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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志》“小说家”试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书·艺文志》始立“小说家”一门,录十五家千三百八十篇,论述云: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议,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天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掇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颜师古注:“稗官,小官。”又引如淳注:“《九章》:‘细米为稗。’街谈巷说,其细碎之言也。王者欲知闾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据此,今人往往认为《汉书》所谓“小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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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6)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它的产生和发展作历史的考察,将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此谈点管见,有正于大家。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沿革《尚书·吕刑》记载:“下刑适重,上服。”贾疏说:“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诸所罪罚者有权宜,当临时斟酌,不得雷同加重。”《吕刑》又载:“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孙星衍疏:“其刑上备者,具列爰书上之勿增减罪状也。”它是指一个行为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轻重两罪(数罪),此时只按重罪之刑处罚(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据考证。《吕刑》制作年代大致为西周后期。可见,数罪并罚原则早在西周以前的奴隶制法中已略见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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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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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审分离防止专横 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到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1966年12月9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中;“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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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倡《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说以来,历代评价《唐律》者莫不宗是。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亦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作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称赞旧论“是恰当的评价”。笔者亦略抒己见,以进一步探究揭示《唐律》的这一本质特征。一、编纂以礼为原则《唐律》开宗明义,标明它以礼作为编纂原则。《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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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五刑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唐律疏议·名例》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该注本《唐律疏仪》下文:“笞者,击也,又训为耻;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不忍刑杀,宥之远方。”笞、杖、徒、流、死这五刑的罪名和体例相结合,就叫“名例”。沈家本在《律例杂说》中对名例、五刑篇的论说如下:热审例:笞五十以下之罪,俱行豁免。杖六十以上,俱不减等。今杖六十与笞五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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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前夕,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纪委、监察局成功举办了“庆国庆、迎回归、反腐倡廉大型文艺晚会”.晚会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题,以庆祝建国50周年,喜迎澳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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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司法行政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司法行政权的概念:对司法行政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行政权是辅佐司法权行使的行政事务的权利。如汪翰章主编的《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行政解释如下:“司法的目的虽与行政不同,而当行使司法权时,常有关联之行政行为,以求司法权活动之圆满,而辅佐司法权行使之行政事务,谓之司法行政。换言之,司法行政者,乃附随于司法事务之行政也,即司法行政部关于划分院区,筹集经费,并用人行政,与监督裁判事务,及其他设施之行政事务是也”①。又如《中国百科大辞典》对司法行政的解释为“以辅助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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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民主精神,是以儒家思想中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有深远的文化基础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以孔丘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一个最大学派。儒家以家庭伦理为理想法,视国家为家庭的扩大,法律是伦理的体现,把家政统率于家长,国政集权于国君,皇帝是百姓的最高家长,任何个人在家是父母之子,应当尽孝,于国是皇帝臣民,应当尽忠;由家而国,家国相通,只要家族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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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早期,并未出现。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7条就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这里的“犯本条例之罪者”,当然包括其中犯本条例之死罪者。“终身”一词在该条例中未有出现。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得视其情节轻重,附加宣告剥夺政治权”。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也有与之类似的规定。只是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才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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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勰在《文心雕龙·序志》中,按着“释名以章义”的原则写道:“夫文心者,言为文之用心也。昔涓子琴心,王孙巧心,心哉美矣,故用之焉。”这就是他以“文心”书名的由来。觅取美名而垂青一个“心”字,是不是别有深意,或者说是寄托呢?看来是有的。有一段尚未引起注意的闲文,似不应放过,这就是《序志》篇的“赞”。其语曰:“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