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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两种法律关系一并纳入到同一诉讼中解决的制度,使受害人最大程度上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这一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具体细节问题做出探析。一、交强险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者",如何界定"第三者",  相似文献   

2.
2006年12月4日,邱万兵为车主为邱万亿的粤B62152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以上所投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06年12月5日0时...  相似文献   

3.
1.为什么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答: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相似文献   

4.
杨月月 《法制与社会》2010,(11):57-58,64
本文从一起案例涉及到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说起,论述了它的定义及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最后提出了构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配套措施,以期对我国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6.
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责任险),是保险责任的一种。投保人应按时向保险人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而使第三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险强制保险,就是国家用法律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保险制度的特点是,被保险人不须投保,但保险人必须承保,它不是双方自愿协商成立的保险合同,而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从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的。本文仅就建立私有高速车责任险强制保险的制度,谈点不成熟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施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实施。由于“交强险”保险责任中涵盖了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的部分保险责任,新商业险只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不负责赔偿。“交强险”的出台,结束了此前由于相关法规滞后导致的“三责险”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的争论。2.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约束政府应对行为7月3日,国务…  相似文献   

8.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9.
【要点提示】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者损失,若对第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判定两机动车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超出被保险车辆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以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有权拒赔。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而交通事故的赔偿面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文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评析了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熊进光 《法学杂志》2013,34(1):48-54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是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提供保障,除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人外,任何受害人均有可能转化为第三者.《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突破了交强险条款对被保险人适用交强险保障绝对排除的限制,承认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被甩出车外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还要根据具体的时空特点和近因原则来判断.如果甩出车后并未有其他因素介入,并不具备实现转化的条件,不能仅以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于车外作为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12.
王军 《江淮法治》2012,(12):53-53
李某因无证骑摩托车将闯红灯行人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其中左眼伤情严重,虽经医生努力,但左眼还是被摘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双方谈到赔偿问题时,李某坚持要求按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王某认为李某未能投保交强险,导致自己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当由李某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相似文献   

13.
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14.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交通的发展,而交通事故也随之多了起来,交强险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形式下应运而生了.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文从其内涵、特征、意义、与商业第三者责险的联系区别等方面对交强险制度做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火灾损失的赔偿,特别是一些重特大火灾的损失赔偿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往往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内涵和推行的意义,深入分析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6.
1991年5月26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从1991年5月26日起至1991年6月25日24时止,为期一个闩,李某交保险费176.50元。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编号为1074的保险事,保险单正面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背面则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入该条款第13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1991年6月5日,李某聘请司机到河南平顶山拉煤,途经高庄村时,…  相似文献   

17.
颜梅生 《江淮法治》2012,(11):36-36
因交通事故而申请理赔后,有些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从保险合同或相关规定中寻找拒赔的理由,以便对申请人加以“算计”。为此,申请人务必擦亮眼睛。 未按时年检年审,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案例】2011年6月18日,高露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18日24时止。  相似文献   

18.
医疗纠纷是医疗事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研究,如何有效解决纠纷是最应当关注的问题。虽然很多地方医院均已经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医疗意外险,但由于医疗责任险和医疗意外险费用高保额低医疗机构参保率较低,起不到保险分摊风险的效果。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①为医疗责任商业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文章拟从构建医疗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优化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简化理赔程序,可由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赔偿等角度,提出医疗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的构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与向被保险人(加害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受害第三人选择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时应该依照民法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如果受害人选择行使直接请求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则要依照交强险法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必须立足于该保险的社会目的,合理地予以确定。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规定上不太完善,需要予以改进。首先,我国将财产损害纳入强制保险有强制过度之嫌,应该去除;其次,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分配不合理,应该提高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  相似文献   

20.
纠纷背景广东省佛山市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段行驶时,与前方同转向王某(男,78岁)骑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曹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80%),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20%),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曹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向曹某和该保险公司提出70万元的赔偿诉求,但未能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向佛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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