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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及发展动力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特别是为法理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启示和思想实验手段以及辅助司法审判和法律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法理学不仅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来源 ,而且也为其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导。此外 ,还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发的困难、策略和应用前景 ,其中包括立足于人机功能互补而提出的人机系统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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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其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问题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缺少对西方法学的反思以及对我国法治实践的研究匮乏等方面,进而致使中国法理学无法实现对部门法学的有效指导.鉴于此,本文针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具体表现和原因展开分析,并就其转型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共同建设具有中国特性的法理学做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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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主流法理学的发展呈现专业化、技术化和功能化加强的趋势,与整个社会生活失去联系,并把技术上的强功效当作法律发展的标准,从而脱离、遮蔽与消解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主体性发展上无甚作为,陷入内卷化困境.这是由中国法理学坚持片面肯定的现实观、无视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想象力、无力反思中国主体性的可欲性所导致的.要破解这种内卷化困境,我们可以坚持反思的现实现,运用想象力,以此发展中国的法律形式,表达整体性的中国社会,形成自主的中国法理学立场,最终形成中国法理学的可欲的主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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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的进步带来的治理困境,表面看需要规范制度的健全,更深层的原因是人的主体性危机。人在客观层面的特殊性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弱化,人工智能技术对人思维的模拟不断迫近,一元论的哲学进路可能会导致法律对人工智能的治理失灵。厘清法律规范中人的主体性的基础是自由意志,沿着以人为目的的目标,重建善的标准,是法律保证人的自主性和进行人工智能治理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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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结合为特征的新科技时代,不仅给法律领域带来技术问题和法教义层面的问题,也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基本范畴形成挑战。对于这种挑战,大体有三种回应方式:部分基本范畴的独立范畴地位将被完全放弃(如“法律关系客体”“法律部门”),部分基本范畴的既有理解将得到彻底或部分重构(如“法律行为”“法律权利”),但也有部分基本范畴在新条件下应该得到坚定辩护乃至更好捍卫(如“法律责任”“法律主体”)。至于“法律”这一根本范畴是否需要重构,则仍无定论,有待未来通过充分的价值论辩来形成重叠共识。新科技时代并没有“肇生”全新的法理学问题,只是提供了“激扰”法理学知识体系、促使对既有理解进行反思的新语境。唯有对上述挑战作出及时有效的法理学回应,才能抓住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新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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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中国法理学的嬗变及其时代课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法学》1999,(5)
要克服中国法理学在嬗变中存在的缺陷,重塑科学精神,必须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制度研究与过程研究、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核心问题的拓深与边缘领域的拓展等四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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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为尖端的科技成果,对于专利法的挑战是全方面的,既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还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法律影响问题。造成上述难题的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的复合性技术结构、人工智能法律客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超强运算能力等人工智能基本特质。为此,应通过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专利保护模式、开展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专利法律规制、创设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实践指引等措施,实现对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律问题的有效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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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身话语体系,在此前提下需要建立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作为一种理论尝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一方面要将党对执政实践的自我表达的话语体系以及解读性评价作为特殊法理学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应当在历史事实、现实需要和未来社会之间建立某种平衡性联系.从马克思主义历史终结论角度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主义法治本身也是历史发展的一个环节,属于特殊的一般法理学的范畴.定位于特殊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包含了走向作为一般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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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相关研究的热度持续高涨,但仍需要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何种人工智能发挥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为何会在有些方面产生效果而其它方面又效果不彰。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警务活动与司法辅助性活动中,但仍难称理想。小范围的成功是源于成熟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适性适用,而大部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以发挥作用是由于未结合专门司法需求展开,所投入的资金与人才资源远远不足。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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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是"实践之法理",是证成法律人工智能实践之正当性的理据,它反映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相融合以揭示法律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是"法外之理"的又一阐释。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在于辩护和证成,其价值不仅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法理解释和学理支撑,还在于规范和引导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融合人工智能有其天然条件,探究其蕴含之法理是法律融合科技之法理的新命题,法理形式理性是辩护法律人工智能之法理的本质特征。法理之要义应在于指导人工智能理解和遵循立法及司法规律,符合法律任务的特征,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定位和发挥"辅助手"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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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社会学理论,在对全球化进行“问题化”理论处理的基础上,邓正来先生在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之间建立起了某种理论勾连,为其提出“全球化时代的主体性诉求”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阐述“法律理想图景”对于法律哲学的重要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对于全球结构下的中国的必要性,寻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对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的现实紧迫性,最终使邓正来先生的“全球化时代的主体性诉求”问题得以真正出场。这一问题的提出对于中国论者极具意义,但同时其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进路也有着某种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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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在概念分析上有着自己独特的中国性质、中国品格和中国逻辑。也正是这样的概念属性,决定了中国法学在当代或者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困境仍然是一种现代主义困境。因此,重申并更新现代主义内涵仍然是中国法学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必须面临的发展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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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1):14-26
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诱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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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的实质内涵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其保护法益是作为公共安全的人工智能“算法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的规范刑法学研究应当采取贯通当下视角和将来视角的第三种视角,努力实现“算法安全犯罪”规范一体的立法论建构和解释论建构的融合,将人工智能犯罪的保护法益类型化、犯罪行为类型化、归责类型化研究作为重要学术使命,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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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人工智能硅藻自动化识别系统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为应用该系统进行硅藻定量分析提供参考,并对该系统所搭载的深度学习模型进行验证。方法收集10例水中尸体的器官进行硅藻硝酸消解,利用数字化切片扫描仪将涂片数字化扫描后,使用人工智能硅藻自动化识别系统进行硅藻的定性定量检测。结果该人工智能硅藻自动化识别系统所搭载的深度学习模型的受试者操作特征(receiver opera⁃tor characteristic,ROC)曲线的曲线下面积(area under the curve,AUC)达到98.22%,硅藻识别的查准率达到92.45%。结论该人工智能硅藻自动化识别系统实现了硅藻的自动化识别,可用于实际案例中硅藻的辅助检验,并为水中尸体的死因鉴定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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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学界兴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然而,意志只能来源于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享有法律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沦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剧奴役和压迫。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坚持人类唯一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不得随意拟制法律人格,根据其技术含量采取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理性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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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决定了其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能否找到相应位置,进而决定法律规范的制度选择。按照类推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需寻找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最为接近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内涵及判定规则,最终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财产,对智力财产的判定应当从其产生过程进行考量,调整的过程论作为甄别智力财产的标准已在实定法和判例中得到确认。从产生过程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的结论,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不是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的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归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在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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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性到关系性:人权论证的范式转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权是时代的观念。通过分析人权的概念要素可以看到,尽管人权争议源于对人的理解不同而体现为人权性质上的争议,但在根本上则在于,它们都属于一种主体性哲学框架下的人权论证理论,从而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对人权正当性的追问必然要求实现人权论证的范式转向,即从主体性转向关系性。从关系性视角来论证人权尽管源于青年黑格尔,但只是到当代才由哈贝马斯立足交往行动理论作出了系统的阐明。在实践上,人权论证的关系论转向对进一步深化与推动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