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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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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2.
陈舒 《中国律师》2008,(6):32-32
新《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辨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比较,少了“证明”二字。作为提出这个修正建议的代表.在新律师法出台后看到自己代表广大律师提出的意见被国家法律所采纳,心情真是无比的高兴。  相似文献   

3.
周丽娜 《经济与法》2003,(10):23-24
一、坦白从宽制度构建的动因。坦白从宽是指对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从宽处理。在我国,坦白从宽不是一项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无坦白从宽的相关规定。仅就“坦白”而言,刑事诉讼法中倒是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此处的“如实回答”便可理解为坦白。从该条规定来看,坦白是一种义务。因为在法律中.“应当”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应当如实回答”排除了不如实回答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多对自己所犯罪行作出种种辩解,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几乎“十案九辩”,而侦查部门出于指控犯罪需要,对其多不记录。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须记录在卷:1、从法律规定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定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所谓“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侦查机关的主管或监督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资金或者他们的替代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向继续流通,并据此查明此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最初是在毒品犯罪的侦查实践中形成的。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对于侦查机关是否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没有作规定。今年元月1日以来,我们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卷宗都未显示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此权利的记录。是否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在笔录中显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告知,一种认为不必要告知。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在笔录中显示。理由有三: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  相似文献   

7.
深圳市宝安区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两部的规定》),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在公安侦查阶段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相似文献   

8.
一、侦查部门侦查案件与起诉部门审查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区别1、讯问的目的不同。侦查阶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主要是为获取犯罪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以达到破案的目的。起诉部门审查案件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和“高检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19条规定的要求,一方面审核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所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犯罪事实是否全面、真实可靠;另一方面是核查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以实行侦查监督。2、被讯问对象所处的身份不同。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  相似文献   

9.
在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律师的提前介入方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加以完善:一、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条规定为我国律师的提前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或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提前介入,不利于犯罪嫌…  相似文献   

10.
为更好地接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抚顺矿区检察院就进一步全血执行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法定代理人到场作用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规定明确了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的“慎捕”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慎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慎捕”原则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然而据笔者接触的涉及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个案件的卷宗显示出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鉴定结论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疑会造成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不能全面了解鉴定结论,如常见的法医活体伤情鉴定结论,如不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能了解法…  相似文献   

13.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的基本要求是.依规定的格式制作,按合法的渠道取得,以客观的事实证明。主要有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是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有关操作程序,本条中所说的是“参照”而并非“按照”,因此我们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知具体怎样操作。请问:1.审查起诉部门是否需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随卷移送?2.条款中“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是指审查逮捕部门仅填发法律文书(《逮捕决定书》),还是指审查逮捕部门受案后,需经过审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是…  相似文献   

17.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防碍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选择适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益,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的信赖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第一次将申请取保候审规定为律师的业务之一,因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8.
张磊 《天津检察》2007,(2):33-34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适用中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其立法目的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用实际行动悔罪、改造.也在于创造条件侦破案件、提高打击犯罪行为的效率。立功制度在《刑法》第68条和《监狱法》第29条分别有规定,厘清这两条规定有何区别,对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立功制度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来 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未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外逃时间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是否可不受刑罚追究?读者 刘某复  信我国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的同时,也作出了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条款的规定,既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犯罪后已先在逃,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仍继…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也一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张谷勇常丽张谷勇、常丽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是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也就是说,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那些在侦查羁押期间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人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只能就符合条件的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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