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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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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2.
李会勋  徐傲 《行政与法》2022,(11):97-105
目前,学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权属性质存在“债权说”“物权说”“二元属性说”之争。基于立法论、解释论角度分析,将土地经营权定义为物权属性较为符合立法原意。因此,建议结合直接担保、反担保、入股担保和未来收益担保四种担保模式的特性,通过明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客体范围、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设立条件、引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强制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从而有效破解农业发展融资困境、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4.
5.
6.
《北方法学》2018,(5):16-24
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加凸显,这有助于促进农地自由流转,彰显其经济价值,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可以设定抵押的农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扣押时尚未分离的农作物,以及土地被征收时抵押人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只限于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而抵押权人则不受身份的限制。从公示及安全的价值考量,农地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对于农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法律所作的规定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8,(5):25-34
关于在立法中以什么样的权利名称和结构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设想,众说纷纭,大体有六种较具代表性的方案。为了增进有效沟通,形成统一的制度构建基础,各方亟需达成共识。厘定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方案,首先需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保留,接着厘清承包权是否本就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规定在现行立法中,在此基础上进而确定经营权如何生成与表达的问题。秉持务实精神和折中思维,在法律上以所有权、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四权并立落实三权分置政策是顺势而为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8.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延包合同公证,是公证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延包事项中,公证员在办证时经常遇到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土地发包人欲将土地发包给非原承包人。而原承包人则不同意发包方收回土地,主张在原承包土地的基础上续订合同,并以其优先承包权进行对抗,致使纠纷屡有发生。对此,公证人员有必要对土地法定优先承包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予以正确认识,以利于公讧业务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9.
“数据二十条”首创“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该制度的构建需从私法角度证成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正当性,为数据产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基于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事权利确权授权理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所蕴涵的私法逻辑在于——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从淡化所有权观念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在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二权分置”的基础上提出数据产品经营权,由此构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三重授权成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基本实现路径,而适应数据要素特征的登记新方式有利于数据产权及其交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现行种子法关于留种权的规定是在二权分离的农地经营方式下赋予农民的权利,此规定已难以适应三权分置下的农地经营方式。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没有回应在农地经营主体多元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留种权制度。欧盟和美国关于留种权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直接的借鉴意义,但有启发意义,这就是留种权制度即使在规模经营的情况下仍有存在的正当性。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出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考虑,我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可以从“由谁享有”和“如何享有”两个方面完善留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13.
人权保障视野下的行刑权的规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高峰 《政法学刊》2006,23(1):60-63
作为公权性质的行刑权与罪犯的人权具有冲突的一面,行刑权与罪犯人权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保障受刑人的人权仅仅靠人道主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应当通过规制行刑权来保障人权。因此,一方面应当整合行刑权的行使主体;另一方面应当将行刑权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制度革新,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得他物权的征收既有法理上的支撑又有实践的需要.在理论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已不能消灭土地上存在的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土地征收制度框架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边缘化使失地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土地征收中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征,在当下中国土地制度特有结构下,农民享有最大“红利”,也是新物权观逻辑引发的必然.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物权地位,审慎规范土地征收制度,详实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主体及细则,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财产性权益.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建议废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概念,建立完善的永佃权和地上权.  相似文献   

16.
任大鹏 《河北法学》2005,23(8):46-48
农地具有农村社会保障和生产要素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农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两项功能的冲突,并继而转化成为公平和效率的立法价值冲突。从法律的价值选择出发,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并提出了完善农地权利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红霄 《河北法学》2011,29(6):9-16
系统运用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厘清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兼有成员权与用益物权双重法律性质,其流转属于物权变更,分为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负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为债的移转,事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试论农地承包合同的物权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洁 《中国法学》2001,(3):187-190
一、农地承包合同的物权化趋势农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许可其经营约定的土地。按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合同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 ,其法律效力是发生债权人的请求权。依农地承包合同的财产性质 ,发包人的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抑或物权请求权 ,即承包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学者们有物权说、债权说、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说等观点 ① ,最近物权说显居优势 ,且许多学者主张其具体物权形态应定位于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事实上 ,就我国现行承包权运行状况来看 ,其性质当属债权而非物权 ,表现为 :承包权无独立的支配力 ;承包权流转依债权转让…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袁震 《河北法学》2011,29(8):120-12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代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流转方式,反租倒包模式本质上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双层租赁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抵押是导致物权变动或设定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行为是一种设定与永佃权相当的次级承包经营的行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运作过程中,农民一般是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次级承包经营权并将该权利移转给合作社或者公司,从而获得相应的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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