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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建构起来,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领域的积极作用亦未充分展现。为此,应加快构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在企业合规理念充分导入的基础上,遵循公益优先、激励性制裁、专项整改和合理配责原则,从应用场域、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和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着手,运用系统化思维,统筹考虑企业日常合规建设、行政监管、违法企业的合规治理、行政与刑事合规中的监管验收等问题,建构中国特色行政法合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
无论是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还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考察和评估,都要以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引入相称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应与所要达到的合规目标相契合,并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避免使企业承受过度的和不必要的合规负担。这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也有助于确保合规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司法正义原则。目前,英国、法国和美国在合规整改制度中已经确立相称性原则,甚至还将这一原则奉为有效合规的制度保障和核心理念。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试点中已经初步引入了相称性原则,并据此确立了有效合规建设、考察、评估的基本标准,甚至根据企业规模初步创设了“范式合规”与“简式合规”这两种合规整改模式。通过总结我国合规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从完善合规整改模式和改进合规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全面确立相称性原则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3.
相对于企业自主性合规而言,企业在行政机关推动下所实施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目前,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合规指导、行政合规强制和行政合规激励等三种方式。其中,行政机关通过发布合规指引等方式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指导,已经得到普遍的推行,但还存在着缺乏针对性、缺少有效合规标准以及没有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行政合规强制制度在一些特定领域中得到初步适用,但还存在碎片化和分散化的问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合规强制机制。行政合规激励机制尽管在证券、反垄断等监督领域得到建立,但适用案例较少,所包含的“以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制度特征并不明显。未来,根据“预防性监管”和“协商性监管”的理念,在法律中注入更多行政合规指导、强制和激励的制度因素,为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更大授权和更大空间,这将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法律课题。  相似文献   

4.
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有助于克服涉案企业单纯刑事合规的局限性、激发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热情以及保障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正当履职,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中面临行政机关参与合规整改的相关规范不完善、涉案企业进合规整改程序的标准不一、合规评估标准主观性强以及后续监管缺位的挑战,需要在统一合规评估标准、优化合规成果评价与后续持续考察等方面予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5.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处理好企业合规与行政规制、刑事司法三者关系。促进企业合规是行政规制的必然延伸,应合理区分企业守法义务与合规义务,进而确定行政权力介入企业合规体系构建的路径及行政权力介入企业合规整改的界限。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刑事司法机关在促进企业合规整改时不能过度干涉企业自治,干涉范围应限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及运行方式,纠正其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管理因素。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需要同时解决“刑行衔接”问题,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被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的涉案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必要的程序路径及保障;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合规整改成效时给予从宽处罚,且不影响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6.
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良好实施,是企业合规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按照刑事合规整改的成功经验,有效合规整改可以包括合规计划的设计有效性、运行有效性和结果有效性等三个要素。为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合规监管人可以具有三种角色:一是合规计划设计的监督者;二是合规计划运行的指导者;三是合规整改验收的评估者。在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考察过程中,要确保合规监管人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既要科学地设定其合规整改督导方式,也应为其履行合规监管职能确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7.
企业合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该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主导行政监管机关、行业组织、企业代表等,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与重点人员设计专项合规计划,以检察履职助力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犯罪,增强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竞争力。各类企业应当在借鉴美国合规计划构造的基础上,吸收专项合规计划的精髓,根据自身需求建立一套设计良好的、具有足够资源和授权支撑的、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发现和预防犯罪的合规计划。  相似文献   

8.
郭华 《法学论坛》2023,(2):16-24
刑事合规基于行政法上的合规义务与刑事责任形成了内在勾连,通过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倒逼企业主动建立和积极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然因我国企业合规理论观点和建议方案及范式选择深受国外合规的影响,将其移植在与国外不同的我国司法体制上,特别是将单位刑事合规镶嵌在我国以自然人犯罪行为为适用对象的刑事实体法和以被追诉自然人案件所设计的程序法中均体现出不适性。我国刑事合规立法需要厘清这些观点与建议背后的问题,力避刑事合规出现刑事化的倾向,应以本土化的“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其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和法定术语,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刑事合规问题的决定》的综合性立法的传统范式,架构企业合规、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在行政法上将企业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刑法确立行政犯的前置基础,实体刑法规定合规罪责阻却事由及量刑从宽的抗辩理由,诉讼程序法设置合规程序出罪或者从宽处罚的刑事激励机制,摆脱嵌入式单位诉讼程序立法与整体程序分轨离散带来实践运行的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相似文献   

