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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松 《政治与法律》2006,18(3):156-160
服刑能力是罪犯接受刑罚惩罚的能力。对一个具备完整服刑能力的罪犯实施惩罚是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一个服刑能力有缺损的罪犯实施强制性改造则是非人道的、非正义的。我国对服刑能力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致使服刑能力成为刑罚改造实践中的一个盲点。本文对服刑能力从内含之价值、认定以及对服刑能力受限者该如何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3.
减刑制度相对于其他刑罚制度,实践应用最广。在对罪犯的惩罚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数服刑犯罪人都可能受益于这项制度。它体现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效益性原则。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和个别化,有利于对服刑犯罪人的有益改造。减刑的公平、公正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刑罚目的和刑罚执行功能的实现。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减刑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宽泛和粗糙,亟待进一步完善,以使其适应我国新时代的法治要求,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本文主要围绕监狱管理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对减刑制度引进听证程序进行法理分析,完善制度缺陷,实现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4.
罪犯的减刑同社会支持存在不同程度的正相关性。监狱惩罚制度和劳动纪律使罪犯很难建立起信任的人际关系,出于对亲人的信任感,罪犯更加倚重社会支持。建立监狱与社会支持的双向联系和沟通,改善监狱的服刑环境,让罪犯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体会到社会的人文关怀,这样会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相似文献   

5.
监狱行刑客体与监狱行刑对象既密切联系,又有着原则区别。监狱行刑对象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他是监狱行刑客体的载体。而监狱行刑客体是指对于正在狱内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具体指向。具体又分为惩罚客体和改造客体。监狱行刑的惩罚客体是罪犯的人身自由,某些罪犯还包括政冶权利。监狱行刑的改造客体是导致罪犯个体犯罪的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惩罚改造的对象是在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由此决定了社区矫正首要特性应当是惩罚性。但从全国部分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看,社区矫正组织普遍重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惩罚性措施不落实的现象。这不仅有悖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弱化了刑法预防、惩治犯罪的功能,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质疑或否定。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现象,认真研究并采取对策予以纠正,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7.
“罪犯服刑能力”一般指罪犯适应监狱环境、承受刑罚惩罚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罪犯认知能力与行为能力。从实践看,它是影响罪犯安心服刑的重要因素,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潜在要素,是影响监管改造质量的内在因素。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却十分不够。因此,加强对罪犯服刑能力的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8.
正监狱管理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主要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第二层面主要解决罪犯这一特殊群体与社会割舍不断的婚姻家庭及罪犯社会化、再社会化管理等问题。目前,全国监狱年均押犯160万名。这些押犯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仅靠监狱无法解决,刑释人员出狱后与社会对接及预防再犯罪、社会化等问题,亦不是监狱所能独立承担的,都涉及罪犯第二层面的管理问题。借鉴社区管理模式,建立专门"监狱社区",社区成员是监狱里的服刑人员,监狱主要负责对服刑人  相似文献   

9.
《人民调解》2012,(7):28-29
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基本信息核查是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通过此项工作,可使安置帮教部门与监管场所在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沟通上做到无缝衔接,将安置帮教工作延伸拓展到服刑在教阶段,促进监管场所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为提高改造质...  相似文献   

10.
服刑能力是罪犯接受刑罚惩罚的能力。对一个具备完整服刑能力的罪犯实施惩罚是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的,但是对于一个服刑能力有缺损的罪犯实施强制性改选则是非人道的、非正义的。对服刑能力应当予以必要的关注。服刑能力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以及服刑能力受限者的法律处置方法在《监狱法》应当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1.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分阶段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1.向罪犯宣传心理学的一般常识;2.指导罪犯注意学习和劳动中的心理卫生;3.帮助罪犯了解自我,培养他们自我接受的态度;4.引导罪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5.帮助罪犯学会自己调节情绪;6.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知识方面的教育。服刑初期的心理健康教育旨在使罪犯初步了解和掌握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对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配合监狱部门的工作;服刑中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罪犯全面适应改造生活.完成各项任务;服刑后期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是帮助罪犯巩固改造成果,配合出监教育,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12.
罪犯自我闭锁心理是罪犯改造过程中常见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现象具有隐蔽性、封闭性、自我中心性、自我防卫性等特征。它的产生与罪犯所处的监狱环境、消极的社会阅历、法律的惩罚性、思维方式以及监狱环境的外部条件等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它直接使罪犯的心理活动自我封闭,不仅在服刑中使罪犯产生人际关系障碍,而且严重影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活动。因此,优化监狱教育改造环境;在罪犯中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培养罪犯健康心态;加大情感投入,打开罪犯的闭锁之心;转变教育改造观念,改进教育改造方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等是矫治罪犯自我闭锁心理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3.
《检察风云》2013,(4):6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第一次听到这个词,大概是在2002年的10月,香港明星谢霆锋因妨碍司法罪被判240小时的社区服务,免去了坐监服刑,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聊的话题。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10个年头。与监禁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罪犯不需要在监所服刑,而是在他生活的社区接受教育和改造。刑罚的执行者也由监狱变为罪犯所在街道司法所。一般来说,社区矫正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在外服刑不致于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相继写入  相似文献   

14.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实现在惩罚他们的同时,完成对其帮助和矫正的目标.使其能够顺利改造和重归社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未成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5.
惩罚改造罪犯和罪犯人权的保障是对立的统一。其对立性表现为:一方面,一些监狱干警过分注重惩罚和改造,忽视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当罪犯提出人权主张时,传统的管理、教育模式受到冲击,感到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一些罪犯不切实际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监管秩序发生了冲突。统一性表现为:从整体上看,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惩罚和改造,只有保障罪犯的人权,尊重罪犯的人格,改造内容才能为罪犯所认同。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通过改造使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学会生存的技能,从而立足于社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就是对罪犯最根本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在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困难。监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目趋加大,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暴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结合起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消除其主观恶性,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相似文献   

17.
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比,思想不成熟,行为更为偏激,正处于叛逆期的他们,在面对社区服刑期间的压力时,表现得更为焦虑、敏感。因此,如何与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沟通,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工作者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道难题。  相似文献   

18.
苏金元 《法制与社会》2013,(20):198+214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压力。未成年人是社会特殊的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要以教育为主。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将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可以很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逐渐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社会化”与“监狱人”的逻辑悖论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社会化的外延大于再社会化,再社会化的外延又大于强制再社会化。近年来,关于“罪犯社会化”的提法不准确,不严密。监狱对罪犯实施的惩罚与改造属于强制再社会化的范畴。罪犯并不是非到监外服刑才能社会化,限刑的本身已属于强制再社会化,没有必要在此之外再搞体外循环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20.
一、感化教育的内容同其他教育活动一样,感化教育的内容是联结教育者(管理人员)和受教育者(服刑人员)之间最根本的纽带。作为管理人员来说,选择什么样的教育内容,关系到是否正确体现党和国家的改造政策,是否符合改造罪犯的社会要求;作为服刑罪犯来说,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内容,则关系到他能否激发积极向上的改造需要和动机,能否产生优良的情感体验,以及能否促使其思想、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总之,积极的教育内容,直接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改造政策,符合社会对改造罪犯的客观要求,也能激发服刑罪犯产生向上的改造需要,引起积极的高尚的情感体验;相反,消极的教育内容,则歪曲党和国家的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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