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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2)
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蒙陕边界遗留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内政发[2000]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蒙陕边界红碱淖争议段和席芨滩争议段问题的请示》(陕政字[2000]87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桂边界永安关、千家洞、茶冲3处争议地段有关情况和意见的报止》(中机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裁定湘桂线勘界遗留问题的请示》(桂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5
国函[2011]153号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6
国函[2011]155号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福建省和广东省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5-56
国函[2011]154号广东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海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湖南省、广东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4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14)
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县边界争议问题的请示》(甘政发[1999]8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对裁定我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与甘肃省玛曲县行政区域界线意见的报告》(青政[1999]47号)收悉。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勘界工作联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15)
湖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渝府文[1999]4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1)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同意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边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用于兴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边检大楼及配套设施的地段,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从批复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桂政报[2001]2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4)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鲁豫两省金堤河段边界走向问题的请示》(鲁政发[2000]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鲁豫线金堤段和部分黄河段勘界意见的请示》(豫政文[1999]2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4-55
国函[2011]152号河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4
国函[2011]151号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6-57
国函[2011]156号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92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江西省、广东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3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14)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围场县与克什克腾旗、沽源县与多伦县两段行政区域界线意见的报告》(冀政[1999]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2)
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请求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陕政字[2001]19号)收悉。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4)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青海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新政发[2001]3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青海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5)
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苏政发[2001]10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4)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审核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内政发[2001]9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的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