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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刘磊 《财经法学》2023,(2):36-50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私密信息应有的合理使用空间被不当限缩,有必要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在将私密信息划分为非敏感私密信息和敏感私密信息的基础上,前者可通过《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后半句“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至第7项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情形,后者则可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应优先于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解释思路,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2款“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前提下,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至第7项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情形。  相似文献   

2.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宪法和一些民事立法中,部门法中并没有直接承认个人信息权,也没有一部冠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立法。不过,我国已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程序,并且已经形成专家立法建议稿,如齐爱民教授主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和周汉华教授主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是其中的代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保护原则、保护机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1):26-35
风险社会下,为应对空前激发的安全保障诉求,公共空间开始普及人脸识别应用,产生了个人身份建构权侵犯等风险。公共安全保障不得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人脸识别在公共空间的大规模运用应以公共安全保障与个人身份保护并重作为价值目标,体现从个人信息有序共享向个人身份保护的理念转换。为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身份保护,应构建法律、技术、伦理"三位一体"的系统规制体系。具体而言,我国应强化公共场所管控者的"守门人"义务,明确开发者基于信息身份保护的设计义务,同时培育公众的"数字理性"素养。  相似文献   

5.
何永东 《法制与社会》2012,(14):249-250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为人格利益之一种.在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现有的法律不能对个人信息提供完整保护,我国也缺乏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措施.因此,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行业自律,加强个人信息主体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路径对于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十分重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包含大量的私法规范、制度和原则,因此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与《民法典》作关联解读与适用.由此,需要充分认识到《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内在密切关联,正确看待二者的关系.《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私法规范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后者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应优先适用,而在其没有规定的时候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中将二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或者对《民法典》采取排斥封闭的态度,都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对个人信息保护来说也是不利的.  相似文献   

7.
新冠疫情发生后,我国积极利用大数据予以应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时也有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发生,如何在积极防疫的同时对个人信息提供足够保护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内容.结合与欧盟、韩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提出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信息最小化原则,进一步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主体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正>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脸识别逐步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带来便捷的同时,泛滥使用导致人脸识别信息被无序采集、储存与处置,引发民众关于人脸信息安全的担忧。一、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人脸识别信息的必要性及优势(一)人脸识别信息的特殊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生物识别信息”定义为敏感个人信息。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除了具有普通个人信息的人身价值、商业价值与公益属性以外,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1):5-14
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导致的信息安全风险饱受社会关注,学者们基于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算法治理、技术应用场景限制等视角提出了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方案。尽管人脸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指向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但这些同样存在于其他生物识别信息,并不足以成为专门规定和单行立法保护的必要事由。在审视和反思现有学说有关人脸信息与人脸识别信息的客体范围混同和场景化理论的解释误区的基础上,我国刷脸问题的治理逻辑不应当陷入"新型信息技术引发社会风险有必要专门规制"的僵化理念,而是应当以增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关刷脸技术应用的透明度为基本立场,基于场景一致性理论和人脸特征识别比对数据库的标准化来限定刷脸技术的必要性情形。  相似文献   

10.
从个人隐私权与信息权被列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出炉,从抖音与微信读书的侵犯用户信息权,到旷视科技等人脸识别公司被推至舆论焦点,再到"戴头盔看房"行为被推上热搜个人信息保护在2020年受到的关注和取得的进步,值得被我们深深记住。  相似文献   

11.
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如含有个人信息,则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我国现行政务数据共享的某些做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为夯实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基础,防范相关风险,我国应制定一部政务数据共享法,为政务数据共享划定禁区,明确可以共享的个人信息类型,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同时,我国应避免建立大型中央数据库,而是以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共享。  相似文献   

12.
随着信息产业的发达与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增长,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使得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极其容易,个人信息很不安全,个人信息在信息时代面临着一系列危机。本论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立法研究,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指出我国应该加快立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3.
韩思阳 《法商研究》2023,(4):87-100
个人信息保护应采用权利模式,引入行政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主观公权利有助于完善权利体系、保障公法救济、提升执法动力,复杂利益平衡将主要交由立法机关负责。信息主体作为相对人时,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条款可作为保护规范提供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保护。信息主体作为第三人时,辨识保护规范的重心从私人利益变为公共利益。既保护私人利益也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文证成主观公权利,而仅保护私人利益的条文证成私权利。这样一来,既可明确公法介入与私法自治的边界,也可避免有关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67条相结合可能导致的公法介入泛化问题。  相似文献   

14.
齐爱民  张哲 《人民检察》2023,(10):15-19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点到面、从面到体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从注重保护到兼顾保护与利用、从整体框架设计到配套制度供给、从普适性规范到特定行业规范的发展趋势。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区块链、ChatGPT等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法律挑战。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体系性,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国际性,明确区块链责任主体和个人信息权利实现方式,注重对ChatGPT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透明度的监管,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5.
程雷 《现代法学》2023,(1):90-10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将刑事诉讼统一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需要认真研究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核心规则“告知-同意”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失效,同意规则无须适用,告知规则设置了宽泛的例外,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应当明确例外的界限与适用情形。对于个人信息保存时限、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自动化决策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刑事诉讼中都应当进一步予以细化规定。个人信息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呈减损状态,但不应被彻底剥夺,应当着力强化刑事执法、司法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义务,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若干支撑配套制度,包括将规制场景由技术侦查扩展至更为广阔的信息收集实践,强化事先数据合规制度建设,增设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系统中投诉处理的负责机构等。  相似文献   

16.
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建构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公私部门一体调整的宣示性立法模式,目前既无法为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足够的规则指引,也未充分满足数字政府建设的需要。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建构,不仅需要考虑公共部门相对私人部门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特殊性,还要兼顾数字政府在技术和治理这两个层面的革新,进而制定专门规则。风险规制模式不仅是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为一体调整模式提供理论基础。通过风险预防原则的适当运用,对个人信息权利的风险化解释与调适,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价等风险规制机制的灵活运用,以及合作治理、独立规制机构、技术治理、回应治理、试验规制和软法之治等风险规制策略的共同配合,建构以风险规制为导向的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是我国未来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就其立法模式而言,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联网管理法”,当前网络安全、网络侵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问题相对突出,且法律规范存在缺失,有必要在这些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互联网立法中应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资源高效利用,市场、技术与制度“三对关系”。互联网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应注重发挥行业自治能力。  相似文献   

18.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9.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相似文献   

20.
当网络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方便我们查阅各种信息的同时,个人信息正在被非法之徒窃取牟利。高发的网络盗窃个人信息案件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本文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界定网络盗窃个人信息,同时借鉴国外立法浅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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