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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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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的一个法定步骤,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正受到来自立案程序改革以及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双重冲击。"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前置"的程序样式开始在各地法院改革中初见端倪。现行法框架下的起诉与受理制度由于缺乏初次送达程序的支撑仍旧保持着法院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的内核,体现的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双边的审判法律关系。现行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构造两造之间对抗性程序、筛选和分流案件等核心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前后矛盾,不仅使得起诉条件中"被告的条件"的认定标准变动不居,也使得民事初次送达程序与起诉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呈现出易变性的特质。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两造之间诉讼风险分配上体现的是"以原告为本位"的立法体例,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131-1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原告具有法定性,目的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协助与补充国家机关执法,能够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从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因果关系方面难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归纳,司法实践中应采"合理转移说"更为合理。通过考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可以从将环境污染推定为损害行为、不过分追求损害事实的证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合理转移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3.
民事公告送达作为民事送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事诉讼缺席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同时,民事公告送达作为"兜底性"送达方式,对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意义重大。整体上,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民事公告送达议题的关注程度并不高,多将其视作形式意义上的"法定程序",而忽视了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及功能。事实上,民事公告送达应当遵循的是"到达主义"而非"通知义务"的法律逻辑,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通知到位"才是法律设置民事公告送达程序的意义所在。制度规范下的民事公告送达应在遵循其价值与功能的同时,厘清司法实务中的主要争议点,以实现民事公告送达司法适用的规范化建构目的。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是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面临巨大损害威胁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我国目前还没有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原告资格、管辖、诉前程序、立案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规则的确定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推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早日实现。  相似文献   

5.
李玉璧 《思想战线》2012,38(5):74-78
小额程序是司法大众化、平民化的制度选择。它所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理论界对我国引入小额程序历来存有诸多质疑,认为小额诉讼是一种"粗放司法"程序,它的快速与便捷是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代价的,小额程序会增加实体错误成本,伤害程序正义,诱发滥讼,同时对传统诉讼所固有的种种弊端也无法全面克服。面对这样的质疑,必须从理论上厘清小额诉讼所蕴含的程序法理,科学分析程序高度简化与诉讼正义、程序效益之间的内在关系,澄清人们对小额程序的误解,明确小额程序建立的目的和重心所在,从而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6.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数量虽有明显增加,但法院平均收案量很低,在环境案件总量中占比几乎可忽略不计,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仍需实质审查,并非但凡起诉即能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定。现状反映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仍然不易。在立案制度层面,造成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原因包括立案条件高阶化设定、实体审查前置、原告资格限制等,可以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改造,将部分诉讼要件从立案条件中剥离,立案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宽松实体审查为辅,对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扩张,寻求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破解路径。  相似文献   

7.
段素玲 《前沿》2010,(24):110-113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理,具有维护法治国家的安定、保障法院确定判决的权威的重大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及法院均受此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称为既判力。然而由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极其简单,关于既判力的理论也不够完善,导致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无视既判力而重复起诉、法官对既判力不尊重以及由此造成的诉讼迟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等现象。本文剖析了我国民事确定判决既判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确立充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再审程序作必要的改革,以及提高诉讼程序效益性、加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建议。  相似文献   

