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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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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政举 《法学》2018,(4):73-82
《周礼》将狱讼案件分为刑罪案件和非刑罪案件两种。刑罪案件在听审程序上原则上实行两审制。刑罪案件一般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初审,在查清事实、厘情罪名后在法定期间内将案卷材料、囚证等送交司寇,司寇在朝士的主持下在群士、群吏等官吏的参与下集体讨论议决;重大的刑罪案件在判决作出前,还需征询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小的刑罪案件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专决,当事人不服乡士、遂士、县士、讶士专决的案件可在一定期间内向司寇乞鞫。非刑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听审主体多元、诉讼程序的非程式性和一审制等特点。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反革命罪的易名与诉讼程序问题反革命罪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罪,要不要对其改换名称,直接关系到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目前法学界对此有着热烈争论.一种意见主张顺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应该把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从而把刑法分则中的反革命罪这类罪名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反革命罪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之规定,亦作相应的改变.再一种意见则持否定的态度.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玉彬 《河北法学》2002,20(3):144-147
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参加普通的民事诉讼是出于保障非法院方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现行的诉讼程序对于这类特殊案件 ,显得十分被动 ,在现有诉讼制度的基础上 ,稍作必要的变通 ,就可以满足此类特殊案件在正当的途径中得到合理解决 ,从而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孙春雨 《人民检察》2023,(11):30-33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不同于重罪,需要建立适合自身特性的治理体系。由于我国提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为时不长,存在观念理念滞后、协同治理不足等难点。为此,需要紧扣问题,构建重罪、轻罪、微罪的犯罪分类体系;完善轻罪案件的捕诉标准,构建轻罪诉讼程序,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畅通出罪、轻处、转处机制,为轻罪治理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各方协力共治,做好行刑衔接,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5.
轻罪治理涉及惩治、预防、对犯罪进行源头治理的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出罪、协商性司法机制等程序性内容。轻罪重罪案件比例发生的明显变化,由多种因素促成:一是社会控制能力增强,环境条件变化;二是立法中存在刑罪化的倾向,刑法修改不断增加罪名,轻罪案件因此剧增。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表明某些危害行为的刑罪化需要进行全面的立法后果评估和对法律适用的司法调整。在轻罪治理中,不应忽视有些危害行为,没有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或者刑法规定的处罚过轻,形成刑法盲点或者“轻罪(处罚)过轻”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角度重新进行审视并加以解决。就轻罪治理相关诉讼制度配置来说,调整裁量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按重罪、轻罪、微罪配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将部分治安处罚案件纳入司法程序,设立治安法院或违警法院,是值得研议和可以采纳的程序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6.
赵奕 《人民检察》2012,(12):70-71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除规定普通诉讼程序之外,还规定了几种简易诉讼程序,统称为特别诉讼程序。特别诉讼程序有三种:简易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轻微违反诉讼程序。前两种适用于审理具有特定情节的轻微犯罪,旨在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案件诉讼效率;后者适用于审理轻微违反案件(如涉及违反交通规则、劳工法例的案件)。一直以来,澳门检察院都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推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但限于《刑事诉讼法典》所规  相似文献   

7.
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意见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都可能有司法鉴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种类,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尽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刑事诉讼中,如何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可靠,并科学运用到案件处理当中,答案就是进行好制度设计。有好的司法鉴定制度,则能充分保障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8.
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个特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中年男性;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犯罪的比例增加。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对"机动车"的界定有争议,诉讼程序违法及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错误适用。建议法律扩大"机动车"的范围,将有期徒刑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9.
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使得定罪问题不再具有严格的证明意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法,以提高诉讼效率;“认罪”与“认罚”究竟是捆绑还是分离,是否“认罪即可从宽”,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与被告人认罚后刑罚的执行问题息息相关;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应当将审判的重点落在量刑的问题上,凸显庭审中量刑的作用与功能,同时也能与证明方法相衔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繁简分流,对其前瞻性构想是应当设置微罪、轻罪和重罪划分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的权利人面对境外的侵害者侵害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时,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直接表现的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我国境外.权利人欲向侵害人提起诉讼,不得不考虑到境外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境外提起诉讼高昂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语言上的障碍、境外诉讼长达几年的时间成本等等一系列的难题迫使权利人不得不放弃维权.其实,权利人完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包括行使诉讼程序权利,选择在国内进行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相似文献   

