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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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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其在保护的力度、保护范围等方面都是最完备的。中国消法出台时间较晚,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还存在诸多不足。中美两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很多制度和做法都有区别,本文主要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比较研究两国具体区别,分析各自特点,目的是取其精华,完善我国消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为避免出现“双刃剑”效应,我国在合理建构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注意两方面问题:其一,应当结合我国现阶段著作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审慎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其二,应当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避免对侵权行为人施加重复性惩罚。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已经转移到了消费需求领域。从改革层面说,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最核心、最直接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的争议领域,说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同时本文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点,提出应该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利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5.
大规模侵权行为大量产生,原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己经远远不足以起到预防和威慑违法行为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恶意加害人,遏制恶意违法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这未能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应有的作用。本文希望通过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为我国今后的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在英美法系十分流行和成熟的制度,引入我国的历史却非常短暂.作为新制度,其在我国大陆的推进必然遭遇许多问题.本文就立足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运行现状,检视其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在学术界争论不休,我国的立法理论上把知识产权归属于民法,但是其却日益呈现与民法基本价值相背离的情况,原因在于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一种制度合理与否的判断往往要借助成本——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本文借用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经济分析,以辨析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惩罚性赔偿 ,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钱赔偿。本文在评析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 ,提出如下主张 :如将其适用范围扩充 ;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要求上 ,要包括欺诈、重大过失下的不实陈述、滥用权利等恶劣心态 ;就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应无上限规定 ,而应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9.
黄白 《法制与社会》2011,(24):50-5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中,标志着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更进一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所不具备的功能,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民法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向有限接纳转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2,(5):91-107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缺陷,很多情况下对经营者的威慑不足,也难以激励消费者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分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立法需求探讨如何加以完善,为我国《消法》的修订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2.
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挑战.大规模侵权不仅造成了众多受害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惩罚、预防侵权行为和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大规模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民法本位的基本理论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标,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在建立一般的比例原则基础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应该坚持国家与受害人按比例分享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特有制度,区别于我国的民法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在美国对于医疗侵权,法院可以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医疗侵权领域上的适用,一方面可以震慑医疗不法侵权行为,以减少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补偿患者,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本文试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出发,透过具体案例,探讨美国医疗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我国医疗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关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14.
张玲  纪璐 《法学杂志》2013,34(2):47-58
美国1793年《专利法》规定了三倍赔偿.之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行修改.惩罚性赔偿标准由宽松逐渐走向严格.美国法院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则.昆腾困境从产生到破解,增加了故意侵权的认定难度,证明故意侵权的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了专利权人,加强了对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保护.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故意和重大过失专利侵权,法院可以在补偿性赔偿的三倍以内,根据案件情节自由裁量赔偿额,以发挥民事责任惩罚、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的功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强调的是对被告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而非单纯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具有惩罚、遏制、激励、补偿等几大功能。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发扬光大于美国。随着两大法系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接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式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是范围过窄且力度不够。本文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6.
为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专门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并对行为人施以高出权利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旨在惩戒该行为人,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力,以遏制该类行为的再发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属性和制裁功能,与私法自治、合理补偿等传统私法理念有一定的冲突之处,因此,我国《专利法》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与相关责任形式的协调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权力滥用之嫌。  相似文献   

17.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法学家》2014,(2):78-90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崇敏  陈敖翔 《河北法学》2004,22(2):118-120
惩罚性赔偿的思想不仅仅只存在于普通法系之中,它是一种世界性意义的赔偿规则(罚则)。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社会功能相差甚远,且适用范围不一。我国历来民事立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文化传统,当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几个惩罚性赔偿条文不仅不能为当前市场诚信程度不高的信用环境起到充分的弥补作用,而且它们本身设计上也不尽合理。我们应当秉持开放的眼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结构上的重构,这也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尹志强 《法学杂志》2006,27(3):76-79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  相似文献   

20.
杨丽萍 《法制与社会》2010,(33):269-27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做出限制性规定。本文在具体介绍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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