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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被告人能否拒绝指定辩护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对被告人自治权的尊重,确立了独自辩护主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辩护人具有司法机关之属性,确立了强制指定辩护主导模式;基于多元诉讼价值平衡观的考虑,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确立了附条件的独自辩护主导模式。我国司法解释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时能否拒绝指定辩护问题上,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情况分别采用强制指定辩护主导和被告人独自辩护主导两种不同的模式。这一方案总体可行,但还可通过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精细化地平衡被告人自治权与审判公正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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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制度从诞生初始,就是为了保障被控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法律正义因为当事人的个体差异而有所扭曲。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的大规模修改后,在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对于指定辩护制度的规定,仍旧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本文立足于比较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指定辩护的规定,希望通过分析德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优点,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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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是法治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指定辩护中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需要实行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律师资格认定制、设置辩护质量的底线标准、设置程序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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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方面,都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之处,从而限制了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为此,应不断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消除不利因素,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乃至刑事法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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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中,辩护制度是"决定现行法生死存亡的核心点",是预测刑事司法未来的关键。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反驳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从实体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从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活动。所谓辩护,是以"辩"的方法、手段来达到"护"的目的。可见,辩护这种活动所追求的是效果上的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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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指定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与完善的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且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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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7月8日傍晚,杭州市一个宁静的社区,突然变得纷繁嘈杂,甚至血腥起来,一个鲜活的生命从此变得寂静,而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的人生之路也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等。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笔者接受王某及其享属委托,为其提供二审辩护,以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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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辩护制度是有效辩护制度良好运行的必要保障。通过对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到,无效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质量。我国辩护制度运行状况堪忧,委托辩护质量不高,指定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就目前情况看,在所有案件中借鉴无效辩护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而率先在死刑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将无效辩护制度应用于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不仅可行,而且紧急。但是,因为司法传统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对于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证明责任、救济程序、律师责任的承担等,我国应采取不同于美国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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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三大职能之一的辩护,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进行的一系列反驳和辩解的诉讼活动。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为了保障辩护权,必须要有一整套制度和措施,即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一般包括辩护权和辩护权的行使、辩护人、辩护种类、辩护的程序及救济方法等具体内容。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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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 ,旨在引起学界的思考和研究 ,以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进步。同时 ,防止在刑事程序改革上发生左倾或右倾的偏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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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然而,实践中对于这项规定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机关就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本文便是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找寻法理依据,论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全程辩护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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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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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政治文明也随之不断得以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参加刑事诉讼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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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辩护制度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一种路径选择,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强制辩护制度.虽然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功能上与强制辩护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存在量刑适用范围有限、强制性与自主性关系模糊,以及程序性制裁要件阙如等制度缺陷,导致其与强制辩护制度存在差距.未来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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