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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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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閣下: 接奉閣下1956年9月20日来照,內容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在商談締結『中華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國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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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 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在商談兩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若干有关事项可以用换文方式來規定。依照这一諒解,双方政府同意如下各点:  相似文献   

3.
閣下: 我謹收到您1956年9月20日照会,內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在商談兩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若干有关事項可以用換文方式來規定。依照这一諒解,双方政府同意如下各点: (一) 双方同意互設总領事館。  相似文献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为了便利和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締結支付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国人民銀行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共账册上用柬埔寨國民銀行名义开立一往來账戶,戶名为「柬埔寨账戶」。柬埔寨國民銀行代理柬埔寨王國政府在其*这个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对外貿易部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先生閣下:我收到閣下1956年4月12日关于中華人民共和国貿易訪問团与苏丹共和國政府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訪問苏丹期間所進行的会談的來信而感到愉快;这次会談旨在加强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苏丹共和國之間的貿易关系与經济合作。我荣幸地通知閣  相似文献   

6.
尊敬的部長先生閣下:我荣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在訪問苏丹共和团期间,同苏丹共和國政府代表为發展中國和苏丹間的貿易关系和經济合作并为加强兩國人民的友誼所進行的会談中,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則,达成了协議如下:  相似文献   

7.
艾揚格先生:我謹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會內開:在談判中印貿易協定的過程中,雙方認為有關检查、驗貨、航運、保險和商人來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为了便利和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結貿易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兩国间的貿易以進出口平衡为原則。第二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在發給進出口許可証方面將相互給予尽  相似文献   

9.
以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总理威廉·西罗基为首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邀請,于1957年三月間在中國進行了友好訪問。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代表团的成員是:國家計划委員会主席奥·西穆涅克工程师,捷克斯洛伐克共產党中央委員会書記奥·契尔尼克,外交部長瓦·戴維,財政部長  相似文献   

10.
以部長会议主席約瑟夫·西伦凱維茲为首的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应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請到中国進行友好訪問。中国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波蘭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热烈的欢迎和热情的接待,表現出中波兩国人民兄弟般的友誼。波蘭政府代表团对中国的訪問將進一步促  相似文献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便利和調節中华人民共和团和埃及共和國間的直接付款,协議如下: 第一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同在埃及共和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間下列的一切經常付款,应該按照本协定的規定办理:  相似文献   

12.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会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二次會議决定,任命:国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亞非會議代表團首席代表,  相似文献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同柬埔寨王國政府代表于1956年4月10日至1956年4月24日的期間內在北京進行了有关發展兩国經济貿易关系的商談。根据商談的結果,双方代表于1956丰4月24日在北京签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國之間的貿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相似文献   

14.
中華人民共和国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在訪問苏丹共和國首都喀土穆期間,同苏丹共和国工南供应部部長易卜拉欣·阿尔·穆弗蒂、財政部部長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就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苏丹共和国之間的經济合作和贸易关系举行了会談,广泛交換了  相似文献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于1956年8月19日至1956年9月20日就中、尼兩国关系的各項問題在加德滿都举行了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参加談判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泊尔王國特命全仅大使潘自力,团員楊公素、彭措饒杰、杜毓澐,顧問丹巴。  相似文献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收到了埃及政府1956年9月10日关于苏伊士运河問題的照会,現在荣幸地答复如下: 一、埃及政府为了維护自己的主权和独立,在1956年7月26日采取了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國有的正义行动。这一正义行动从一开始就得到中國政府和人民的完全支持。中國政府和人民对于苏伊士运河問題的立場,巳在1956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关于苏伊士运河問題的声明中得到充分的闡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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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的第一個貿易協定於今日在新德里簽字。中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貿易代表團團長孔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印度工商部秘書艾揚格代表印度共和國政府簽字。參加簽字儀式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大使館臨時代辦申健、貿易代表團副團長楊琳及圣體團員、中國大使館商務参贊杜子毅及大使館人員和印度中央政府工商部、外交部及財政部代表。  相似文献   

18.
由於希特勒德國發動破壞世界和平的法西斯侵略戰爭和支持日本對中國的侵略战爭,中國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宣布同德國處於戰爭狀態。希特勒侵略者被消滅以后,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會議决定了德國應當發展成為和平、民主、統一的國家和締結對德和約的途徑。但是由於美、英、法三国一貫  相似文献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富汗王國政府基於增進雙方關係的共同願望,雙方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之間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並互派大使。  相似文献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基於發展兩國間貿易的共同願望,並為了進一步增進中、印兩國政府和人民業已存在的友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締約雙方願採取一切適宜的措施以擴展兩國間的貿易,對旨在促進此種貿易的一切建議,願予最充分的考慮。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間的一切商業交易須遵照兩國當時有效的進出口和外匯管制條例進行。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按照兩國當時有效之法令給予「甲」「乙」兩附表中所列之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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