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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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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居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立法仅将分居作为一种表明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事实,根据这个事实,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而对于分居的条件,分居的程序.分居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未形成法律制度。 一、分居的程序(一)分居程序的立法例 1.《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分居程序是依司法程序提起的,婚姻当事人要求分居的.必须由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如法官认为符合分居条件的,则以审判方式判决分居。 2.《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分居可以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但分居协议仍须经过法官核准,未经核准的分居协议无效。 3.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了协议分居…  相似文献   

2.
分居制度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前言 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则是夫妻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和表现。因此,不少国家婚姻法均将同居作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将人的本能需求合理地置于婚姻制度保护之下,是顺应婚姻本质属性,符合婚姻当事人意志的,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巩固①。我国婚姻法虽未正面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  相似文献   

3.
论分居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夫妻是否享有分居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当事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就是对同居请求权的承诺,如果不想承担此项义务,可以选择不结婚,所以结婚后的夫妻双方均必须切实履行同居义务,而不应享有分居的权利,法律更不应予以确认。也有人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①,所以婚姻契约学说的代表人康德(kant)主张,同居乃婚姻成立后的必然权利和义务,是人类男女结合的生理和社会需求,如果允许一个人与其婚姻关系相对人分别居住,从而不能将各自的性器官和性能力供以终身相互使用,就是对这一共同体的本质破坏,必然导致婚姻…  相似文献   

4.
分居制度与配偶权关系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恺 《法学论坛》2001,16(4):90-96
分居制度在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立法体例。配偶权主要包括夫妻同居、互相忠实、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二者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而分居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客观存在。 2 0 0 1年4月 2 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也把分居一定期限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1但是法律并未对分居的相关问题如分居后的夫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人们的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夫妻分居后的债务问题予以探讨。一、夫妻分居的概念及其存在根据分居又称为别居 ( Separation)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 ,不同于夫妻因偶尔不和而自行分居 ,是指依法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而仍然保留其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6.
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分居又称别居,我国除香港、澳门外,目前尚未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然而分居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况且分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在新的婚姻家庭法呼之欲出之际,对分居制度进行研究就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理论价值。设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同居...  相似文献   

7.
分居制度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各国关于夫妻分居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立法体例和类型,参酌国外及 港台地区的分居立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关于我国建立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应是: 采用英美法系立法体例,即分居程序宜简单,由分居到离婚,相对从严;分居制度与离 婚制度并存;分居的法定理由和事实理由相结合;协议分居与诉讼分居并举;分居的 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夫妻关系、子女关系两方面;当事人死亡、和解或离婚,分居终止。  相似文献   

8.
李超 《法制与社会》2010,(21):36-37
夫妻分居期间是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因此而有所不同,且分居在现代社会已不少见,故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是很有必要的。从国外的婚姻立法来看,许多国家设立了分居制度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分居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功能,而我国的婚姻立法中还没有规定分居制度。本文仅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出发,对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阐释和论述,以谈谈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要件 ,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的维系 ,更关系到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各国立法中 ,在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共同生活义务的基础上 ,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一般都进行了规范。我国现行立法对同居问题几乎是一片空白。值此修订《婚姻法》之际 ,在法律中设立夫妻同居义务之规范 ,并对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分居等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才能使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贴切。  相似文献   

10.
法律对分居的规定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对夫妻分居产生纠纷处理存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立法应该明确分居的定义、分居的原因、分居实现的方式和分居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1.
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有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实践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为发挥分居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救济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分居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确立分居的具体含义,并创新构建有效的分居制度。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39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第38条规定:“夫妻互享、互负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这项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是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一、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意义同居义务,换个角度,也就是同居权利,它是公民性自...  相似文献   

13.
同居是否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对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如英美法德日等,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均作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和相互扶养的义务,未把夫妻同居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来对待。我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废除夫妻的同居义务是不妥当的。同居应该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首先,从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理论来看,同居应该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4.
试论婚内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及其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无有关婚内强奸罪的规定,但目前正在修改的《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的规定,使此罪的出现成为可能。本文结合《婚姻家庭法》试拟稿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此罪的基本特征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规定:“夫妻互享、互负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此条规定,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互负夫妻同居义务。所谓夫妻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共同居住于某一固定场所,互负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义务。具体应包括夫妻共同饮食起居以及满足对方合理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同居是夫妻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也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基石。作为同居对立面的别居 ,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而分别居住 ,免除其同居、共同生活、精神抚慰等义务 ,但仍保有夫妻关系。国家对别居进行法律调整而确立的别居制度 ,是指在保留名义上的夫妻关系的前提下 ,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它权利义务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权等 )。在禁止离婚主义盛行的时代 ,它实质上是对客观存在的离婚要求的曲线认可 ;在许可离婚主义成为主流的当代 ,它已成为离婚制度的重要补充。别居制度发展到今天 ,已…  相似文献   

16.
国外、域外别居制度比较——再谈我国别居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孟德花 《河北法学》2002,20(5):132-137
别居又称分居,它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至今仍存在。国外各主要国家及域外香港、澳门等地区都规定了别居制度。我国建国以来的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规定别居制度。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虽将别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同时应进一步对别居的法定理由、效力,程序、终止理由、期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婚姻自由不仅是人格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婚姻法上一个的原则,我国赋予其婚姻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然而它在给与人们广泛自由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我国日渐提升的离婚率。分居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规范离婚的一个重要手段,有些国家甚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分居制度,在调节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反观我国婚姻法,关于分居仅有简单的一句话,尚无分居制度的任何规定,诸多问题业已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些许混乱,于我国国情十分不称。纵观古今中外一些法律文化十分先进的国家有关分居的法律规定,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分居法律制度于我国十分必需。  相似文献   

18.
袁琳 《法制与社会》2011,(23):45-46
澳门与内地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上体例相似,但是内容差别很大,主要表现为澳门《民法典》中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完善而详尽,而内地在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上较为简略,立法内容简单,如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规定、缺乏公示制度、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废止、更改、撤销制度等。澳门《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能够作为内地夫妻财产约定参照的模板,从而实现对内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别居制度(Separation System)起源于基督教会法,盛行于中世纪的西欧。目前仍在国外许多国家及我国港澳地区普遍适用,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功能,成为一项有利于缓和夫妻矛盾、修复婚姻关系、保障夫妻权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先进制度。我国内地迄今为止都没有建立别居制度,新修订的婚姻法只是把夫妻分居满2年的事实明确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除此之外没有相关配套规定,从而导致许多当事人对分居处于懵懂状态,法院也无明确的法律可依,最终于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机关的操作均不利。本文在对别居制度的历史及其现代内涵进行考察引介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能对我国婚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江淮法治》2009,(16):52-52
分居一般是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夫妻长期分居,由于夫妻感情的不可挽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已没有意义,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至于同居一处,各在各自的房间睡,或者在同一房间住,各自在各自的床上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婚姻法》中的“分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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