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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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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一年来,我们贯彻《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了血液整治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去年底,李鹏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8号令,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为保证生产用原料血浆质量,积极开展机械单采血浆试点工作。据统计,目前开展机械采浆的单采血浆站已达87个,占现有153个单采血浆站的57%。继去年全国血液工作大检查后,今年7、8月份,我部又组织5个检查组分别赴黑龙江、贵州、新疆、河南、广东等12个省、自治区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显示:经过两年的努力,血液工作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观,乱采血、乱供血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临床用血、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精神,根据有关采供血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3.
正本文案例启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致人轻伤的,以强迫卖血罪论处,致人轻伤的结果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时,暴力强迫部分被组织人员出卖血液的,应当按照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由于第三方因素介入导致卖血者感染艾滋病等血液传染病病毒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伤害责任。  相似文献   

4.
输血是现代医学中一项重要的治疗措施。国务院、卫生部相继颁布了《血液制品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对预防和控制血液途径传播疾病,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经医疗采供血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输血后,仍有传染肝炎、艾滋病等疾病的可能。输血风险一旦发生,必然导致人身的病患和治疗问题,这一后果由谁承担,即是输血风险的责任问题。由于是新特殊问题,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适用法律较为混乱:有主张按商品买卖追究"产品质量责任";有的主张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有的主张按民法公平原则来处理;等等,不但观点各异,而且实际讼案处理也大相径庭。一、输血风险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销售产品而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所应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74号)要求,各地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认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8.
1997年至2004年,曹某、赵某任黑龙江农垦北安分局卫生局局长、副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农垦北安分局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多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临床用血自采自供。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规定,但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的公布,为加强我国采供血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开始进入全面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这对于有效地提高血液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临床合理、科学用血和血液事业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这是一部舆论称之为"道德意义甚至超过法律意义"的法律,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我国实行公民献血制度始于1978年,从1984年开始倡导公民无偿献血。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健康的重要性,对健康的要求与日俱增,临床用血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我国医疗用血量以每年7-10%的速度增长,但是,由于这些年来没有实行无偿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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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出台方案鼓励暗娼接受性病诊疗6月6日,卫生部为开展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布《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方案》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目标人群分布及特点,分类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对暗娼,开展促进安全套使用和鼓励接受性病诊疗与生殖健康服务等综合干预措施;为性病病人免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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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力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  相似文献   

13.
.护二‘旨,{翅口..阴.臼.即叫而立L”钧,刀.到甘甘O .有人认为,我国不规范的采血、供 .血行为主要发生在g0年代中期。我国 .确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 .人卖血罪,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 .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血、制血、供 .血罪,始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 .法》。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g0年 .代中期的“血头”、“血琅”问题已经无 .法处理。 .笔者以为,即便无法追究既往“血 .头”、“血琅”的刑事责任,追究其民事 .责任也是必要的,被害人的民事诉讼权 .依然可以行使。当时卖血的农民所得甚 .少,“血头”…  相似文献   

14.
山西省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成立于1984年12月,其前身为太原市中心血站,1994年经卫生部评审验收达到血液中心标准,于1996年12月更名为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下称血液中心),2008年10月山西省卫生厅将血液中心规划设置为山西省血液中心.血液中心承担着山西省采供血工作业务指导、教学和科研任务,负责省城100余所县级以上医院的临床供血.  相似文献   

15.
《司法业务文选》2013,(13):35-42
1.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相似文献   

16.
关于审理输血感染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输血感染丙肝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两三年来上升很快,其中原因之一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患者一旦被确诊为丙肝,曾在医疗机构输过血,往往寻求诉讼途径,要求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下同)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相似文献   

17.
李晋保 《政府法制》2009,(21):58-59
山西省太原市红十字虹液中心成立于1984年12月,其前身为太原市中心血站,1994年经卫生部评审验收达到血液中心标准,于1996年12月更名为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下称血液中心),2008年10月山西省卫生厅将血液中心规划设置为山西省血液中心。血液中心承担着山西省采供血工作业务指导、教学和科研任务,负责省城100余所县级以上医院的临床供血。  相似文献   

18.
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9.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扩张为具有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病原微生物、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以及血液及其制品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20.
经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和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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