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作出规定,但民间订立婚约的现象则是普遍存在的。一旦因为婚约问题而引发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不足以解决婚约问题。为指导人们订立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理念的婚约,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婚约纠纷案件,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于婚约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的、制度上的研究,尤其是用如何立法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更具有建设性意义。本文正是以此为目的,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在我国建立婚约制度的可行性,希图为我国婚约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2.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婚约在我国民间有着强大的生命力,现行立法回避了婚约问题,使大量婚约纠纷无法解决。事实上,人们订立婚约,是一种民族传统习惯,而且婚约自身也具有许多功能因素。本文从婚约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婚约的性质、效力、婚约解除、无效和撤销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论述婚约制度,同时提出建立我国婚约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婚约作为千年传承的风俗制度,至今仍在民间广泛存在。当前婚约的立法缺失给实践中婚约纠纷的解决和司法裁判带来了极大困难。重新审视确立婚约制度的实践意义,借鉴域外婚姻制度的成功经验,是我国民事立法对婚约问题的应有之策。  相似文献   

4.
关于婚约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采取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造成了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民事纠纷的产生.立法机关应当正视这一社会现实,对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及婚约的解除等给以明确界定,以利于我国婚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婚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则将婚约排除在制定法之外,列入道德调整的范畴。现实生活中婚约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欠缺而消失,相反,基于传统文化影响,订立婚约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物纠纷有增无减,婚约纠纷就处于大量出现却又无相应法律调整的尴尬状态。立法须关注与回应社会现实,只有完善婚约立法,才能够统一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6.
法律对婚约之效力、诉讼主体的确认、彩礼归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等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几乎空白,成为司法机关无力解决的一系列难题,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严重现象,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婚约制度将对填补我国婚约立法,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关于我国婚约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不提倡不禁止 ,但实际生活中却出现了问题 ,急需规范。因此 ,我们应当结合传统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婚约制度。  相似文献   

8.
两岸婚姻法律制度在立法取向、名称体例和婚约结婚等方面有所不同,各有优劣,两岸应取长补短,有必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因订婚、悔婚产生的彩礼纠纷不断,婚约纠纷普遍存在。然而,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约,遇有纠纷只能依最高院司法解释予以事后调整。法律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必然要在做到事后调整的同时,也要做到事前指引,这是法本身的要求。婚姻法正面规定婚约与否定社会现实中婚约运作中的不合理同样是纠纷解决,并不因为肯定性规定或否定性评价而阻碍婚姻自由的贯彻。面对订婚的社会事实和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纠纷的频频发生,法律的事前指引比事后调整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婚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采取放任的态度,完全由道德调整,婚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国现实生活中广泛采用婚约的实际与我国婚姻法对婚约规定的缺如极不相称。现实生活中人们广泛采用婚约是因为婚约存在道德的规制效力,婚约的采用能增加未来结婚的期望性。但是,如果婚约仅有道德约束性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那么,婚约就很有可能只是约束了有道德的守约人,对道德低下的人任意毁约反而是一种纵容。既然婚约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当然应该有其法律效力,只是其效力的范围不及人身而已。我国婚烟法对婚约的放纵显然缺乏法理的支持,对因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根据军人与非军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是缺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明清时期,宗法宗族制度对妇女婚姻生活的消极作用比较大,主要在婚前剥夺女子受教育权利;婚约的缔结主要从宗族利益考虑;婚后生活受到夫权、族权的严格控制;强迫妇女守节等方面有所表现.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提倡男婚女嫁轻钱财,重人品;反对索取重聘厚奁,嫌贫易富,操办奢靡,讲求排场等陋俗;严禁溺杀女婴.  相似文献   

12.
婚约现象在我国特别是农村仍然大量存在,但我国法律未将婚约纳入调整的范畴。文章探讨了婚姻的性质,并分析了婚约解除后财礼的返还问题。  相似文献   

13.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称为订(定)婚。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理论界也普遍认为不宜在法律中规定婚约。理由有三:一是为了防止包办婚姻;二是为了照顾在恋爱期间可能发生的变化;三是为了顺应世界潮流。但是,婚约目前在群众中仍普遍流行,而且现实生活中,因草率结婚而导致离婚、借婚姻索取财物、借谈恋爱玩弄女性等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以法律的形式  相似文献   

14.
蒋莺同志在《婚约作为结婚的程序要件之我见》(《政法学刊》1987年第3期)一文中,把现实生活中因草率结婚而导致的离婚,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借谈恋爱玩弄女性等不良现象,均归结为法律没有规定婚约的结果。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作者提出应将婚约作为结婚的程序要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如无故毁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笔者不能苟同,并拟就蒋文观点提出几点商榷意见。婚约,是一男一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订立婚姻契约的预约。因此,婚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当事人为将来订立婚姻契约的男女双方;第二,婚  相似文献   

15.
论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英、美、德、法等国的成文法或判例法大体上可分为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之债、兼跨"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其他依法律之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之债四种.就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学说大体上可分为债务不履行说、侵权行为说、违反"契约性的婚约"构成债务不履行而违反"事实性的婚约"构成不法行为说、财产损害赔偿基于契约不履行而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行为说、特种责任说五类.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当属侵权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16.
黄娟 《工会论坛》2006,12(5):162-163
“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相似文献   

17.
从整体上看,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萌芽时期、探索时期、发展时期和推广时期四个重要阶段。勾画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公共行政的发展,知己知彼,相互借鉴,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8.
婚约彩礼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彩礼也应返还。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何明确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的认定及将离婚诉讼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分离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
婚约“彩礼”返还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彩礼作为婚约的伴生物已存在了几千年,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效力的忽略导致了彩礼法律属性的混乱.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返还的3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现象,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彩礼的法律属性做进一步分析,确定其赠予合同的性质.婚姻法应明确婚约无效的规定,为彩礼的有条件返还确立法律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框架下,国家法与民间法同时存在并引发冲突,尤以婚姻家庭领域为甚。婚姻习俗与制定法发生冲突,使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受重创,协调两者冲突尤为关键。以天津农村地区为例,对婚约、彩礼等传统婚姻习俗的存在状态进行考察。婚姻习惯与制定法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譬如婚约的效力、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条件及比例等。在坚持现行法律规定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民事尤其是婚约与彩礼纠纷审判中引入习惯,积极运用习惯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是解决纠纷、协调冲突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