10.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自我国监管部门引入合规监管方式以来,有效合规管理大体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制度模式。其中,日常性合规管理是企业在行政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以预防相关合规风险为主要出发点,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合规整改则是企业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压力下,或在国际组织采取制裁措施的情况下,以减轻处罚或者取消制裁为目标,针对业已暴露的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措施。在确保企业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方面,这两种合规管理模式各有其制度结构和公司治理功能,也存在着各自的优劣得失。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方面,这两种模式既可以相互转化,也可以相互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从全球视野来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是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前提与保障.在检察院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中,将独立监管人引入合规监管制度是一个亮点.独立监管人不仅在发源地美国以及后续效仿的很多国家中大行其道,我国实践探索对此也甚为青睐.但独立监管人并非超级英雄,即便是在制度与经验都比较成熟的美国仍然难逃实践困境与学术批评.以美国独...  相似文献   

13.
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14.
高层承诺原则是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重要制度保障。理解高层承诺原则的关键是区分“合规治理职能”与“合规管理职能”,企业董事会、执行团队应在领导、监督和实施合规治理职能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从而为企业的合规管理活动创造条件。根据该原则,企业高层需要建立合规领导机构,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并确保合规计划的持续改进和完善;通过制定商业行为准则、发表声明、参与培训和交流以及率先垂范等方式,向全体员工、投资人、分支机构、商业伙伴等传达合规治理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念和合规管理的知识技能;保证合规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投入,有力地协调合规与业务的关系。最高层对合规治理的承诺和重视,将成为企业合规治理的“动力之源”,是企业合规管理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强大支撑力量。  相似文献   

15.
李本灿 《清华法学》2024,(1):134-153
通过归纳总结域外相关立法、学理不难发现,刑事合规无非是旨在推动企业自我管理的刑事法制度工具。从这一概念出发再来审视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可以发现,刑事合规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呈现在单位犯罪以及业务关联性渎职犯罪之中。以现行制度为观察对象,可以归纳得出,当前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呈现如下特征:以前置法合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定危害结果出现为原则,危险创设为例外;以具体领域内的个别化立法为原则,缺乏一般性罪名;新罪名的设立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且利益关涉重大为前提。沿着这一思路,可以大致预见刑事合规分则立法的未来方向:第一,不宜设定一般意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合规条款;第二,在个别领域内,可以通过“完善迷途知返条款”“在关涉法益重大,问题频发的领域,确立相关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强化间接规范的合规激励效力”等方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合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  相似文献   

16.
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对合规义务的理解偏差,使得合规成本过高、“纸面合规”等问题不断涌现。合规整改不仅要考虑到涉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合规整改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经过对第三方机制中合规目标、合规义务的重新检视,明确第三方机制应当以防范企业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犯罪的专项合规为重点,以全面合规为终极目标,不能将二者予以混淆,肆意扩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义务。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7,(2):29-42
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治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尤其是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性审查,要求政府必须加强针对行政行为的竞争合规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与市场耦合。行政行为的竞争合规制度建设应当通过责任威慑、名利激励、技能帮扶和社会督促这些路径共同推进,它们分别是基于违法成本理论、行政激励理论、竞争倡导理论和信息公开理论的应用设计。行政行为的竞争合规制度建设应当采取实质审查加合理原则的标准,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尺度设置必须兼具内容合理,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边界划定应当以弥补市场失灵为限。竞争评估是行政行为竞争合规的工作重点及难点所在,除了操作流程外,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竞争影响的考察与合理程度的分析方面,很多内容都需要进行全新系统化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8.
敬力嘉 《法学研究》2022,(4):152-167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计划时,应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区分原则、均衡原则与信赖原则。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贯彻三阶审查法,即递进式审查合规计划的一般特征、具体要素及其功能、企业成员的具体行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底线,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以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合规负责人是否履行监管义务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不法的评价标准,可有效保障本罪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之底线的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19.
李奋飞 《政法论坛》2024,(2):109-120
在解决合规监管难题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探索与行政机关、团体组织等多方力量合作,建立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制度安排,第三方机制虽对弥补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和指导企业实现有效合规经验上的不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进而提升改革的权威性和透明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诸如第三方组织的选任、履职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与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为实现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运行,确保改革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不仅需要激活和发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选任管理、履职监督、腐败防范、刑行衔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也需要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职提供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相似文献   

20.
史笑晓  陈诚 《人民检察》2023,(14):61-64
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与整改有效性的评估与确认,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关键环节与核心内容。一份有效的合规计划必须表征出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而减轻已然之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消除未然之罪的再犯可能。在建构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时,应从“技术一文化”二元视角、“实体一程序”双重维度、合规整改负面清单制度等方面着力,以打造兼具原则性价值引领与规范性操作指南的立体式合规有效性评价体系,使合规计划有效发挥减轻涉案企业之罪责及犯罪免疫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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