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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6月,做生意的李某因资金困难向邻居老赵借款2万元,老赵碍于情面,又有熟人范某担保,就答应了。李某向老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款2万元,期限半年。逾期不还,按月息1.2%支付利息。范某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字。半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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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极简单、普通的案件,至少我是这么看的。当我刚刚接到赵某某销售赃物案案卷、粗粗浏览案卷材料的时候,感觉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一个无职无业的游民,甚至连自己的房子都卖了,整天住在浴池里,用他自己的话说,靠给人中间揽点生意为生。在住澡堂子的时候,他结识了两个十几岁的少年,对赵某某说让他帮助卖车,赵某某答应了,后来赵某某给他们销售了三辆汽车,获得了一点好处,在最后一次卖车时被抓获,原来所卖的车都是那两个少年盗窃的赃车,因为那两个少年不满十六周岁,不能构成盗窃罪,公安局已经将他们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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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帮助儿子修车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车轮下的父亲被压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付。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彭州市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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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帮助儿子修车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车轮下的父亲被压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付。如今,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彭州市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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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交易安全的一种重要信用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一方面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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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保险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亲在帮助儿子修车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车轮下的父亲被压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付。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据悉,由于与“新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应法规迟迟未出台,全国各地法院处理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均采取调解和暂不受理这两种方式。而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在全国尚属首次,自然引起各方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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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林建民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法律条款规定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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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在学者和司法人员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制度,特别是在如何确认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过错并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上理论见解颇为不一,适用法律上处理各异.《试论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一文作者对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的性质、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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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制度的分析,指出该规定对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不良影响,并提出完善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建议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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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施行。担保合同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和探讨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一、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正确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主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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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与观点李志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内涵和效力的发展与拓展,在实务界产生重大影响,将产生一系列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案件。对于担保无效的责任问题,《纪要》第20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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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担保的确认及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无效担保的确认及法律责任●郭景致茆荣华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加快,担保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因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对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特别是担保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无效担保人法律责任的确认这一问题,由于《担保法》缺乏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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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更恰当的表达是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而非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尊重这一前提,通过类推适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权存续之逻辑、基于实证法上的个别示例以及受比较法的启发,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在返还清算关系中原则上应存续,但该存续应尊重保证人及物上担保人享有的期限利益以及诚信原则。担保权主要是在债权人先履行时,为防止债务人届期清偿不能而予以设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消灭这一风险,无效宣告后债务人的返还义务替代其合同债务,为防范该风险而设立的担保权也应存续,这也符合当事人缔约时之意思。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存续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一方返还的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