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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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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相似文献   

2.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3.
李可 《金陵法律评论》2003,6(2):105-118
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因此,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抽象并非一无是处,另一方面,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4.
韦伯对官僚制的研究乃是基于其对现代社会与政治的全面反思.官僚制是指一种无所不在的现代科层现象,它以自身的“理性”特征区别于其他的支配类型,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精神状态.同时,韦伯将正当支配类型分为三种并非武断,而是有其理论关切的.通过对官僚制支配与超凡魅力型支配进行对比考察,韦伯从“日常/非日常”的视角揭示了它们所处理的事务在性质上的差异,由此说明了官僚制特有的局限性以及卡里斯玛型权威的必要性.此外,韦伯式的官僚制研究并不是为了生产专业知识,而是为了获得见识,并且帮助人们更好地对事物作出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学者看来,韦伯关于司法理性化的研究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向度上都是可质疑的。在实践向度上,现代司法不是韦伯所说的纯粹的形式理性司法;在理论向度上,韦伯的整体理性观在根本上受限于其“自我指涉”的困境,这使得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表现出其整体理性观的内在统一性。基于对中美两国现代司法实践的分析,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展现和解释现代司法中多元理性共存的格局。“中庸理性”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知识传统的、整体式的、能够有效整合与重塑韦伯整体理性观的“二阶观察”框架。基于“中庸理性”,韦伯的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实用理性概念在现代司法视阈下可以得到重塑和展开。  相似文献   

6.
马克斯·韦伯①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是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德国又一位才华横溢的思想家。他被称为是“现代社会学领域里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位学者”。②韦伯继承和发展了孔德和斯宾塞创立的社会学,最先尝试建立系统的法社会学。他明确指出,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理论的中心问题。韦伯的法社会学主要体现在他的代表作《经济与社会》这部被称为“社会学巨著”中。③在《经济与社会》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韦伯阐述了理想类型的体系,其中,统治的类型情况集中地表达了韦伯关于统治类型的学说。在今天,重温韦伯关于统治类型…  相似文献   

7.
任强 《现代法学》2001,(1):20-27
本文运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 ,对休谟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划分进行了扩展研究 ,完成了休谟这一理论从绝对理性的本质主义向相对理性的非本质主义的过渡 ,并以非本质意义上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为基础 ,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证 ,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范式的两种“理想类型” :还原与解释 ;推展与原创。作者认为 ,依照这两种“理想类型” ,就能厘清目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方法的盲目和混乱 ,在解释与对话中确立起码的规则 ,从而深化思想的研究 ,推动思想的创造。  相似文献   

8.
根据马克思·韦伯“理想类型”研究的理论,刑事政策可以划分为三种“理想类型”模式,即国家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社会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的思想基础来自于国家的理念,坚持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保障人权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先于国家”的理念支配下,刑事政策构成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在这种模式中呈现出不同的变项,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作为其全部社会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是建立在一套较为系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正是根据这一方法论以及具体的理想类型方法,韦伯提出了法秩序的社会学概念,对法律制度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并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根本上说,韦伯是站在外部观察者的立场上对法律制度进行探究的,但是他始终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他所反对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0.
对韦伯官僚制理论的审视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这一理想王国是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上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由于时代的局限,难免存在不足和弊端,出现了理想与现实冲突,并带来了一系列的官僚制危机。而对我国的行政发展来说,创建中国特色的官僚制却是当务之急,韦伯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韦伯论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入手,简单介绍了韦伯形式理性化思想,并简要分析了韦伯区分的四种法律理想型态,进而对其法律形式理性化思想引发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8,(1):54-62
面对经济犯罪复杂情况和司法实践严峻形势,亟待对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展开法教义学研究和探讨。经济犯罪出罪事由是指在经济犯罪刑事司法活动中据以判定某一经济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不予刑事处罚的某种特定事由。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可以划分为基本类型、特有类型、抽象类型、程序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等五种,并呈现出多样性、零散性、独特性和开放性等鲜明特征。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现状并不理想,未能收到应有的出罪实效,急需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在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儒教是一种入世神秘主义类型的宗教,区别于新教等其它宗教。儒教的先知孔子是一种楷模先知,因为这种先知的类型,儒教才具有神秘主义的特点。先知是一种纯粹个人性的卡里斯玛禀赋的拥有者,孔子作为儒教的先知,不仅具有所有先知共有的卡里斯玛禀赋,他的身上还体现出某些祭司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周亮  徐绫泽 《时代法学》2008,6(5):56-61
类型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学研究范式,是研究复杂社会问题的一种新型分析工具。在犯罪学中应用类型学研究范式其基本步骤有三项,即:确立分类标准,建立“理想类型”;以“理想类型”为参照,将具体犯罪现象予以归类;在诸类型间进行比较,考察类型问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运用犯罪类型化三层次理论,即可逐步构建出犯罪类型学研究的基本模型。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司法》2012,(11):4-4
司法公信出了问题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是内外原因交织作用的结果。认识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司法公信萎靡的现实,我们不宜简化为主因、次因之论。辩证地看,内因或基础也好,外因或条件也好,都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事物的发生发展,既是自身运动的结果,也是既定外力施加影响的结果。就司法公信凸现出来的诸多问题而言,有司法者不公、不廉的一面,也有司法环境不佳、不利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各算各的账,不应混为一谈。讨论司法公信低落或缺失的成因,需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把内因或基础方面的事情归结为社会问题或司法环境不佳;二是把外因或条件方面的事情归结为司法自身问题或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16.
根据马克思·韦伯“理想类型”研究的理论,刑事政策可以划分为三种“理想类型”模式,即国家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社会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的思想基础来自于国家的理念,坚持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保障人权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先于国家”的理念支配下,刑事政策构成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在这种模式中呈现出不同的变项,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非职业法官是当前法律移植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的比较法社会学研究表明,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与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运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司法权力结构则深刻地影响了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当具有一种全面的视角,既要认真对待当前的现实需求,也应充分考虑改革的空间、司法权力结构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张昌辉 《法学》2023,(2):3-18
司法政治是以司法的政治维度及其运转逻辑为考察对象的跨学科研究,研究范式在司法政治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认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义。以国内学界在司法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上的研究成果检视,可以看出国内司法政治研究的范式大体分化出“泛意识形态”的嵌入型范式、“去意识形态”的自治型范式、“辩证关系”的互动型范式三种主要类型。整体上看,国内司法政治研究范式意识自发而不甚自觉、范式分化不足且精细化不够。梳理当代中国政法理论发展与政法实践演进历程,可以发现国内既有范式之间呈现出一种演变转换态势:嵌入型范式因时过境迁而日渐式微,自治型范式虽可圈可点但矫枉过正,互动型范式稍显粗泛但日趋主流。面向当代中国、植根政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交互型范式是一种更富前景也更为妥当的优化方案。  相似文献   

19.
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权力运行与受众心理两个维度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司法公信力具有三种基本类型:权力威慑型、理解型、认同型。司法权的内在运行与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同达到高度契合的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类型。在理想类型下,司法公信力具有主体交互性、开放性、制度性、资源性与合法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20.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影响其解决纠纷的因素是多元的。本文以实证研究为视角,对当事人的关系距离、司法环境以及法官的偏好与特质、案件的类型等社会变量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司法调解的选择与适用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盲目地适用司法调解进行纠纷解决并不见得比适用判决方式更为有效和合理。在司法政策上,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的要求缺乏科学性基础。在法律技术上,我国应确立司法调解民事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定范围并建立转介调解制度。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应客观评估司法调解的真实价值,科学定位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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