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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中的控辩关系与律师权利保护——司法改革语境下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维持一种平衡的控辩关系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中主要呈现控辩失衡的态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基础重塑控辩关系。通过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建构控辩平衡的诉讼构造,以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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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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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化裁判程序。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只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不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核准被告人死刑不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只采取秘密提审的方式,等等。这是一种司法裁判权的任意扩张,所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诉权的严重萎缩,不利于实现司法正义。学术界应该对这种寄希望于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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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重要的价值原则,对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程序正义的追求对我们的法制化建设意义重大,所以我们应该不懈地追求着程序正义.但是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特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再加上现代诉讼理论和模式的变迁,以至于很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并没有体现程序正义原则.本文指出为了能够在我国很好地实现程序正义,我们必须认识到程序正义局限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来确立和完善体现程序正义和程序正义局限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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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被定罪后,会在刑罚执行期限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承受刑罚之外的许多附带后果,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公安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对此一般持忽视的态度,而且许多附带后果设置不甚合理。这可能使有罪判决的附带后果异化为隐性制裁,削弱程序正义,加大犯罪人融入社会的难度。为此,我国应当在立法与司法的层面上对这个问题予以正当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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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司法的公信力普遍偏低,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司法建设中的一项重大难题.造成司法公信力偏低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尤其是在社会利益结构复杂,人民思想观念不一,实体正义越来越难以形成一致认识的今天,社会程序吸收不满的功能和其所特有的独立价值功能日益突出,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本文将从引言、司法公信力解析、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联系、我国司法审判程序现状及改革建议和总结五个部分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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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生司法结果正义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则司法正义的最终结果应为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正义的实现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虽然程序正义并不当然导致司法正义,但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必然导致司法的不正义。正当程序未能带来司法正义的事例也许不难找到,而违反正当程序却能实现司法正义的事例则是不可能存在的。 在司法层面上谈程序正义的问题,当然不包括行政和立法的程序正义,而是指司法程序正义。司法上的程序正义要求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来公正解决问题。通常情况下(除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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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上,新《律师法》仅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规定,而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只字未提。在侦查阶段就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益的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有限的阅卷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可分别从阋卷的时间、阅卷的地点、阅卷的程序、阅卷的保障等方面加以构建,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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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社会进步的历史选择。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构建了程序正义的理论体系,罗尔斯的程序正义体系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启示。程序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国必须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在立法上完善程序正义制度,执法上依法行政,司法上落实程序正义,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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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有两个维度:客观程序正义和主观程序正义,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关注客观程序正义.司法信任及其评估与民众的主观认知是无法割舍的,所以主观程序正义可以成为研究司法信任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基于法学和心理学交叉的实证研究发现,主观程序正义影响到人们对司法的反应和态度,如果人们感到司法机关的运作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他们便会更乐意接受该结果、遵从该结果.对浙江、江西、四川等地的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发现,程序性因素明显地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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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价值原则,既是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又具有其独立的价值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众多保障程序正义的制度或措施,本文拟从中西正义理念的思想渊源、中西文化传统思维习惯间的差异对正义理念和制度的影响、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及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等方面对中西方法制文化中的程序正义理念作简要的对比和介绍,同时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行作一些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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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不仅关涉审判公正之进行,而且直接维系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辩护律师审前程序的介入,是辩护律师作为社会力量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审前程序介入与否在国际社会被视为判定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传统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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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涵盖了程序正义(过程的公正)与实体正义(结果的公正).前者是判定后者是否公正的前提,具有绝对性,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后者是实施前者而达至的结局,具有相对性,实现的是推定的正义.设计得公正的程序,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了严格的遵循,其结局通常被推定为公正.即使人们对个别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质疑,也不至于动摇对司法的信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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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一种后现代主义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坚持法律的正义准则、确定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价值准则是司法改革的中心问题.法律的实体正义正被解构和反思,人们开始思考行动中的法律正义,关注程序正义.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家试图从现象学或者语言学等不同的角度找到一条立足于程序正义的出路,但是由于程序本身的微观性、个体化,寻找程序正义本身的道路必然是漫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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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工作长期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法文化和司法价值观成为直接导致重实体、轻程序。在这种程序虚无主义观念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被忽略,随着司法理念的深入,程序正义已经普遍被承认,同时也确立了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本文将对程序正义的内涵和独立性价值做一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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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6):3-12
程序正义的观念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已普遍确立 ,但如何由观念走向实践还未为学者们所关注。综观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弊端 ,在合宪性控制、司法资源与诉讼观念问题则尤其值得重视。如何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 ,真正地从理念走向实践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的难题。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接近程序正义运动的考察 ,力图寻求接近程序正义 ,也即程序如何实效性的为当事人所利用的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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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正义的合理诉求——对死刑复核程序意义的两种角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实现形式正义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价值诉求。虽然从形成司法决策和司法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两个角度考虑,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会有所不同,但形式正义的诉求是两个角度的共同归结。考虑到司法成本的因素,形式正义的诉求还要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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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而保护人权也是司法必不可少的内涵之一。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对于刑事诉讼法而言,是触及整个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每一根神经的。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刑事诉讼法体系与实践的基石。笔者在结合实务的基础上,剖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参与者间的相互关系,探寻程序正义的可能与实现,以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