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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救济是先予执行制度的首要功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应适应气候和节气的变化,在林地修复的最佳时机,通过创新适用先予执行、灵活监督管护义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保证存活率,有助于破除生态修复时效性、长期性、难修复的瓶颈,融合司法审判、监督和法治宣传等多效功能,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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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破产受托人权力制衡机制及其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商研究》2008,25(5):131-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目的是要实现破产程序中管理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之目标。然而,该法有关破产管理人权力之制衡机制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因此,借鉴英美法中的相关法律机制,以上升至法律层面的道德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事前防范,通过刚性的制度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构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建立我国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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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余深画 《中国检察官》2021,(12):56-63
近年来,福州市盗采海砂犯罪上升明显,犯罪综合整治存在运砂行为定罪难、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机制衔接难、海洋生态环境修复难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和综合治理三项检察职能作用,探索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立体检察保护新模式,应当准确打击“采、运、销”犯罪全链条;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罪认罚生态修复金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并轨管理、使用;设立海洋生态修复基地开展海滩养护生态修复措施;融入盗采海砂犯罪多元共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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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但其概念内涵仍不清晰、性质定位仍存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显得相对滞后。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基本参照方能准确界定生态环境修复的内涵,进而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概念并推动其成为法律上定位准确、内容清晰的责任形态。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公益维护和公共秩序恢复价值,应当明确其行政法律责任定位,并具体分为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修复责任以及政府的修复责任,以区别于民事侵权救济意义上的恢复性责任。对于《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宜在环境侵权制度框架下进行解释,而应坚持其公益救济、公法责任的定位。应将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特殊途径。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主要依赖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具体规定其适用范围、条件,以及与修复标准和评价规则相联系的修复责任内容,并将其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方式纳入行政执法轨道;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及具体的成立条件、责任内容,逐步实现制度化,提升其可执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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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责任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环境修复.鉴于环境的不可逆性,污染清理和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在环境修复方案实施中,确定环境修复技术方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实施环境修复方案过程中可以依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环境利益损害救济费用相当高昂,保证污染者承担实施环境修复方案的费用十分重要.环境修复项目的执行权可以分解为执行指导权、执行操作权和执行监督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听证会制度、财产披露制度、执行回访制度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重要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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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的实践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86-94
随着修复性司法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加强,我国环境司法领域也正在引进修复性司法理念并尝试进行本土性的改良。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弥补了原有环境司法中只注重惩罚不注重激励、只注重保护不注重修复的弊端,并借助制度的顶层设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美丽中国梦。目前,我国生态修复性司法制度的实践类型主要有政府运行模式、法院运行模式和第三方市场运行模式。对三种运行模式从理论及实践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完善我国生态修复性司法制度的现实路径,以期实现修复性理念在环境司法领域的改良与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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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认购碳汇成为了环境司法中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探索在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评估中聚焦可精准量化的碳汇损失及其价值计量。通过将碳汇的计量方式引入生态损害评估,为混交林中选择性滥伐造成的部分生态功能损失评估难问题提供解决思路;通过购买林业碳汇产品,既实现替代性修复,又推动森林生态功能价值与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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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破产法》中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对旧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破产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新《破产法》中似乎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基于此,本文拟提出构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些设想和建议.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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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是法律对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方式、使用、保值增值、管理等所作的系统性的规定,是流域生态补偿基金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理论依据、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的法律规范的集合。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有利于衡平流域生态利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对流域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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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破产制度由于对破产管理人未有科学的定位,导致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撤换与监督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正是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切入,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提出了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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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考察——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新《企业破产法》基本构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东星航空破产案"充分暴露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过窄,选任方式僵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督不力等方面。应重塑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相对独立和中立的地位;扩展管理人的选择方式,严格限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完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多层次的破产监督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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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是一项以党内法规和生态环境政策为规范基础,并以《环保督察规定》、环保督察制度和问责依据为主体构成的制度。在实践中,它也拥有着基层性、广泛性和严厉性三大特点。这样的属性和特点使得生态环境问责制度一方面对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上大有裨益。但另一方面,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政治压力,并继而影响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在这种压力的影响下,如何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构建生态环保领域干部容错机制,并实现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法制化的改造,最后完成生态环境问责机制多元化的转变,以此赋予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新的功能和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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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实施后。律师机构的破产清算业务正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由于《破产法》实施时间较短,配套法规不健全,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诸多法律的空白区。本文旨在对管理人执行职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实现规范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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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方式实现。考察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诸形式均呈现实质行政主导特征。从应然层面,鉴于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启动和生态环境修复决定内容的形成上,行政机关都应居于主导地位。我国救济方式的顺位和司法救济具体制度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顺位应该如下:首先运用行政命令,其次适用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后采用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弥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应授权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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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随着南海海洋开发的深入,南海海洋生态环境面临巨大的压力,建立南海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保护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针对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缺乏的现状,应率先在南海进行尝试,构建多层次的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明确南海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范围和补偿标准,通过开征海洋生态税等措施拓宽南海海洋环境保护补偿资金来源,并完善南海海洋生态补偿的监管机制,促使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效建立以保护南海海洋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