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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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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如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此种现实,各级人大代表大声疾呼,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正在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比较笼统、零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等明显缺陷,而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则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应参照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尽快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使其适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3.
吴韬 《传承》2011,(26):84-85
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4.
吴韬 《传承》2011,(10):84-85
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5.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和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滥用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多发,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深圳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案,2010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员工涉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等[1].个人信息滥用的严峻现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检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地位愈发失衡,传统个人赋权保护路径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为有效制约信息处理者并协调其与信息主体间的不平等地位,域外学界提出了信息信托的概念,并发展出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模式,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为信息主体利益考量的信义义务;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模式,由第三方受托人提供独立的信息信托服务。两种模式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洞,需要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加以反思。在肯定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思路的前提下,宜对信义义务主体加以修正,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承担信义义务,并对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加以界定,发展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7.
信息的流失,让个人隐私成了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对国家就此开展立法起草有何建议,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时代下,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引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有利于弥补既有规制模式之不足,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共利益极有裨益。但是,检视相应制度规范和实践案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起诉顺位错乱、起诉主体单一、赔偿责任适用混乱之问题。要以法律解释与制度供给为进路,确立“社会组织优先、检察机关后备”的起诉顺位、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明确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之合法性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作出严格限制规定,以期制度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9.
翟峰: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刻不容缓四川省广元市人大环资委主任翟峰撰文说,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篡改的隐患也随之出现。可见,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一是有利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运用和操作层面上得到更好地施行。宪法第三十五条、四十条、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理应得到相应…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集中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首次提出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这是对有关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的补充修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相关规定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或欠妥之处,如犯罪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犯罪客观方面亟需完善、缺少过失犯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各国政府采取各种方式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与此同时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一定挑战。尽管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在涉及到公共秩序时,一定程度上需要让位于知情权,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隐私权也十分必要。只有坚持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才能妥善处理好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蒋平 《公安研究》2013,(8):49-58,89
当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既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要妥善解决好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应从法学基础理论入手,论证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从工作实务出发,考察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司法实践,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系统地分析相关原因,构建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13.
目前许多网络平台、APP为了全面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而订立了“半强制条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立法保护滞后,实践中也面临重重困境,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为此,需要从动态多元的角度探讨大数据时代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以完善法律规范为解决路径,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障,为我国网络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4.
新闻点击     
《公民导刊》2011,(11):3
江苏: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中几条明确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业界更称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随着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立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显得越来越紧迫",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隐私"保护的有17部法律,涉及"隐私权"的有3部法律,"但隐私和个人信息毕竟不同,譬如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信息的开示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也会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构建一个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需要从完善立法、规范公权等方面加以努力。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普及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正经历着个人信息侵权的困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侵害手段的技术性、侵害方式的隐蔽性、侵害领域的无地域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的特点,而相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个人信息的界定狭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无系统、比较零散,法律保护范围比较狭窄,而且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因此,必须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保护,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和行业自律建设。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侵权的非法产业链条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泛滥,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技术性、隐蔽性、无地域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及后果的严重性,要求社会必须加快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必然选择,是个人信息有序流动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信息化时代的内涵所在。因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18.
不利个人信息是指对公民人格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信息,如犯罪纪录、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录等.这类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理论上存有争议.探讨这一问题对于保护特定群体的人格利益和建立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拓展到所有危害程度达到行政法评价程度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超目的使用和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方式。①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与难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信息化社会的顽疾之一,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必须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20.
《公民导刊》2013,(4):2-2
公民个人信息频遭泄露、倒卖,电话中奖、短信诈骗、垃圾广告频频骚扰,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对公民却保护不足……这些现象今后在厦门有望得到改善。厦门市信息化局副局长刘冬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此类专项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涵盖方方面面,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职业经历、收入情况及其他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信息。《办法》明确规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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