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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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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为法院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宜作为排除主体。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为最高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降低标准,两者在实践中互补适用。  相似文献   

2.
程雷 《政法论坛》2013,(4):145-154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条款莫过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创设,这一问题的争论随着立法的完成应当实现由政治争论到法律解释的转变,对第73条及其相关条款的准确、合理解释完全可以化解政治诉求方面的不同争论。对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保有与被限制的权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进行合规范的法解释学研究,以回应社会关切、妥帖实现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3.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许多争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许多人担心该法条的实施会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难以保障,由于缺乏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查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也可能成为变相羁押。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3,(23):129-13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完善,内容上涉及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执行场所、方式以及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尤其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引起了理论和实务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区别较大,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所以,全面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定将对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正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核实证据"的理解问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并不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并且,律师能否让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6.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修改,有效的回应了以往监视居住引发诟病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该制度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隐忧和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作为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准则,它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在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形式确立,并创造性地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审查环节,赋予检察机关排除职权。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化,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设置不详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解析现有法律条文,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8.
朱孝清 《中国法学》2014,(3):247-266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两个基本"应当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时,获取的供述才应予以排除;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转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切影响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纪委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参照刑诉法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9.
隗永贵  隋丹 《法制与社会》2012,(32):137+1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当今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我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将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本文旨在探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从而引申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相似文献   

10.
叶青 《政治与法律》2012,(12):150-155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意义重大,具体包括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拓展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检察机关要围绕执法理念、工作机制、执法能力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转变更新执法理念、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加强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新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1.
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方式等,但对于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未予明确,指导实务操作的是两高三部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是否所有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均要适用这一标准值得商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的分析应以概念的厘定和认识论的澄清为逻辑起点,我国检察机关在证明证据合法性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适用"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2.
王军 《法制与社会》2010,(28):272-272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可见刑事诉讼法确实远远落后于当今时代对司法的要求。本文通过司法实践就刑事诉讼法若修改应重点关注七个方面的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刑事诉讼法能够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应当固定化。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应以《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加以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既要考虑量刑幅度,也要考虑其他情节,而且对数额标准不能一刀切。公安司法机关至少要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包括近亲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时间也要进一步缩短。  相似文献   

1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新的规定,既不同于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制度,也不同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更不同于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5.
姜琪 《法制与社会》2013,(32):47-49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如何完善公诉工作来进行应对,本文认为,一要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范畴:公诉方承担客观举证责任,辩方和被告人仍需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公诉方仅在直接事实存疑时承担败诉风险;公诉方对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二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引导、监督,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坚持非法证据个别排除。三要区分不同情形,准确把握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实体事实的证据证明应当“确实、充分”,而程序事实的证明只需“可信释明”;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所有怀疑;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证据完备齐全;“确实、充分”是入罪标准.而非不起诉条件。四要构建证据体系、进行庭前辅导、发问和举证相结合,加强庭审抗辩能力。  相似文献   

16.
伍竞 《法制与社会》2011,(21):292-293
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再次修订,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化发展刑事司法的程序化问题,国际人权组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计公民权利数据突显的问题与国家司法程序与实体的矛盾使得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被提上议程。作为我国制度改革与创新的阶段,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修改的问题已经凸显,辩护人制度、强制手段导致的超期羁押、刑事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问题、证据边缘化问题和简繁审判分流体系这五大内容都是目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本文就其证据的一般理论进行简单的分析以窥蠡测。  相似文献   

1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新刑事诉讼法近三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实施状况差强人意。实践中的问题不少: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不少法律规定不知如何执行;规避法律的情形具有普遍性;法律滥用、异化问题突出并伴随着侵犯人权的重大风险。上述问题的解决正道应当是回归立法精神,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明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与定位,从其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本质出发,纠偏司法适用的错误倾向,回应实务困惑。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对象上的无固定住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后续能否转捕都应当进行规范解释;对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执行主体也迫切需要明晰涵义以规范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8.
以疲劳讯问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以严重引诱、欺骗手段和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双重表述存在缺陷,应当修改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单一标准。在程序问题上,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引入听证机制,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以庭审排除为原则、审前会议排除为例外。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前进中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平衡:一方面,这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继1996年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相对于1996年的修改是一个进步;另一方面,这次修改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是相对合理的,但尚未达到我们的理想目标,因此,从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来看,是前进中的。下面将结合修改的重要问题予以评述。  相似文献   

20.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责任等做了详尽而全面的规定,在适用对象上着力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在具体适用时明确了适用程序、过程及主体责任.虽限于司法的现实和立法的限制未能尽善尽美,<规定>仍不失其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而其完善的最终路径应依托司法实践和立法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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