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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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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诉讼时效抗辩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应该分配给权利人(原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应该分配给义务人(被告)。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诉讼时效抗辩是依据抗辩权产生的一种典型的权利抗辩,应当由提出抗辩事实的当事人,对该事实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有关抗辩事实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继续计算或重新计算后届满;如果上述事实由权利人主张,则由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由义务人主张,则由义务人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
诉讼时效关系着诉讼的胜败,意义十分重大。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明责任的研究也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鲜有学者对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进行系统研究和专门论述,导致理论和实践的混乱。本文试析了有关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研究的必要性,纵览了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并重新审视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据此笔者提出了有关诉讼时效的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理论,它不但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更关系到有关实体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由于对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规则的理解有失偏颇,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缺乏细致且严谨的规定,因此,认真研究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理论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4.
量刑程序的证明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量刑程序证明责任应当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与定罪有关以及罪重的量刑证据。辩护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应当中立裁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承担的只是对量刑事实的审查义务,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通过对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诉讼的成败,由于我国目前产品责任法还不完善,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还很落后,导致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文章分别从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上三个方面就产品责任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证明责任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是证明责任分配。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形式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实质标准来分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借鉴两大法系的优势,制定出适用我国的三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基本规则、特殊证明责任分配和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近几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一个人有罪由公诉机关和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存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包括证明责任的倒置和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明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责任分配问题.文章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及其证明要求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统一。要想实现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就不仅需要法官等司法官员的努力 ,更需要立法的完善。唯有确立一条切实可行、合乎理性并切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将民事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预先地予以配置 ,才能实现法律真正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证明责任之分配与犯罪成立之判断密切相关。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均要求控方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而由被告人承担某些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刑事证明责任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控方对犯罪成立几乎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为平衡不同利益,对部分犯罪中的特殊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是合理且必须的。  相似文献   

11.
证明责任如何在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进行配置,是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刑事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诉方来承担,但特定情形中,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在控诉方,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只需对控诉方有罪指控的证据体系提出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  相似文献   

12.
由于推定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因此,自犯罪构成推定功能产生之后,部分要件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这就意味着被告人一旦证明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证明责任开始分化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其中,推定转移给被告人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而并不转移说服责任.我国犯罪构成由积极要件构成,缺乏消极要件,从而造成推定机能丧失.为此,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以恢复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功能.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的研究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其实,行政行为的举证竞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应当分别研究。在行政立法中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由申请人和行政主体为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裁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中,说服责任始终由被申请人承担,推进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相似文献   

14.
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由控方还是被告方承担,可以从刑事推定的适用、犯罪构成理论、诉讼模式的差异以及价值权衡等诸多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量,得出我国刑事抗辩事由的客观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其证明同时涉及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6.
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损害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医疗损害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立和适用案件诉讼证明规则,对于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规则,以减轻防御性医疗和医疗诉讼泛滥的风险的同时,应采取“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缓解医疗案件中因果关系不确定的影响,并通过表见证明、专家鉴定和证明妨碍等制度缓和患者的举证负担.  相似文献   

17.
证明责任分担依据决定着各诉讼主体对证明责任的承担,并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传统理论对证明责任分担依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法领域中进行.事实上,我们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担的现状中可以看到,控方一般只对犯罪本体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对排除犯罪成立的要件包括"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则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上述分配实际上根源于实体法领域犯罪构成的推定机能,正是这种推定机能使得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地分配.  相似文献   

18.
源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在行政法上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公法制度,然而我国行政法对此却缺少关注,尤其是行政法上因不当得利发生纠纷进入诉讼后的举证责任问题。由于行政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特殊性,行政法上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适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原则并援用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及《反洗钱法》都规定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明知”,而如何证明洗钱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则是洗钱犯罪诉讼证明中的重要环节。但是,仅有嫌疑人的自认尚不足以完全证明其“明知”的存在,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补强。这可以通过利用间接证据或推定来获得。此外,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而确立嫌疑人的有限举证责任,并以此来证明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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