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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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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相似文献   

2.
阿计 《中国律师》2007,(4):24-28
2006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尽管只是改动了一个条文,却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扫清了最后的法律障碍.为死刑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而死刑核准权持续20多年的下放、回归历程.也从一个侧面记录了一部令人百感交集的法治变迁史.见证了司法理念、刑事制度的艰难进步.也见证了人权意识、公民社会的茁壮成长。  相似文献   

3.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周道鸾 《法学杂志》2004,25(3):13-16
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长期下放造成了严重的弊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应当通过立法,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大区分院是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4.
早在本刊1996年第3期中以《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为题,刊登了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罗书平法官的文章,呼吁对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在按照中央的决定,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时任执行局局长的罗书平法官再次给本刊写来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主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内容与基本法律相冲突,亟待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宜分期分批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方式原则上限于"法律审",一般不直接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必须开庭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逐步"归位"的"过渡期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必须与二审程序相分离,坚决杜绝"合二为一"的做法,具体分离的方式可以变通进行,等等。作为一种观点、一种声音、一种来自地方审判实务部门的作者的一家之言,本刊一并予以发表,欢迎读者讨论。  相似文献   

5.
死刑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多杀、少杀,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是一个政治决策问题。[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我国刑法死刑罪名过多、刑罚结构偏重是历史通病,根据国情适应民意削减死刑是今后刑法修改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薛剑祥  董超 《法学》2006,(3):92-98
本文对死刑复核程序①进行全面分析;从对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到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和完善进行了悉心研究;在死刑复核程序的组织制度、证明制度、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论,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项重大事件,也是落实我国一贯坚持奉行的慎杀、少杀、准杀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因此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和积极评价。据了解,全国法院系统正在为死刑核准权正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仅就程序而言,死刑核准权回归后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行使和保障,就是一个亟需回答、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一些个人看法,与同仁切磋交流。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的状况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和委托辩护人以及…  相似文献   

9.
死刑核准权归位是解决死刑核准权异化,根除下放所造成的立法矛盾和实务问题的惟一选择。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贯彻书面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书面审则实行阅卷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和当面陈述权;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应当明确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也不宜只实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10.
自2002年陕西延安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强烈呼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近段时间连续曝光的聂树斌“冤杀”案、佘祥林“杀妻”冤案,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使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上收,复核程序又该如何完善,一时成为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本刊特请几位专家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当慎重公正地适用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  相似文献   

1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应慎之又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政策。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相似文献   

12.
自从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特别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发布以来,学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研究开始从对核准权下放的聚焦转移到了另外一个焦点,即如何借着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在一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言中,存在着一种过于乐观的气氛,有些人对完善后的死刑复核程序抱有过高的期望。其实,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项特殊程序,有其特有的属性和意义,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强调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但刑法所规定的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名达74种,有过多之嫌,长期以来,死刑的适用在实践中有时控制不严,甚至有着一种扩大的趋势。这些问题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我国死刑问题时常成为国内外舆论的焦点。近期有关死刑核准权的上收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引起世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死刑案件办理程序的改良措施和司法解释,不仅为国内法律界人士所关心,也为域外关心我国司法状况的法律人所瞩目。  相似文献   

14.
刘计划 《法商研究》2005,22(6):34-40
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具有控制死刑、纠正冤、假、错案、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的功能,但对其期望值不宜过高,我们应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功能,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我们应当从诉讼系统论的角度来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实现上述三项目标,而不能舍本逐末。  相似文献   

15.
傅达林 《中国律师》2006,(12):62-62
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修改。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我国立法机关1983年对法院组织法第13条作出修改后的第二次修改,来回往复之间,见证着中国刑事司法20多年来的制度变迁。死刑复  相似文献   

16.
胡云腾 《中国法律》2006,(6):17-19,74-77
为了进一步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把《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死刑二审程序的把关作用,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打下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和开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通知中.  相似文献   

17.
死刑复核问题是当前中国司法界的热点问题.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将不再拥有核准死刑的权力.  相似文献   

18.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三编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具有核准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法律上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争议,死刑核准权下放的法律根据是否充分,不同位阶之间的法律是否和谐、统一,都是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19.
罗翔 《中国司法》2006,(7):93-95
死刑核准权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然而,生杀予夺之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一切才刚刚开始。本文试图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对死刑复核①在程序和实体上诸多问题加以考察,已期实现死刑复核在制度上的创新,真正限制死刑的适用,实践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一、程序的革新一种理想如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难免会被现实抛弃,对此,死刑复核权的归属在历史上的反复就是明证。死刑复核权回归之后,我们首先要在程序上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大致说来,我们至少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诉讼程序亦或行政审批死刑复核制度是诉讼…  相似文献   

20.
随着2007年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死刑案件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以程序来控制死刑的滥用成为社会的共识。死刑辩护作为死刑正当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因此得到相应的重视,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其中也涉及到辩护权。但是因各种原因,辩护权本应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应有功能却未能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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