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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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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编中,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之法律地位。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文设计,封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未作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存在标的物规定不科学,采取列举式禁止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非全面,“转包”不应成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方式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变更登记不合适,承包地收回不合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封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相关条文内容设计、取消不合理条文和增加相关条文内容设计的建议。最后,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  相似文献   

2.
本文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权能有缺陷、保护不力、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应采取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权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规范农地登记制度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中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整体上看比较符合中国农村的现状。但是,在具体制度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流转制度的不明确,承包期限的有限性以及登记制度的缺陷等等,这就使得农村中存在的土地问题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因此,有必要适当的完善《物权法》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其权利性质的模糊、流转形式的混乱、权利变动模式的矛盾而在现实中困难重重,并引发了诸多问题。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地流转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克服主体虚位、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确定用益其物权属性,对流转形式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在物权立法中还应建立完善土地公示登记、流转合理限制等配套制度,并通过物权法立法进行统一整合。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刘俊 《现代法学》2007,29(2):170-178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我国很多农村得到实践,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很多学者从多重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述,本文拟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生的原因,入股条件以及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法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阐述,希望对相关立法规范的制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必将实现由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的转化。如何适应这一转化,在债权法保护的基础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更为可靠的物权法保障,以充分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摆在每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特有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设立的公示方式实际上采用了动产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无法归入任何一种现有物权登记模式,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登记。由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物权登记,中国《物权法》中的登记概念并不具有同一性。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生产性财产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中定位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说,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均可以用以出资,以促进物尽其用,增加社会财富.本文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手段之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应然性,旨在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用益物权,增强其流动性.使之成为可为公司投资的财产.针对可能出现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在对公司和合作社的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仅有合作社并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其财产性能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论《物权法》草案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因为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不同,所以物权法草案中宜将两者作分立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以兼顾法律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可准用中介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调整.关于建设用地的续期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物权法可仅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程序由单行法规定.对于设定了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者可以将该耕地抵押.这样不仅符合法理,也是现实的需要;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配套制度设计予以控制.对特许物权,可在物权法中列出名称,由特别法规定相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张超 《法制与社会》2010,(33):37-38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它牵扯政府和农民许多重要的利益。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中做出选择,并提出了我中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3.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中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河北法学》2005,23(3):31-34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在总体上表现出有限性、滞后性、消极性的特点。土地征收 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制度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强职权主义模式和相对人主义模式两种。我国应选择相对人主义的立 法模式,强化土地征收中的承包人意思表示。对承包人意思表示制度的具体构建,应从明确承包人是土地征收中 的独立意思表示主体,以及界定承包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4.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刚 《法学杂志》2006,27(2):83-85
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客体是土地所有权,而忽视了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国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单独征收。这样农民既可以直接获得征收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又避免了集体经济组织挪用私分农民的补偿金现象。这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兼评《物权法》第128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马特 《河北法学》2007,25(11):79-82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反哺农村,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赋予农民转换身份的自由,使农民真正成为一项职业而非身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对限制的理由予以反驳,并揭示该问题背后所蕴含的集体与农民的定位,由此对《物权法》第128条进行相应的分析与建议.  相似文献   

16.
鄢超 《法治研究》2010,(5):66-70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流转方式本质上是设定新的派生性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设定行为。鉴于转包现象在农村大量实践的现实,立法应当对之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从体系上加以完善,包括在制度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性质和政治伦理功能及经济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流转必须登记.并宜统一采用《物权法》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债权,物权化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物权法的制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界定为法定物权,依照承包合同产生,无需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相似文献   

20.
肖新喜 《河北法学》2011,29(11):116-121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重侵害。分析其受侵害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有效保护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益意义甚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使集体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决定了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应该与成员变动一致。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使其具有稳定性,其所内含的变动性与稳定性的冲突是妇女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根本原因。针对以上冲突,提出三种解决冲突的方案供学界参考,以期能对保障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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