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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为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害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诱使冉某用车将被盗矿石运到郭某的租房处。到后,郭某即斥责冉某是偷自己的矿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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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告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诱使冉某用车将被盗矿石运到郭某的租房处.到后,郭某即斥责冉某是偷自己的矿石,冉某又打手机把高某叫来,二人对郭某殴打后,又强行将被盗矿石拉走藏匿.案发后冉某、高某对其盗窃矿石的事实供认不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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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告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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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资料 郭某,男,38岁,于2007年7月26日下午被他人拳击致左胸部疼痛,伤后回家,当日晚感胸部疼痛难忍,睡觉翻身时剧痛,至当地卫生院就诊,查:神清,急性病容,左胸乳头上方触痛明显,局部稍肿胀,CR片示左侧第2、3肋骨骨折.后至县级和市级医院复查CR片示左侧第2、3肋骨新鲜骨折,左侧第7、8、9、10肋骨陈旧性骨折,脊柱、胸骨、及双侧肋骨骨结构致密性增高,骨均匀硬化,骨纹理消失,部分胸椎见"三明治"征象,呈石骨症表现.经调查,郭某10年前有在石灰厂工作3年的经历,后曾因轻微跌撞致肋骨多次骨折.经鉴定人建议,郭某带家人进行CR检查,其父亲和哥哥均未发现有石骨症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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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原告梁某某是香港居民,1998年5月,其与亲属被告郭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某准备出资在上海购买某处房,房屋所有权暂时登记在郭某名下,相关购房手续委托郭某办理,购买房屋所需全部资金由梁某某支付,但取得房屋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由梁某某享有,房屋的出租、出售须经梁某某同意,一切收益归梁某某所有。1998年8月,郭某取得了标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实际占有标的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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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男,八十一岁,农民。 被告:许某,男,五十八岁,工人。 原告之妻郭某原有自购房屋七间(郭某前夫于一九五一年去世,二人无子女),一九六八年郭某与陈某再婚后,将该七间房留给被告许某居住。郭、陈二人婚后亦无子女,一九七四年郭某病故,一九八三年落实私房产权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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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犯罪嫌疑人郭某,男,1988年5月7日出生。犯罪嫌疑人李某、郭某伙同王某(现在逃)经预谋后,于2007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某一足疗店内,持刀对店主夫妇进行威胁,欲抢劫财物,遭到店主夫妇的反抗。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持刀将男店主脖子划伤,后李某被店主夫妇当场抓获,郭某被接警赶到的公安干警在案发地附近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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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俊旺(以下简称郭某)租赁他人房屋开旅店。1992年6月12日,旅客谢某投宿该店,问被告人郭某可否寄存钱物,郭某答“可以”。谢遂将随身携带的七万元现金交郭某寄存。次日郭某携带谢寄存的七万元现金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该案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犯罪,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郭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四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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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刘某、刘某某在柘城县洪思乡、起台镇、陈青集乡、大仵乡等地,携带匕首、棍棒、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实施抢劫犯罪12次。在2007年4月21日抢劫过程中,张某某、郭某某、郭某先后将王某强奸。一、本案办理经过(一)诉讼经过本案经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18日移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柘城县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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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8月3日中午,小舟(女,17岁)在郭某的伯父家吃饭,期间,郭某邀来同学王某,预谋对小舟实施性侵害。郭、王两人在饭桌上将小舟灌醉后,将其带至某旅社开一房间,郭某强行脱小舟衣服,遭到反抗,王某遂将小丹双手按住,两人合力将小舟衣服脱掉,小舟当场呕吐,王某表示“不干了”,离开房间,郭某对小舟实施了奸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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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谢某(1999年出生)在黔江区某网吧上网时遇见其同学蒲某(2000年出生)。在聊天中蒲某得知谢某身上有600元现金,遂产生抢劫谢某钱财的想法,并将此想法告诉犯罪嫌疑人罗某、冉某,称自己与谢某是同学不好出面,由罗某、冉某出面实施抢劫,取得二人同意。三人商议决定,由蒲某负责将罗某叫到离紫藤网吧不远的一个楼梯间,并站在楼梯的下出口处,由罗某对谢某实施殴打,冉某站在楼梯的上出口防止谢某逃跑,并约定实施抢劫时蒲某不出面。后蒲某将谢某叫至离紫藤网吧不远的一个楼梯间后,罗某对被害人谢某实施了打耳光、冉某对谢某进行威胁并要求其将身上的现金拿出,谢某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一直不同意将现金交给罗某、冉某。在罗某继续对谢某打了十几耳光后,谢某看见站在不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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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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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9年10月29日,被告人冉某某之子(系某县公安局某区派出所警校实习生)在解决县烟草公司与群众之间纠纷的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2003年县政府以[2000]15号文确定冉某某之子因公死亡。因肇事方逃逸,无法兑现赔偿费用。被告人冉某某、冉某认为当时县上答应追认冉某某之子为党员、烈士没能兑现(仅有二被告人供述供称),现在经济赔偿实际上又没到位,而且公安局、烟草公司都有责任,因此十分不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