8.
振厚  华泽 《人大建设》2001,(11):23-23
在民事(经济)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诉讼参加人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均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但时于诉讼参加人向法院提交的各种诉讼材料,如证据、起诉状、鉴定书、委托书等,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被追诉人速审权之构建——以轻罪案件为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诉讼模式下,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不尽相同,权利保障亦有差异。我国并无直接关于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但诉讼经济的理念却渗透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中。构建我国被追诉人尤其是轻罪案件被追诉人之速审权,可以诉讼经济为理论支撑,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美国和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德国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为借镜,以此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程序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10.
陈玲 《人民论坛》2010,(8):86-87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这不仅能使民事诉讼法诉权理论更加完善,而且能更广泛、更充分地通过诉讼资源弥补法律漏洞,保护公益设施和公共财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赵婉华 《前沿》2010,(24):122-124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不仅应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也应该从伦理视角来解读。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着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伦理缺失问题。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意识缺失,法官的职业道德缺失,律师的职业道德缺失等情况。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仅从法律角度来找寻原因。结合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的内容,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讲,需要从程序正义出发。只有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价值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的价值,民事诉讼法才能够摆脱民事实体法"陪衬"的角色,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因此,从程序正义出发,才能构建和谐的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促进诉讼理念以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保障听审权的程序保障论和当事人自我责任论为正当性基础,体现时间利益和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之间的平衡,并展现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趋同。与之相比,我国仅依靠审理期限宏观外在把控诉讼节奏,导致法院权力不规范扩张和当事人权利过度压缩等问题。我国目前引入促进诉讼制度还只局限于举证,缺乏全局性。全面引入促进诉讼理念,可以"合理"提高诉讼效率,重塑法院不合理的成本分配,并加强诉讼制度的程序保障。为切实贯彻促进诉讼理念,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添促进诉讼原则,改变我国法官职权权限配置结构,并落实违反促进诉讼理念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3.
在以诉讼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特别是关于诉讼模式选择的讨论,程序正义、程序本位作为现代诉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架构全新的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本位现代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体制的核心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即选择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基本模式。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对法院诉讼行为的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14.
黄宣 《人民论坛》2014,(10):100-102
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应进一步完善简易诉讼程序的内容。这是因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应当根据案件的简易和复杂程度这一客观标准,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确定。如果任由当事人单方面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则将隐含着很多无法预测的风险。例如,简易诉讼程序中允许通过当事人的口头诉讼行为,但如果是比较重大或复杂的民事案件也通过当事人约定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诉讼,那么,法官将难以确定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范围以及争议的法律焦点,也很难精准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一、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程序的模式选择 如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根据公民提起诉讼要不要先经过有关机关审查为标准,可分为“直接起诉”和“前置审查起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直接起诉模式,但对于直接起诉的具体操作机制,也有不同的规定。德国的宪法诉讼规定,任何公民,只要以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能提起这种诉讼。日本《地方自治法》规定了居民诉讼,但要求须先向检察委员会提出检察请求,对于检察委员会及公共团体的对应措施仍然不服,才可以提起居民诉讼。未提起检察请求者,可以参加诉讼,但不能成为原告。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着过度僵化适用的情形,主要表现在案件限额标准之上。强制性是小额诉讼程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通过对小额诉讼强制性表征的分析,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确认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合意适用进入小额诉讼是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最佳路径,通过在小额诉讼中加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平衡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扩大小额诉讼适用的范围。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运作模式,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别确定强制性适用、合意性适用和强制性不适用的层次空间。  相似文献   

18.
由于鉴定程序制度改革的滞后,相关鉴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循环往复、连绵不断,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民事鉴定程序的改革走出迷雾,必须在司法理念与价值取向上有一个正确的选择,在改革进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价值选项上要以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观作为评价改革成败与否的基本标准。民事鉴定程序的价值取向就在于基于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正义的法律认可和规定,以实现民事鉴定程序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保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9.
快捷有效判案机制的引入,既符合当前改革创新的大方向,又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体现;既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和减少"诉累"。用不了多长时间,一些涉及民事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无需来回折腾分别立案,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告官"案件,也不用走相对复杂的普通程序,因为启动简易程序就能解决。  相似文献   

20.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完善了"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行政诉讼法虽未明定行政诉讼类型,但仍可通过"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以"原告诉讼目的"为划分标准,分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确认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四种基本类型。基于原被告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法官阐明义务,在具体行政争议个案中,法官有义务协助原告选定"正确"、"有效"的诉讼类型来达到"司法经济原则"和"实现原告诉讼目的"的双重功能。行政诉讼类型间的关系、界限与选定,应结合各类诉讼类型的目的和功能、行政行为合法性优于行政法律关系、原告诉讼目的以及具体诉讼类型的"补充性"等考量因素作出具体的判断与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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