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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公司应对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直颇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判也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认为界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停放的车辆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判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关键依据,而在双方对保管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业主是否向物业公司履行了交付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08,(12):59-59
2007年3月,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我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其即将开发的“锦绣豪苑”面积42平方米的第27号门店,单价为每平方米6880元。随后,我交纳了20万元门店款。由于房产价格上涨较快,半年后,房地产公司竟将刚刚峻工的该门店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龙某。我要求房地产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坚持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请问:这家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相似文献   

3.
谭古丽 《法人》2011,(10):66-67
当地产商把房产证交给购房者之后,房屋质量问题也被间接转移给了后期服务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求自保,往往用很少的保险金额购买公共责任险,而公共责任险无法覆盖之处——无论是房地产公司建设品质造成的损害责任,还是物业公司未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害,最终都由业主埋单。而真正的作恶者为何总能逍遥法外?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9,(3):41-53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未规定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包括未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形式不适当。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被阻却,二是债权人获得对股东的求偿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系资本维持原则,请求权基础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而非第13条第2款或《民法通则》侵权责任之规定。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内部连带责任;股东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减资决议有效、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无法实现以及股东主观存在过错。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为减资数额,赔偿范围包括减资额和利息。  相似文献   

5.
读者来信:我们是广西百色市人,2004年12月在某房地产公司买房,至今房产证没有到手。物业公司发通知要我们每个业主补交过户手续费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买卖代理费),这时我才知道我们买的房不是商品房而是私宅,当时买房时大家都认为在房地产公司买的房肯定是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所以谁也没有问一声,售房人员也没有告诉我们这是私宅,而且从销售形式上,十分像商品房销售:房子封顶时带我们去看房,交定金、订合同、到银行办理按揭。所订的合同有一条款是:房产权属证书过户有关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先把相关税费预交给出…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对于海难救助中救助人是否承担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现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似乎达成了一致,但关于救助方的赔偿责任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四大问题:1、救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2、救助人应对过失导致的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3、在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4、救助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货车驾驶员,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开车造成事故,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个月,我开车送货时撞到路基,车上的部分货物脱落损坏,价值6000元。公司要求我赔偿这部分损失,现已扣除了我上个月的全部工资。请问,为公司送货造成的损失,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8.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并且自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公司之日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自动终止。在实践中,相比较《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往往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较重的义务。  相似文献   

9.
2002年6月4日,苦苦等了近3年的郑桦终于盼来了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钱晖明等5人赔偿原告郑桦各项费用182575元,被告南丰503车队对钱晖明等5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手捧判决书的郑桦想起3年前那惊魂的一幕仍然心有余悸.  相似文献   

10.
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王军 《江淮法治》2012,(12):53-53
李某因无证骑摩托车将闯红灯行人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其中左眼伤情严重,虽经医生努力,但左眼还是被摘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双方谈到赔偿问题时,李某坚持要求按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王某认为李某未能投保交强险,导致自己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当由李某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相似文献   

12.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2002年5月10日,原告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委托租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房源信息;如房屋成交,原告向物业公司支付一个月房屋租金的服务报酬;原告需对房主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原告与出租方任何一方违约,则应由违约一方按协议规定赔偿对方损失,被告有责任从中调解,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中还对这一义务用黑体字作了重要提示。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800元。5月11日,被告为原告提供朝阳区潘家园东里31楼402号有房源的信息,并由其两…  相似文献   

14.
物业公司保安义务是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保安义务导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认为其与安全保障义务相比,两者在权利义务主体、义务来源和性质、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相似文献   

15.
张晓霞 《经济与法》2003,(10):38-39
日前,三九医药的一名股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对由被告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三九医药因不合理的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并被大股东占用造成对上市公司损害的行为,判令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一事,判令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4月23日,深圳中院立案庭通知原告代理人,告知不予受理。据解释,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起诉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最终胎死腹中。  相似文献   

16.
由于保安流于形式,物业公司不尽责任,业主放松警惕,在一些小区,时有刑事案件发生,业主因此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损害固然是因为犯罪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结果。但从民事合同的角度,物业应否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相似文献   

17.
个体工商户骆某以“邹忠”之名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一分理处开办了“个体活期预留印鉴类”存款帐户。10个月后,分理处以“芜”字不规范为由,要其更换成规范字“富”,否则不为其办理有关业务。骆遂将产名更改为“邹忠富”并更换成同名印鉴及印鉴卡。此后,骆仍用“邹忠实”存取款。同年6月14日,雇工自某盗得其存折及印鉴,在分理处冒领存款22000元。自所填支款八户名为“邹忠芙”。翌日,骆到分理处查询并报案,后追回9000元;仍造成13O00元损失,对此,骆要求银行赔偿,经交涉未果成论。对骆某之损失,银行应否负赔偿责任,颇有争议…  相似文献   

1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大众保险公司未经原告微软公司许可,商业使用相关微软软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7284元。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高空抛掷物伤人事件屡见报端,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侵权人,此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本文从加害人不明时业主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否合理、责任承担形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在加害人不明时由业主承担按份责任有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从而预防损害后果,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0.
邱烨 《法制与社会》2011,(28):56-57
本文从对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具备与否的争论入手,以“分拆式”和“一体式”两种立法模式考察为基础,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展开探讨,并对我国的立法选择进行反思,认为法人机关与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都由法人承担,由法人负赔偿责任,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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