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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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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善意第三人的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对善意第三者的行为认定、善意第三者责任的承担、侵权认定后商业秘密的使用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从国情与现状出发.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试析商业秘密中善意第三人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其商业秘密是从侵权人那里获取的人”。①具体说来,假设A为一制药公司,拥有某一药物的配方,并采取了保密措施。B为A公司雇员,负有不得泄露该配方的义务。B被A解雇以后,向C声称其刚刚发明了一种新药,并将此配方卖给了C,C没有任何理由怀疑B的真实性,将此配方投入使用。在这个案例中,A为商业秘密所有人,B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的第二人,C为善意第三人。商业秘密中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拟从善意第三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责任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鸿 《知识产权》2001,11(4):15-20
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辨析(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根据其主观状态的不同,第三人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所谓恶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他人(第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  相似文献   

4.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和归责,我国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将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更是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本文就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从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构成要件、性质、归责等处着手分析,以期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加大对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责任的认定,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本文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就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包括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善意的时间准据点、第三人责任分析等,从理论上进行了制度设计,以期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划定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界限时,尤其是认定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并适当平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有关目标。美国《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都明确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善意第三人则不尽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未明确善意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不侵权抗辩。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8.
马治国 《知识产权》1996,6(1):41-41,36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知识产权侵权后,对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如何处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此问题。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侵权产品的处置问题,比其他侵权产品的处置更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人一旦被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停止侵害,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已经形成的产品属于社会财富,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使是伪劣商品也如此),所以,对这些商品,简单的予以销毁等于破坏社会财富;如果让侵权人继续销售,即使将销传收入收缴或用于对权利人的赔偿,都是对权利人的新的侵害;如果以侵权产品作为赔偿额,作价给权利人,又可能出现对作价原则的分歧,而且往往权利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于飞 《知识产权》2006,16(4):65-69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此观点虽有相当理论依据,但亦值得反思。《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突破了传统理论的障碍,确立了技术秘密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值得肯定。本文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障碍及该障碍之克服进行了讨论,并对技术秘密交易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要件和效果进行了精细化,以求实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1.
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限于给权利人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12.
依据中国《物权法》,分析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赵文涛  吕黛婷 《人民司法》2023,(28):69-71+76
具有权利外观的行为人冒充权利人的名义欺骗善意第三人,以权利人的不动产为标的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刑事角度分析,因第三人处分权限与地位的缺失,且不动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从刑民交叉角度分析,该冒充权利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性,民法上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设置的权利外观责任不影响刑法中诈骗罪的定性。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多罪名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房屋并办理了登记,真实的房产权利人主张撤销房屋登记,而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相关房产权利时,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抵押登记行政案件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是法院在处理本案中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事实条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相似文献   

15.
刘煜 《法制与社会》2014,(13):33-34
"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此即善意取得制度。自2007年《物权法》施行以来,被认为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起较大关注。本文将从动态多维角度对真实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展开分析,并探究强化该制度利益平衡价值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凸显出许多新的方式和途径,这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证据规则为中心,介绍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殊性,以此类侵权的特殊证据形态——电子证据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7.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为人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供自己所在的公司使用,从而给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将行为人所在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追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因技术秘密被窃取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市场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等损失。侵权人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从而谋取巨额利润的,应当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额确定为给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赔偿额。只能认定侵权人签订的合同总金额,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标准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  相似文献   

18.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方式较为混乱。出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必须明确重大损失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的先后顺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形下,亦应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相似文献   

19.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只要票据的受让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出于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而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据,该受让人就取得了票据权利。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是以原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无论在金融实务,还是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都有其理论和实际意义,但是,又是难以掌握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对此作一深入探讨,以求学界同仁指正。一、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票据法规定的票…  相似文献   

20.
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善意取得制度,它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重点,但是却往往将原权利人的利益作为了牺牲的代价。我国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广泛应用。但是,它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到底具体有哪些,对此法律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其次,原权利人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救济,等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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