11.
刘璐 《法律适用》2014,(5):97-101
纠纷的日趋多样化以及特殊案件的特殊需求要求案件解决程序也实现灵活和多元,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单一适用诉讼程序、采用诉讼法理已经难以满足实现实体法的权利和使纠纷获得妥当解决的需求,法院适用非讼程序或采用非讼法理审理诉讼案件,成为得到合目的性判决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史立梅 《中国法学》2022,(4):250-269
醉驾入刑带来了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分布的明显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刑罚溢出效应问题。针对醉驾入罪入刑过度问题,程序出罪较之其他出罪路径更能获得普遍认同。目前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出罪体现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环节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环节,但存在较多问题。欲充分发挥程序出罪对醉驾治理的功能,需要从程序法理论上予以反思。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需罚性理论可以为醉驾案件程序出罪提供相应的依据并框定程序出罪的基本逻辑。未来我国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路径可以从区分醉驾案件的实体出罪和程序出罪、完善现有的程序出罪路径、挖掘潜在的程序出罪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证券民事侵权诉讼前置程序与共同诉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民事侵权诉讼设置前置程序可能将绝大多数虚假陈述案件拒于法院门外 ,即使受理也可能因行政诉讼而使案件终结 ;同时 ,行政处罚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投资者可否起诉行政处罚对象之外的其他人等问题亦难解决。这类案件采用共同诉讼方式也有局限性 ,如诉讼规模难以扩大、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等 ,对这类案件应采集团诉讼方式。  相似文献   

14.
苏家成 《人民司法》2012,(24):62-65
【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相似文献   

15.
谢安平 《河北法学》2007,25(9):131-135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公诉案件进行"过滤",从而抑制公诉,防止不必要的和无根据的审判发动;二是对公诉案件进行"分流",使不同刑事案件适用繁简不同的诉讼程序,防止简单案件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或者是复杂案件适用简单的诉讼程序;三是保障人权并节约诉讼资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预审法官制度"等完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构想.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导致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不足,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二是一审案件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如质证认证程序违法、送达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等;三是诉讼主体错误,如遗漏诉讼主体或错列诉讼主体等;四是遗漏、超越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  相似文献   

17.
作为轻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检察机关裁量不起诉为代表的程序出罪制度在实体治罪之外延伸出通过程序治理犯罪的新模式。在比较法视野下,程序出罪具有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协商、推动犯罪治理转型三种功能。不同功能主导的程序出罪在适用范围、规范结构以及出罪效力上均呈现出差异化特征,形成了一套层次分明的程序出罪体系。我国当前以酌定不起诉为代表的程序出罪制度混同了诉讼效率、司法协商、犯罪治理等多种价值,制度结构欠缺层次性。对此,应明确不同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功能,并依此建构相应的制度规范体系,以功能结构主义塑造我国的层次性程序出罪体系。  相似文献   

18.
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19.
一、国外公益诉讼的界定 国外对公益诉讼的定义,大致分为如下三类:一类是"公共利益+诉讼".这类公益诉讼概念着重强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征,不强调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利益关联.其突出强调了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征或公共因素,至于公益诉讼中是否牵涉原告自己的利益,原告能否从公益诉讼中取得金钱或其他经济收益,则不是这类公益诉讼概念关注的重点.第二类是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这类公益诉讼概念不仅强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征,而且特别强调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院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外第一审程序所有的三种类型案件,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三种诉讼标的数额差别很大的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与国际上公认的按照案件的类型设置民事纷争的处理程序的原理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首先应将目前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一分为三;其次,在基层法院要专门设立简易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以防止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上的混同;最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要有助于人们接近司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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