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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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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可排除累犯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立法依据在于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价值选择,而在未成年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面缺乏理论依据。这一规定虽已在刑法规范层面得以确立,但在当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以及未成年人再犯数量较多的情形下,有必要在保护与惩罚之间作出权衡,进而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应然层面展开思考。对于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应当以累犯的排除适用为原则,例外适用为补充。合理构建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是我国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重构的关键,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可以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质与量的二维体系下予以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2.
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对罪犯的改造无效性,而并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情形排除于一般累犯之外,司法解释则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界定为"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与刑法设定累犯制度的法理相悖,且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导致罪刑不均衡。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须以犯后罪年龄为时间基准,符合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精神,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也并不违背各国立法发展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3.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下,如果存在先前认定之罪,则会导致法院双倍判决现罪。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判决是否构成先前的重罪,不同法院之间存在很大的司法分歧。最终,加州最高法院认为,陪审团的缺位不影响未成年人判决构成先前的重罪;现有犯罪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对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悔改,因而依据累犯增加量刑是合理的。这意味着法律将未成年人判决等同于严重或暴力重罪的成年人犯罪。这无疑将增加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惩罚性并削弱其补救性,易使矫正未成年人的制度功能落空。  相似文献   

4.
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刑法》第356条的性质界定不清晰以及毒品犯罪"从重从严"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冲突等原因,解决未成年人究竟能否构成毒品再犯的问题,需要考量刑法对再犯(包括累犯)的评价体系,结合法律解释原理,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和法律的双重破解。既有的通过竞合理论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对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进行论证的思路,其结论虽然可取,但论证理由存有瑕疵。要论证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毒品再犯,需要梳理我国刑法对再次犯罪的评价体系中各项制度间的关系,特别是累犯与再犯刑法评价的异同,结合刑法当然解释的基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而得出未成年人不能构成毒品再犯的结论。该结论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评价体系,也顺应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从宽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法理论通说,也与立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区别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刑罚处遇要求,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而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充分重视对“但书”规定的认识和运用。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决定,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该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财产刑对教育、改善未成年罪犯的作用有限,而且有悖于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原则,故而不宜对其适用财产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缓刑、犯罪报告义务的规定,是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仍有立法完善的余地。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解析,尽管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是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完成,但由于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也被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间接正犯。同时本罪的犯罪性质也决定了一旦“组织”行为中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超过一定限度、造成了未成年人不应有的伤害或死亡结果,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依照转化犯、包容犯等来处理。  相似文献   

8.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我们的关注点常常集中在犯罪的预防上,期望通过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等各种犯罪措施,来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实,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被害人学研究的大量成果表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同样可以达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目的。大量研究表明,现实生活的未成年人被害与未成年人犯罪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角色往往是不固定的。从预防犯罪角度看,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与预防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在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本文主要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以及未成年犯罪成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并且提出了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构建提出了相关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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