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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2.
强奸是一种极为野蛮的罪行。这种犯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造成妇女身心上的创伤,甚至引起妇女死亡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强奸犯历来是我们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我们审理的强奸案件中,有一些界限,不易划清,加以对强奸罪的概念理解不完全一致,所以有的案件定罪量刑就不够准  相似文献   

3.
李芬 《经济与法》2003,(10):11-12
一、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一)如何把握“公共场所”。如果遇到公交车上当众强奸妇女是否适用在“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规定?按照有关解释.“‘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  相似文献   

4.
罪孽     
个子不高,看起来老实巴交,在妻子和村民眼里还是个孝子,就是这样一个农民,在17年间强奸了116名农村妇女,还犯下了抢劫91起、盗窃23起的恶行。被强奸的妇女大多是留守妇女,这些案件全国罕见。  相似文献   

5.
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当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开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后来女方由同意顺从到多次与之通奸或鬼混。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不以强奸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不同看法。首先,先强奸后通奸或鬼混的案件不按强奸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意志是可变的,这种意志的改变决定着被告行为性质的改变。由被强奸变为通奸或鬼混,说明妇女的意志巳经由违背转变为不违背了,后者巳不是一种强奸行为,但它不会改变以前的强奸事实。正如先通奸后强奸的案件不能把前面的通奸认定为  相似文献   

6.
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曝出内幕押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自王卫明案以来,各界持三种观点,即全盘肯定,全盘否定以及折衷说。笔者认为,“婚内强奸”非强奸罪,但这并非肯定“婚内强奸”的合法性,妇女的权益仍然赖于法律的保护,当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时,理应严惩不贷;此外,在法律无能为力时,我们还是需要道德的约束力量。  相似文献   

7.
前不久,江苏省某基层法院收到一份蒋某控告被其夫刘某强奸的刑事诉讼。该法院对是否收案审理出现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强行与蒋某发生两性关系,是违背蒋某意志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收案,对刘某以强奸妇女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既然是夫妻,采取什么方法,什么手段发生性关系,据我国的社会实情和司法实践,均不认为构成强奸犯罪,不应收理。两种意见谁是谁非,笔者不敢妄加评论。倒对“夫妻”这一概念颇有兴趣。我们知道,凡一对取得正当婚姻手续的夫妻、就有了过性生活的合法性。也许有  相似文献   

8.
预审室内,科长将一摞案卷移到了警官欧阳应春的桌上。“这个畜牲毁掉了一个下世纪的人才。” “这个‘贫农’确实不是人。”欧阳看完后吐出一句话。 被称为“贫农”的是个前一阵子逮到的系列抢劫案主犯。经过深挖又牵出一起强奸隐案。主办警官与“贫农”案犯有一段令人啼笑皆非的对话。 警官:你为什么要强奸那名妇女。 案犯:我看到她十分漂亮。 警官:强奸现场还有些什么人?  相似文献   

9.
在强奸妇女犯罪中,有一些所谓“暴力和胁迫手段、被害人的反抗表示都不明显”,但又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案件。这类案件既不同于使用明显暴力、胁迫和其它方法的强奸;也不同于利用从属关系或职务之便的强奸。以致在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分歧较大,打击不够有力。有些同志对这类强奸罪往往以所谓“犯罪分子的暴力、胁迫手段  相似文献   

10.
强奸妇女的犯罪活动,情况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如何正确认定“暴力、胁迫不明显”、“反抗也不明显”,犯罪分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 被告人阎某(男、26岁),系某公社大队医务室医生。一九八三年六月中旬在医务室值夜班。有社员王某(女、15岁,未婚),因患慢性阑尾炎到医务室治病,开始,阎以检查疾病为名,对王“全身检查”,王未表示反  相似文献   

11.
法律顾问     
怎样理解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来信编辑同志: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应如何理解? 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复信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最本质特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9,(7)
“两高”于1984年作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作了司法解释,具体应用上弹性比较大。因此,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分析。一、关于强奸“手段残酷”《解答》中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列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一种情况。怎样才算残酷,区分残酷不残酷的界限是什么?我们认为,手段残酷是以暴力为基础的,暴力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称得上手段残酷。暴力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在我们处理的强奸案件中,属于奸淫痴呆妇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痴呆症(精神发育不全症)是精神疾病之一。痴呆妇女同其他类型精神病妇女,同样缺乏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反抗能力和防御能力,故法律对痴呆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保护。对于那些明知是痴呆妇女而进行奸淫玩弄的犯罪分子,应以强奸罪论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痴呆妇女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强奸犯罪的主要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相似文献   

15.
什么是强奸罪?从目前一些教科书和研究文章提出的概念来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归纳起来,它们一般存在下述三个问题。第一,把强奸罪等同于强奸妇女罪,缩小了强奸罪的外延。具体表现在:①明确讲强奸罪即强奸妇女罪,或反之;②把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概念并列,根本不提强奸妇女罪。③承认强奸罪包括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但在谈强奸罪特征时,却只谈强奸妇女罪的特征,而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单独论述。  相似文献   

16.
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和措施。尽管我国妇女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尤其是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再度被害、被害逆变等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益。加强对女性被害群体的立法保护、建立女性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已成为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7.
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18.
目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正在健康地向纵深发展。这场斗争是按照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半年来的斗争,上海同全国一样,已经取得了初战胜利,城乡社会治安秩序开始明显好转。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政治领域里一场尖锐的敌我斗争,是阶级斗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反映。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流氓团伙,他们行凶抢劫,强奸妇女,盗窃大量公私财物,为非作歹,无恶不作;有的拐卖人口,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有的同敌特机关挂钩,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有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培泽 《现代法学》2004,26(4):87-91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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