的一些不足进行了检视,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以期能够建立起确保执行救助制度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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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刑事立法忽略了财产刑的委托执行与民事委托执行的不同点,因此未能建立独立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面对财产刑委托执行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和实践困境,需要我们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民事委托执行的具体规定,建立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并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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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调查地或被调查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不便自行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诉人民法院不便前去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可见,相互接受、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调查、送达、执行的方式之一,因而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司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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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作者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疏漏、司法解释的粗线条及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问题,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执行根据、超额查封与重复查封、参与分配、执行竞合、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设想。作者认为,就法律制度本身而言,执行难的解决,首先取决于我国执行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如民法中的债的担保、保全及刑法中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的完善,对解决执行难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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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管辖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不便直接执行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委托执行便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其一,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委托执行较于异地执行,避免了执行人员出差办案,大大节约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其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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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问题,加剧了法院的“执行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与权威.本文拟从探完其认定标准与程序出发,探索其操作模式与配套制度,以期进一步破解唯一住房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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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视域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讨论已经从要不要设立这一制度转向如何设置这一制度,而在构建这一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民事执行中的执行乱问题,而且在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仍然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鉴于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是引起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极执行行为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被执行人、案外人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