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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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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定位不当、人为孤立专利间接侵权等原因,学术界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必要的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在现行侵权立法的整体框架内,在充分顾及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在专利立法中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方面限定共同侵权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王迁 《科技与法律》2005,2(2):50-59
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是指未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者基于某种特定行为,或与直接侵权者之间的特定关系而承担的责任。本文梳理了外国版权法中有关“间接责任”的立法体例,对“帮助侵权”、“替代责任”、“从属侵权”和“许可侵权”等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间接责任”与各国的国情和立法政策密切相关,缺乏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应在完善版权立法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成败经验,建立适合中国的“间接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迁 《法学》2005,(12)
版权法理论中的“间接侵权”是指那些本身虽未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但却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早期版权法中“间接侵权”规则只是一般侵权法规则的适用,已经不能适应高科技时代加强版权保护和促进特定相关产业发展的现实政策需要。在版权法中对“间接侵权”规则加以具体规定,即实现“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已成为国际趋势,这也是我国未来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采取的立法策略。  相似文献   

4.
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定位与规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术界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定化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但司法活动在遵循现有共同侵权立法的规定前提下,偶有突破。从平衡知识产权人、技术提供者、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应将民事《侵权责任法》作为上位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作补充和例外规定。在坚持间接侵权的共同侵权性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对其认定应把握更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熊琦 《知识产权》2009,19(6):66-73
著作权领域的间接责任制度来自于美国的普通法,其主要由替代责任、帮助侵权与索尼原则构成,并在新的判例中不断丰富完善。然而,在与P2P相关的一系列判决中,美国法院对间接责任中“非法意图”扩张解释,排除了索尼原则的正确适用,使新传播技术的提供者难以预见其潜在的法律责任。Grokster案中明确的引诱侵权修正了传统间接责任中的这一问题,其对责任人“意图”的清晰界定可以完善间接责任的判定标准。我国相关立法还没有间接责任制度,美国判例法的相关发展进程可为我国立法提供一定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6.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7,25(2):101-106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提供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依据,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缺憾.故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应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化.通过引介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类型及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专利间接侵权规则肇始于美国司法判例,旨在强化加害人责任,使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作为帮助、教唆他人侵权的一种特定类型,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救济程序及所发挥的功能均没有跳出民法共同侵权的一般原理。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的体系化视野,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更有助于法官把握问题的本质,从而给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判决。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侵权两种特定类型,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的以直接侵权为原型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在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构成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不作为侵权。随着社会和侵权法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解决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和认定问题的重要功能,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间接侵权领域,不作为侵权只是间接侵权的一种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物的支配管领领域和特定社会活动领域。间接侵权的发展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的扩展,使得侵权法中违法性判断标准从一元结构转变为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并存的二元结构,并由此使得间接侵权中违法性与过失的关系呈现一定的交错之势。  相似文献   

9.
朱冬 《法律科学》2013,(4):174-184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10.
黄皓翔 《法制与社会》2010,(28):118-118
专利法的发展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专利权间接侵权进行分析和对比国内外的立法状况,提出了完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专利法》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受“产品”的限定,不能对脱离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提供保护,因此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开发软件和提供下载,否则会违反立法原意并架空间接侵权规则。也不能将用户安装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并根据认定间接侵权的“独立说”将提供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认定为间接侵权,否则将突破“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限制。应通过修改《专利法》,单独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解决“软件分离”带来的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源起于1871年美国司法判例,立法价值取向在于寻求专利权保护的最大化,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及非专利产品。本文以美国判例为线索,并结合该国经济政策背景,分析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与抗辩,以作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立法的理论和制度借鉴。  相似文献   

13.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其专利法中都对专利间接侵权作了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这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我国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一直没有作出规定。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以及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梁志文 《法学论坛》2006,21(5):100-107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我国实际,从间接责任的主观要件的认定、立法体例的设计等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研究,对其在中国的版权法下面临的责任展开探讨,并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为我国网络行业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玲 《政法论丛》2009,(2):41-45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需求,我国应对专利间接侵权做出明确规定,而不宜适用共同侵权规则。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对间接侵权应该有一个抽象概括的规定,以使专利法等法律规定的间接侵权有一个上位法的依据。而且,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应做出详细规定,以区别于专利直接侵权和专利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关键是是否可以认可停止请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停止请求权的可否性及其范围成为日本争论的焦点和立法的课题。根据日本近年来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相关案例的纷争类型,虽然可以将侵权类型分为场所机会提供型、工具提供型、系统提供型三种,但依然存在继续考察和讨论的余地。我国学术界提出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表现类型与日本间接侵权的三大类型相比,稍显注重法条规定中出现词语的机械套用。此外,日本就构成间接侵权的认定、在法理上如何形成间接侵权的有效救济,特别是停止侵害救济的可行性等问题的提出,对我国在立法和学术研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借鉴参考。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一删除”规则,判决书中援据的法律却五花八门。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描画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责任区分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也要根据技术水平、交易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相似文献   

20.
分析环境侵权的类型有助于获得对环境侵权的整体性认识,为立法提供依据。将环境破坏型环境侵权从传统环境侵权中分离出来,与污染型环境侵权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环境侵权类型,并对其构成要件及救济制度作出相应立法规定,有利于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完善。对共同环境侵权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不同的共同环境侵权的具体构成要件并确定相互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环境侵权的受害者能及时确定环境侵权诉讼的被告并获得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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